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lahugo (炎熱。燦亮 )
看板Teacher
標題Re: [請益] 該怎麼處理同性戀問題!?
時間Sun Jun 1 14:38:59 2008
※ 引述《BinLaden (BinLaden)》之銘言:
: 我要聲援naustin
: 國一和國三都未滿18歲吧
: 大家把焦點放在「同性戀」
: 卻沒有站在老師的角度想
: 就連異性間,未滿18歲的學生與人有舌吻、床上親密,都不行!
: 所以老師不該告訴監護人嗎?
這個事件涉及層面有:
1.性侵害跟性騷擾
2.通報與否
3.是否為公訴罪 (1.2.3.點,請參考教育部性侵害與性騷擾事件調查人員訓練研習資料)
4.16歲的性權規範
5.同性戀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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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侵害與性騷擾
有明確法律定義,確定涉及性侵害與性騷擾則需要通報,不管學生幾歲。
但可以先跟疑似受害學生晤談了解其主觀意願、與對方的關係。
並且避免被脅迫而說謊的情況。
技巧:告知學生老師很擔心她遭到侵害,希望了解兩人的關係,以關心出發
運用6W2H了解情況,讓學生知道自己的權利,以及可以獲得的保護。
重點:法律責任、權利、義務
2.通報與否
性行為非自願,不管幾歲
那就涉及性侵害 (性騷擾)
當然要告訴家長、以及依法通報,並施予輔導支持。(做法如第1.點)
性行為是自願的,
未滿16歲建議先跟家長(法定監護人,有監護權者)通知討論
有時候家長傾向和解不通報,甚至讓兩人交往、結婚,藉以免除彼此的法律刑責。
已經滿16歲,當事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與對方發生性行為,基本上法律無權介入了。
所以支持、輔導、教育比較重要,可以把焦點放在學生的親密關係議題。
技巧:讓學生知道法律賦予的性行為自主權,是滿16歲,這是考量身心發展。
各國規定不同,跟民情有關,不需要將焦點放在這裡。
重點在未滿16歲做愛,對雙方的關係都不會有好處。即便情投意合。
若受到性侵害與性騷擾,學校會幫忙處理,安撫學生情緒,給予支持,
並適度告知後續調查程序,可能面臨的心理掙扎等等。
除了啟動性平會、調查小組,
還要聯繫各處室,給予學生學業、生活、心理各方面『積極協助』。
重點:讓學生理解法規,相關程序,給予心理支持、實質協助。
3.是否為公訴罪
未滿16歲發生性行為就是公訴罪,通報之後,會直接啟動校外的法律調查偵辦程序。
校內依法啟動的調查工作,是以性別教育為出發點,並輔助司法單位調查。
性侵害性騷擾事件調查結果,可作為學校性別教育的反思教材。
未滿16歲發生性行為,也可能因為當事人、家長的要求,不通報轉求私下和解。
*但是師長有必要站在學生心理發展、教育的專業立場,影響決定通報與否的過程。
滿了16歲,就有性行為的自主權,就不是公訴罪
如果出於自願,那大概沒有性侵害的疑慮,就不需要通報。
但是視需要給予支持、輔導、教育。
如果不是自願發生,那涉及性侵害性騷擾,學校還是有通報的責任。
當然,學生也要『依自己意願』提出訴訟。
重點:校外調查,是司法單位的工作,學校依法配合。
校內調查,是學校的教育責任與策略,目的是符合性別平等教育的精神。
4.16歲的性權規範
法律規定是16歲,有必要平時就透過課程讓學生了解為何是16歲賦予性行為自主權。
並且知道法律規定的權利義務。
同時將法律連結到個人親密關係,
讓學生結合個人經驗,探討自己的事情,自己衡量利弊得失
這樣的做法比較容易收到教育效果,改變也比較有可能性。
重點:平時就讓學生了解法律,了解自己與師長的角色與責任。
親密關係價值觀的部分,可以透過課程交流,但是沒有勉強對方接受的必要。
5.同性戀議題
以上四點,是實務上教師應該先施行的,跟性傾向無關。
如果涉及同性戀,必然會面臨同性戀恐懼、偏見、接納、質疑...等問題。
但這些問題不應該影響上列四點的處理。
基本上,涉及同性戀議題,教職員工生、家長、學生,都要先明白事情會很複雜,
不可以貿然行動,否則任何作為都有不可預期的傷害。
重點:不熟悉同性戀議題,就先進行專業諮詢,學習以適切的態度去處理。
怕臨時出狀況,平時就先準備好幾套臨機應變的話術,讓自己有空間可以進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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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原po面臨的情況,性侵害性騷擾的疑慮不高,違法可能性、通報必要性都不高。
所以並不急切需要如實告知家長,讓學生出櫃的。
如果把學生換成異性戀,是不是可以視為單純的行為改變議題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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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異性戀,
老師、家長們,都不會這麼緊張。這已經突顯同性戀議題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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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陽 底下 我們都被照射
發光 發熱 看得見誰在把握
做一件對的事 這一天你會很快樂
下一個快樂也要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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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2.132.159.86
1F:推 BinLaden:真是認真! 06/01 14:46
※ 編輯: olahugo 來自: 202.132.159.86 (06/01 14:53)
2F:推 meltinicicle:推olahugo版友 po的這幾篇論點都覺得很贊同 06/01 15:10
3F:推 fortunesmile:所有文只推這篇,分析條理正確且夠理性。 06/01 15:18
4F:推 junkos:推薦這篇文章 06/01 15:19
5F:推 honkwun:女同志性行為好像不符合法律上性交定義耶@@ 06/01 15:28
6F:→ olahugo:現在性行為定義是插入的動作...(性器官及身體其他部位) 06/01 16:12
7F:→ olahugo:性器對部位的侵入性動作。 非侵入性,則是性侵害中的猥褻 06/01 16:15
8F:→ olahugo:兩年前受訓的定義。 現在不知道是否有改。 06/01 16:16
9F:推 zamp:前面都寫得很好 但是最後兩行太過武斷 06/01 20:41
10F:推 hanavas:同意您大部分文章,後兩行,請恕我向您保證遇到異性戀相同 06/01 21:07
11F:→ hanavas:同的行為,我們(老師們)是同樣緊張的! 06/01 21:08
12F:推 eshs:利用身體其他部位 就是女同志的性交手法 06/02 2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