作者kcta (高雄教育产业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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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高雄县教师会】理监事决议针对「高雄市教师会」抹黑毁谤案件提告
时间Sat May 14 07:04:25 2011
【高雄县教师会】理监事决议针对「高雄市教师会」抹黑毁谤案件提出控告
谣言止於公开澄清,【高雄县教师会】针对「高雄市教师会」的抹黑毁谤案件,经过
理监事开会决议,控告【高雄市教师会研究助理叶玉琳案】16:0通过,控告【高雄市教师
会案】17:0通过,决定提出司法控告!
●控告【高雄市教师会研究助理叶玉琳案】16:0通过:高雄市教师会研究助理叶玉琳
,既非「教师」,亦非「高雄县教师会会员」,但却假藉「高雄县教师会会员」身分对恶
意高雄县教师会理事长刘亚平进行造谣、抹黑和毁谤。
●控告【高雄市教师会案】17:0通过:「高雄市教师会」散布不实之言论,指摘「本
会(即高雄市教师会)专属福利中华电信优惠,因高雄县教师会提告威胁中华电信之故,
该公司心生恐惧而暂停办理新申请业务…」,这同样是恶质的抹黑手法! 这些事发生之
後,「高雄市教师会」透过中间人找我们协商,我们提出一些回复名誉的基本要求,但对
方却不接受,为了扞卫【高雄县教师会】名誉,不得不走上司法途径。 我们很痛心,「
高雄市教师会」竟然屡次对本会进行造谣、抹黑和毁谤。我们很遗憾,要对同为教师组织
的「高雄市教师会」提出控告。
我,刘亚平,从以前到现在,对我个人的「造谣」、「抹黑」、「骚扰」、「恐吓」
、「检举」、「控告」...不断,我常说:『进厨房就不要怕油烟』,但该澄清的还是要
澄清,所以不得已才提出控告!
转贴相关的会议纪录和刑事告诉状:
●●●【高雄县教师会】委托律师提出之刑事告诉状(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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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告诉状
告 诉 人 高雄县教师会 高雄县凤山市国泰路二段81号
兼代表人 刘亚平 住同上
为被告涉犯妨害名誉案件,谨依法提出告诉事:
犯罪事实
一、按大法官释字第509号解释谓:「刑法同条第三项前段以对诽谤之事,能证明其为真
实者不罚,系针对言论内容与事实相符者之保障,并藉以限定刑罚权之范围,非谓
指摘或传述诽谤事项之行为人,必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始能免於刑责。
惟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当理由
确信其为真实者,即不能以诽谤罪之刑责相绳,亦不得以此项规定而免除检察官或自
诉人於诉讼程序中,依法应负行为人故意毁损他人名誉之举证责任,或法院发现其为
真实之义务。」,解释理由书另提及:「刑法第三百十一条规定:「以善意发表言论
,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罚:
一、因自卫、自辩或保护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务员因职务而报告者。
三、对於可受公评之事,而为适当之评论者。
四、对於中央及地方之会议或法院或公众集会之记事,而为适当之载述者。」系法律
就诽谤罪特设之阻却违法事由,目的即在维护善意发表意见之自由。」厘清陈述
事实与发表意见之性质不同,盖事实有能证明真实与否之问题,意见则为主观之
价值判断,无所谓真实与否。职是,宪法对於「事实陈述」之言论,系透过「实
质恶意原则」予以保障,对於「意见表达」之言论,则透过「合理评论原则」,
亦即「以善意发表言论,对於可受公评之事为适当评论」之诽谤罪阻却违法事由
,赋与绝对保障(参台湾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1720号判决、同院96年上易字第
1535号判决、同院96年上易字第315号判决)。且对於所谓「能证明为真实」其
证明强度不必至於客观的真实,只要行为人并非故意捏造虚伪事实,或并非因重
大的过失或轻率而致其所陈述与事实不符,皆应将之排除於第310条之处罚范围
外,认行为人不负相关刑责。参见台湾高等法院96年上易字第1535号判决、同院
96年上易字第1466号判决、同院96年上易字第273号判决。又,对於有关公共利
益,或有助於公共决策认知及形成之事务,尤其对政府之施政措施,纵然以不留
余地或尖酸刻薄之语言文字予以批评,亦应认为仍受宪法之保障。盖维护言论自
由即所以促进政治民主及社会之健全发展,与个人名誉可能遭受之损失两相衡量
,显然有较高之价值。参见大法官释字第509号吴庚大法官协同意见书、最高法
院90年台非字第155号判决、台湾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895号判决、同院97年上
易字第496号判决。
二、查,五都县市合并之後,「高雄县教师会」与「高雄市教师会」亦於99年间商讨共同
组教师产业工会事宜,双方对於大部分之议题均能达成共识,惟就「理事长直选」部分
仍有歧见(告证一),因此种下心结,「高雄市教师会」竟於99年2月24日於奇摩网站上
给其会员的一封信中记载:「随着县市教师会对於合组工会日渐自热化的气氛,互相新
证的两造双方,振振有有词。本会了解,身为会员教师的您一定是一番忧心:团结已是不
易,为何双方势同水火?台湾恶质的选举文化是民主最大的重伤,号称主台最进步的两大
教师团体,如此口水谩骂,实非教育之福、社会之幸,本会先在此向您致上歉意!」,
并散布不实之言论,指摘「本会(即高雄市教师会)专属福利中华电信优惠,因高雄县
教师会提告威胁中华电信之故,该公司心生恐惧而暂停办理新申请业务…」
(告证二),更加深双方之误解,经「高雄县教师会」向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函查结
果,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营运处100年3月28日高一企字第1000000123号回覆:「经
查该会(高雄市教师会)网站公告内容系该会之意见与本公司无涉…」(告证三),惟
被告叶玉琳於担任「高雄市教师会」研究助理职务,不思分辨是非,竟沦为「高雄市教
师会」打手,其明知告诉人即高雄县教师会理事长刘亚平,并未於担任理事长之
际,将「高雄县教师会」之会员赶出去,擅自将会员资格剔除,且明知其非「高雄县教
师会」之会员,并未缴会费予「高雄县教师会」,告诉人「高雄县教师会」亦未对其
「霸凌」,竟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兹将其犯罪行为详
述如后: 100年3月4日下午03:39:40,被告叶玉琳署名【卑微的诉求】,
於高雄县教师会部落格留言板留言,记载:「我曾经是高雄县教师会的会员,却被英明
的理事长给〝赶〞了出来,真不知高雄教师会『是全体会员所有,还是理事长一人所有
?』,竟能擅自把会员资格剔除?」、「「高雄市教师会」看来不会随便开除我会籍!
