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lahugo (炎热。灿亮 )
看板Teacher
标题Re: [请益] 该怎麽处理同性恋问题!?
时间Sun Jun 1 14:38:59 2008
※ 引述《BinLaden (BinLaden)》之铭言:
: 我要声援naustin
: 国一和国三都未满18岁吧
: 大家把焦点放在「同性恋」
: 却没有站在老师的角度想
: 就连异性间,未满18岁的学生与人有舌吻、床上亲密,都不行!
: 所以老师不该告诉监护人吗?
这个事件涉及层面有:
1.性侵害跟性骚扰
2.通报与否
3.是否为公诉罪 (1.2.3.点,请参考教育部性侵害与性骚扰事件调查人员训练研习资料)
4.16岁的性权规范
5.同性恋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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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性侵害与性骚扰
有明确法律定义,确定涉及性侵害与性骚扰则需要通报,不管学生几岁。
但可以先跟疑似受害学生晤谈了解其主观意愿、与对方的关系。
并且避免被胁迫而说谎的情况。
技巧:告知学生老师很担心她遭到侵害,希望了解两人的关系,以关心出发
运用6W2H了解情况,让学生知道自己的权利,以及可以获得的保护。
重点:法律责任、权利、义务
2.通报与否
性行为非自愿,不管几岁
那就涉及性侵害 (性骚扰)
当然要告诉家长、以及依法通报,并施予辅导支持。(做法如第1.点)
性行为是自愿的,
未满16岁建议先跟家长(法定监护人,有监护权者)通知讨论
有时候家长倾向和解不通报,甚至让两人交往、结婚,藉以免除彼此的法律刑责。
已经满16岁,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与对方发生性行为,基本上法律无权介入了。
所以支持、辅导、教育比较重要,可以把焦点放在学生的亲密关系议题。
技巧:让学生知道法律赋予的性行为自主权,是满16岁,这是考量身心发展。
各国规定不同,跟民情有关,不需要将焦点放在这里。
重点在未满16岁做爱,对双方的关系都不会有好处。即便情投意合。
若受到性侵害与性骚扰,学校会帮忙处理,安抚学生情绪,给予支持,
并适度告知後续调查程序,可能面临的心理挣扎等等。
除了启动性平会、调查小组,
还要联系各处室,给予学生学业、生活、心理各方面『积极协助』。
重点:让学生理解法规,相关程序,给予心理支持、实质协助。
3.是否为公诉罪
未满16岁发生性行为就是公诉罪,通报之後,会直接启动校外的法律调查侦办程序。
校内依法启动的调查工作,是以性别教育为出发点,并辅助司法单位调查。
性侵害性骚扰事件调查结果,可作为学校性别教育的反思教材。
未满16岁发生性行为,也可能因为当事人、家长的要求,不通报转求私下和解。
*但是师长有必要站在学生心理发展、教育的专业立场,影响决定通报与否的过程。
满了16岁,就有性行为的自主权,就不是公诉罪
如果出於自愿,那大概没有性侵害的疑虑,就不需要通报。
但是视需要给予支持、辅导、教育。
如果不是自愿发生,那涉及性侵害性骚扰,学校还是有通报的责任。
当然,学生也要『依自己意愿』提出诉讼。
重点:校外调查,是司法单位的工作,学校依法配合。
校内调查,是学校的教育责任与策略,目的是符合性别平等教育的精神。
4.16岁的性权规范
法律规定是16岁,有必要平时就透过课程让学生了解为何是16岁赋予性行为自主权。
并且知道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
同时将法律连结到个人亲密关系,
让学生结合个人经验,探讨自己的事情,自己衡量利弊得失
这样的做法比较容易收到教育效果,改变也比较有可能性。
重点:平时就让学生了解法律,了解自己与师长的角色与责任。
亲密关系价值观的部分,可以透过课程交流,但是没有勉强对方接受的必要。
5.同性恋议题
以上四点,是实务上教师应该先施行的,跟性倾向无关。
如果涉及同性恋,必然会面临同性恋恐惧、偏见、接纳、质疑...等问题。
但这些问题不应该影响上列四点的处理。
基本上,涉及同性恋议题,教职员工生、家长、学生,都要先明白事情会很复杂,
不可以贸然行动,否则任何作为都有不可预期的伤害。
重点:不熟悉同性恋议题,就先进行专业谘询,学习以适切的态度去处理。
怕临时出状况,平时就先准备好几套临机应变的话术,让自己有空间可以进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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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原po面临的情况,性侵害性骚扰的疑虑不高,违法可能性、通报必要性都不高。
所以并不急切需要如实告知家长,让学生出柜的。
如果把学生换成异性恋,是不是可以视为单纯的行为改变议题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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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异性恋,
老师、家长们,都不会这麽紧张。这已经突显同性恋议题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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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02.132.159.86
1F:推 BinLaden:真是认真! 06/01 14:46
※ 编辑: olahugo 来自: 202.132.159.86 (06/01 14:53)
2F:推 meltinicicle:推olahugo版友 po的这几篇论点都觉得很赞同 06/01 15:10
3F:推 fortunesmile:所有文只推这篇,分析条理正确且够理性。 06/01 15:18
4F:推 junkos:推荐这篇文章 06/01 15:19
5F:推 honkwun:女同志性行为好像不符合法律上性交定义耶@@ 06/01 15:28
6F:→ olahugo:现在性行为定义是插入的动作...(性器官及身体其他部位) 06/01 16:12
7F:→ olahugo:性器对部位的侵入性动作。 非侵入性,则是性侵害中的猥亵 06/01 16:15
8F:→ olahugo:两年前受训的定义。 现在不知道是否有改。 06/01 16:16
9F:推 zamp:前面都写得很好 但是最後两行太过武断 06/01 20:41
10F:推 hanavas:同意您大部分文章,後两行,请恕我向您保证遇到异性恋相同 06/01 21:07
11F:→ hanavas:同的行为,我们(老师们)是同样紧张的! 06/01 21:08
12F:推 eshs:利用身体其他部位 就是女同志的性交手法 06/02 2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