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rshero (神性的流失)
看板Teacher
標題Re: [請益] 關於報考他校事宜
時間Fri Jun 6 16:29:01 2008
: 校長是否真的可以這樣約束我? 法律方面我不知道要怎麼樣才站得住腳
: 另,假設我真的回聘之後才放榜知道考上,校方有權利因為聘書
: 而不給我離職證明或是刁難我嗎?
: 不好意思現在思緒有點混亂,本來想要不給學校造成困擾,好好的報備
: 但今天跟校長談的結果讓我很難過,他的措辭有點尖銳
: 所以想請教板上前輩們這種情形該如何處理,感謝你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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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寫不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8 條 學校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除教師違反聘約或因重大事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者外,不得解聘。
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非有正當事由,不得辭聘。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 條 教師擬於聘約期滿後,不再應聘時,應於聘約期滿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學
校。如欲於聘約存續期間內辭職者,應經學校同意後,始得離職。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第 2 條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事項。但依法令分發教師之初
聘免經審查。
二、關於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事項。
三、關於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五、關於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
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
師介聘方式為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
數校或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前項甄選委員會之組織及作業規定,由辦理之學校或機關定之;現職教師
之介聘,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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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聘期屆滿離職,一個月前書面通知即可
正當事由:返鄉服務就算正當事由了
若已經接了回聘,因為在聘約期間
聘約期間要辭,的確要學校同意,至於學校內部的行政流程
應該可以引用教評會設置辦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點:違反聘約(因為聘期未到),
交由教評會決議是否同意(至於教評會那邊,就要看各校的風氣如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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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8.93.158
1F:推 bobo21:謝謝您,我想我還是會先認真準備考試,至於學校方面,對學 06/06 21:45
2F:→ bobo21:務.人事等主任我都已告知過,雖然預期到時候會被開會刁難, 06/06 21:48
3F:→ bobo21:但至少我做了我該做的事了。 06/06 2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