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rshero (神性的流失)
看板Teacher
标题Re: [请益] 关於报考他校事宜
时间Fri Jun 6 16:29:01 2008
: 校长是否真的可以这样约束我? 法律方面我不知道要怎麽样才站得住脚
: 另,假设我真的回聘之後才放榜知道考上,校方有权利因为聘书
: 而不给我离职证明或是刁难我吗?
: 不好意思现在思绪有点混乱,本来想要不给学校造成困扰,好好的报备
: 但今天跟校长谈的结果让我很难过,他的措辞有点尖锐
: 所以想请教板上前辈们这种情形该如何处理,感谢你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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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文写不下
教育人员任用条例
第 38 条 学校在聘约有效期间内,除教师违反聘约或因重大事故报经主管教育行政
机关核准者外,不得解聘。
教师在聘约有效期间内,非有正当事由,不得辞聘。
教育人员任用条例施行细则
第 20 条 教师拟於聘约期满後,不再应聘时,应於聘约期满一个月前以书面通知学
校。如欲於聘约存续期间内辞职者,应经学校同意後,始得离职。
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设置办法
第 2 条 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评审委员会 (以下简称本会) 之任务如下:
一、关於教师初聘、续聘及长期聘任之审查事项。但依法令分发教师之初
聘免经审查。
二、关於教师长期聘任聘期之订定事项。
三、关於教师解聘、停聘及不续聘之审议事项。
四、关於教师资遣原因认定之审查事项。
五、关於教师违反本法规定之义务及聘约之评议事项。
六、其他依法令应经本会审查之事项。
本会办理前项第一款有关教师初聘之审查事项时,应以公开甄选或现职教
师介聘方式为之。办理公开甄选时,得经本会决议成立甄选委员会、联合
数校或委托主管教育行政机关办理。
前项甄选委员会之组织及作业规定,由办理之学校或机关定之;现职教师
之介聘,依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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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聘期届满离职,一个月前书面通知即可
正当事由:返乡服务就算正当事由了
若已经接了回聘,因为在聘约期间
聘约期间要辞,的确要学校同意,至於学校内部的行政流程
应该可以引用教评会设置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五点:违反聘约(因为聘期未到),
交由教评会决议是否同意(至於教评会那边,就要看各校的风气如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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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8.93.158
1F:推 bobo21:谢谢您,我想我还是会先认真准备考试,至於学校方面,对学 06/06 21:45
2F:→ bobo21:务.人事等主任我都已告知过,虽然预期到时候会被开会刁难, 06/06 21:48
3F:→ bobo21:但至少我做了我该做的事了。 06/06 2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