」等不实事项,足以毁损告诉人刘亚平之名誉。 又被告叶玉琳於上开网站记载:
「我已经不再缴『保护费』给高县教师会了,也请别再霸凌我们这些基层老师,请乖
乖待在高雄县政府给你的办公处所,不要再踏进我们上班的地方,破坏我们的工作尊
严…」等不实事项,足以毁损告诉人高雄县教师会之名誉。
三、末查,被告叶玉琳於 100年03月05日下午
03:08:10,於高雄县教师会部落格留言板留言
:「对不起…」。有关『被英明的理事长给〝赶〞了出来』一事乃听友人转述,并未徵求
对方的同意便自行藉由其名义做此留言,个人深感抱歉!(告证四),高雄县教师会总干
事廖建中请被告叶玉琳於3月7日下午亲自至高雄县教师会里说明。100年03月07日下午四
点多,被告叶玉琳由「高雄市教师会」秘书张恒耀陪同至高雄县教师会表达歉意,欲递交
一份道歉声明。廖建中询问被告叶玉琳有关该文章之内容,被告叶玉琳表示一年多以前听
闻有人讲这件事,但不记得是谁,最近又有听闻一名「友人」讲到这件事惟被告叶玉琳亦
无法交待所谓「友人」之姓名,与其前来的「高雄市教师会」秘书 表示被告叶玉琳系以
其手机上网的。由於廖建中表示被告叶玉琳不实的指控,对高雄县教师会及理事长刘亚
平名誉伤害甚大,且犯後隐匿事实推诿卸责,难以回复高雄县教师会名誉,被告叶玉琳同
意将该份声明拿回修改内容,然迄今仍未正式向高雄县教师会及理事长刘亚平提出道歉,
其犯行明确,洵堪认定。
证据及所犯法条
一、证据清单:
物证及书证部分:
告证一:会议纪录影本乙份。
告证二:网页资料影本乙份。
告证三:中华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营运处函文影本乙份。
告证四:道歉声明书影本乙份
人证部分:
廖建中 地址:高雄市凤山区国泰路二段81号 匦
二、被告叶玉琳所犯法条 核被告叶玉琳所为之行为,显与刑法第310条第1项诽谤罪之
构成要件相当。
三、综合上述,为此状请 钧署鉴核,赐传讯被告到庭,依法提起公诉,以惩不法为
祷!
谨 状 台湾高雄地方法院检察署 公鉴 中 华 民 国 100年5月 日
具状人 高雄县教师会 兼代表人:刘亚平
●●●1000331高雄县教师会第七届第十三次定期理、监事会议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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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工作报告:4.司法案件报告。高雄市教师会相关人员署名「卑微的诉求」匿名於本会
留言板妨碍本会名誉案。(P.13-14)高雄市教师会针对中华电信议题不实指控本会案
。(P.15-23)
陆、讨论提案:
六、审议动用本会司法基金委托律师针对署名「卑微的诉求」匿名於本会留言板妨碍本会
名誉案提出告发案(编号:100001),请讨论。(P.13-14)说明:高雄市教师会研究助理
叶玉琳於100年3月5日留言表示「卑微的诉求」为其本人所留。本会已於3月10日至刑事警
察局报案。
决议:赞成16票,反对0票,本案通过。
七、审议动用本会司法基金委托律师针对高雄市教师会於中华电信议题不实指控本会提出
告发案(编号:100002),请讨论。说明:100.2.24高雄市教师会给会员的一封信。
(P.15)100.3.2本会发文中华电信确认内容是否属实。(P.16)100.3.7本会发文高雄市教
师会要求提出相关证据或公开澄清及本会声名,并副知各级学校教师会。(P.17-18)
100.3.16高雄市教师会来文”更正”。(P.19)100.3.16高雄市教师会於网上张贴”更正启
事”(P.20)。100.3.28中华电信来文回覆该发言为高市教师会之意见,与该公司无关。
100.3.29本会发文高市教师会指其来函并无说明其发言为不实言论,未有道歉诚意,并
副知各级学校教师会(P.21-22)
决议:赞成17票,反对0票,本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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