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854273 (法)
看板Teacher
標題Re: 聲援台南縣教師
時間Thu Nov 29 22:04:01 2007
※ 引述《niliyun (^^)》之銘言:
: 台南縣政府 函
: 主旨:貴校教師許又仁原核定公假處理縣教師會會務,自即日起取消回任專職教師,
: 詳如說明,請 查照辦理。
: 說明:
: 一、本府原以96年9月10日起府教學字第0960150363號函,同意許師自96年9月4日起
: 至97年6月30日止,每週五核予公假1 日處理會務。
: 二、惟近來利用公假時間串連各校教師會,煽動老師拒絕擔任選務工作,陷老師於錯
: 誤的法律認識而拒絕依選罷法應負之法定義務;而且公假處理教師會會務也有違教師
: 職責之公平性,該員等一再抨擊縣府,顯未能配合縣府政策。
剛加班回來,看到台南縣教師這篇
http://tnta.tnc.edu.tw/xoops2/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75
台南縣考核設限是違法亂紀
全國教師會
近日台南縣政府縣長蘇煥智違法要求:全縣各校教師成績考核考列甲等(四條一款)設限
百分之九十!台南縣教師會力爭應落實各校教師考核但不應設限,期間全國教師會與台南
縣教師會保持密切聯繫,即時提供相關文件及法令分析,尊重台南縣教師會的自主運作。
十一月二十一日台南縣教師會召開臨時會員代表大會當日,全教會正副理事長及秘書長均
到場關心,並提供意見。當日代表大會已決議發起抗爭活動,啟動時間授權理事會決定,
因此全教會組織部及秘書已準備視需要隨時支援進駐台南縣,全力協助規劃抗爭。針對台
南縣考核設限,本會提共以下論點供參,同時呼籲全國三級教師會,共同協力、團結,方
能力阻台南縣政府違法亂紀。
一、依法論法---要求考績甲等設限是不實考核
(一)教師年終成績考核
依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十四條及第十五條,學校成績考核委員會於學年結束後召開會議議
決教師的成績考核,校長於接獲決議後若有意見可敘明理由請成績考核委員會重議,若決
議結果不變,校長可以逕與改核,但應敘明理由,則教師不服考核結果而提起申訴時,主
管機關為學校,且學校應於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完成。學校將教師成績考核結果送至縣府
核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有疑義時,應通知原辦理學校詳敘事實及理由或重新考核,必
要時得調卷或派員查核,如認為考核結果不實或與查核所報之事實不符時,得逕行改核,
並說明改核之理由。若由縣府逕與改核,教師不服考核結果而提起申訴時,主管機關為縣
市政府。
台南縣政府一再退回學校的教師成績考核結果,而不依法進行調查與逕核,此舉顯現
其只想當藏鏡人不願擔負行政責任,要校長當殺手,一再退回要求考績委員會改核;一再
召開校長會議,不發公文發私函限制甲等(四條一款)不超過百分之九十,若校長逕核,
教師不服提起申訴時,出席申訴評議委員會寫報告的是學校,而不是縣市政府任何一個人
。要求設限是要求不實考核而非落實考核,台南縣政府不依法行政又威嚇校長及教師是獨
裁專斷的作法。
(二)教師獎懲縣政府無改核權
教師的記功記過依照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十四條,學校成績考核委員完成初核,校
長可以覆核,但縣政府無改核權,也就是說記過需由學校核定而非縣政府說了算,而且依
第十條條文記大過之平時考核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方得為決議。
第六條條文中與法令相關的懲處如下,申戒:執行教育法規不力,有具體事實。記
過(記小過):執行教育法規不力,有具體事實。記一大過:違反法令,情節重大。台南
縣政府引用記一大過,大家更能知其難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是法令但絕非教育法規。
二、教師成績考核不應設限的原因
(一)專業人員考核應回歸專業
教育部台九一人二自第91069773號明文表示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應本綜覆
之旨確實辦理,不受公務人員考績比例限制。公文中的說明三:查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
核辦法並未對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考咧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相當公務人員考績甲
等)之教師人數訂定一定比例限制。
(二)教學與輔導為質性表現難以量化
班級經營方式多元且極具藝術,而教學方式也需時時創新,教師因時因地因應學生而
調整教學及輔導方式,秉持教學專業而非一味回應家長的非教育專業要求,並常需兼做家
庭親職教育,其工作勞心又勞力,教學成效非為單一因素而成且無法量化。
(三)考績設限將扭曲教學現場
學校領導有賴教育的專業領導而非威權領導,行政服務於教學而每位教師的教學都非
常獨立,教學方式多元而學生輔導費時費力非為立即見效,若將考績設限將驅使老師去追
求外在表現,追求「長官」所謂的「績效」,將使學生輔導工作大受影響,實非教育之福
。
(四)落實考核而非設限甲等比例
考核標準是讓有能力及努力的人達成即應給予甲等(四條一款),若有學校整體怠惰
,應全部考乙等或丙等;在全體教師表現優良,協同教學分享經驗下,學校整體表現優於
其他學校,還要設甲等比例則形同假平等而且是不實考核,縣政府不落實考核只簡化甲等
設限是只想省錢,不尊重教師的工作尊嚴,不瞭解教育現場的運作,外行領導內行,此舉
將嚴重破壞校園合作氛圍。
三、公務員考核的現況(摘自公務人員考績豈可脫法設限許裕國)
「按民國五十一年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績法即有考列一等(現行之甲等)人數,不
得超過受考人三分之一之限制,由於名額所限,若干表現優異之公務同仁無法考列一等,
主管為平息爭議採輪流者有之,考績獎金平均分配者有之,而最為詬病者則為考列一等者
多為高階主管或資深人員,基層或資淺者難有考列一等之機會,嚴重影響士氣。五十八年
公務機關實施職位分類,強調以事為中心,在考績方面尤重綜覈名實,而取消名額限制,
但因未訂定考列甲等條件,而由總統府及五院秘書長會談決定,考列甲等人數以三分之一
為原則,最多不得超過二分之一,並以行政命令規範其間考試院曾提出考績法修正案,擬
增列考列甲等人數以五分之二為原則,最多不超過五分之四為限,但為立法院否決,認為
人數設限,難免遺珠之憾,且難避免執行偏差,應信任機關首長公正客觀之考評。如今擬
再重回設限老路,就法制上言,立法院已否決之修正案,行政部門宜否以行政命令作更嚴
格之規定?實值主管機關深思。
行政程序法已自本(九十)年起施行,主管機關法務部已作成解釋「…對公務員權利
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或基於公務員身分所產生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遭受侵害者,仍應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為之」,該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項明定「法規命令
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公務人員考
績法第六條第二項僅規定「考列甲等及丁等之條件,應明訂於本法施行細則中」。並未授
權得訂定甲等人數比率,自無以行政規則另作人數比率限制之餘地,且公務人員考績甲等
人數比率設限,自屬對公務員在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響之人事行政行為,在依法行政的原
則下,似不應以行政命令作脫法限制。」
以上研究簡言之,立法院未通過公務員考績甲等設限,行政應依法行政,不宜以行政
命令設限;公務員考績甲等設限已有法規未定及執行不公的問題,台南縣政府將公務員考
績設限,硬是要套到教師考績甲等設限,實為不智不法之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