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854273 (法)
看板Teacher
标题Re: 声援台南县教师
时间Thu Nov 29 22:04:01 2007
※ 引述《niliyun (^^)》之铭言:
: 台南县政府 函
: 主旨:贵校教师许又仁原核定公假处理县教师会会务,自即日起取消回任专职教师,
: 详如说明,请 查照办理。
: 说明:
: 一、本府原以96年9月10日起府教学字第0960150363号函,同意许师自96年9月4日起
: 至97年6月30日止,每周五核予公假1 日处理会务。
: 二、惟近来利用公假时间串连各校教师会,煽动老师拒绝担任选务工作,陷老师於错
: 误的法律认识而拒绝依选罢法应负之法定义务;而且公假处理教师会会务也有违教师
: 职责之公平性,该员等一再抨击县府,显未能配合县府政策。
刚加班回来,看到台南县教师这篇
http://tnta.tnc.edu.tw/xoops2/modules/news/article.php?storyid=75
台南县考核设限是违法乱纪
全国教师会
近日台南县政府县长苏焕智违法要求:全县各校教师成绩考核考列甲等(四条一款)设限
百分之九十!台南县教师会力争应落实各校教师考核但不应设限,期间全国教师会与台南
县教师会保持密切联系,即时提供相关文件及法令分析,尊重台南县教师会的自主运作。
十一月二十一日台南县教师会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当日,全教会正副理事长及秘书长均
到场关心,并提供意见。当日代表大会已决议发起抗争活动,启动时间授权理事会决定,
因此全教会组织部及秘书已准备视需要随时支援进驻台南县,全力协助规划抗争。针对台
南县考核设限,本会提共以下论点供参,同时呼吁全国三级教师会,共同协力、团结,方
能力阻台南县政府违法乱纪。
一、依法论法---要求考绩甲等设限是不实考核
(一)教师年终成绩考核
依教师成绩考核办法第十四条及第十五条,学校成绩考核委员会於学年结束後召开会议议
决教师的成绩考核,校长於接获决议後若有意见可叙明理由请成绩考核委员会重议,若决
议结果不变,校长可以迳与改核,但应叙明理由,则教师不服考核结果而提起申诉时,主
管机关为学校,且学校应於学期结束後二个月内完成。学校将教师成绩考核结果送至县府
核定,主管教育行政机关认有疑义时,应通知原办理学校详叙事实及理由或重新考核,必
要时得调卷或派员查核,如认为考核结果不实或与查核所报之事实不符时,得迳行改核,
并说明改核之理由。若由县府迳与改核,教师不服考核结果而提起申诉时,主管机关为县
市政府。
台南县政府一再退回学校的教师成绩考核结果,而不依法进行调查与迳核,此举显现
其只想当藏镜人不愿担负行政责任,要校长当杀手,一再退回要求考绩委员会改核;一再
召开校长会议,不发公文发私函限制甲等(四条一款)不超过百分之九十,若校长迳核,
教师不服提起申诉时,出席申诉评议委员会写报告的是学校,而不是县市政府任何一个人
。要求设限是要求不实考核而非落实考核,台南县政府不依法行政又威吓校长及教师是独
裁专断的作法。
(二)教师奖惩县政府无改核权
教师的记功记过依照教师成绩考核办法第十四条,学校成绩考核委员完成初核,校
长可以覆核,但县政府无改核权,也就是说记过需由学校核定而非县政府说了算,而且依
第十条条文记大过之平时考核应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员过半数之同意,
方得为决议。
第六条条文中与法令相关的惩处如下,申戒:执行教育法规不力,有具体事实。记
过(记小过):执行教育法规不力,有具体事实。记一大过:违反法令,情节重大。台南
县政府引用记一大过,大家更能知其难为,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是法令但绝非教育法规。
二、教师成绩考核不应设限的原因
(一)专业人员考核应回归专业
教育部台九一人二自第91069773号明文表示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成绩考核应本综覆
之旨确实办理,不受公务人员考绩比例限制。公文中的说明三:查公立学校教职员成绩考
核办法并未对公立高级中等以下学校教师考咧第四条第一项第一款(相当公务人员考绩甲
等)之教师人数订定一定比例限制。
(二)教学与辅导为质性表现难以量化
班级经营方式多元且极具艺术,而教学方式也需时时创新,教师因时因地因应学生而
调整教学及辅导方式,秉持教学专业而非一味回应家长的非教育专业要求,并常需兼做家
庭亲职教育,其工作劳心又劳力,教学成效非为单一因素而成且无法量化。
(三)考绩设限将扭曲教学现场
学校领导有赖教育的专业领导而非威权领导,行政服务於教学而每位教师的教学都非
常独立,教学方式多元而学生辅导费时费力非为立即见效,若将考绩设限将驱使老师去追
求外在表现,追求「长官」所谓的「绩效」,将使学生辅导工作大受影响,实非教育之福
。
(四)落实考核而非设限甲等比例
考核标准是让有能力及努力的人达成即应给予甲等(四条一款),若有学校整体怠惰
,应全部考乙等或丙等;在全体教师表现优良,协同教学分享经验下,学校整体表现优於
其他学校,还要设甲等比例则形同假平等而且是不实考核,县政府不落实考核只简化甲等
设限是只想省钱,不尊重教师的工作尊严,不了解教育现场的运作,外行领导内行,此举
将严重破坏校园合作氛围。
三、公务员考核的现况(摘自公务人员考绩岂可脱法设限许裕国)
「按民国五十一年修正公布之公务人员考绩法即有考列一等(现行之甲等)人数,不
得超过受考人三分之一之限制,由於名额所限,若干表现优异之公务同仁无法考列一等,
主管为平息争议采轮流者有之,考绩奖金平均分配者有之,而最为诟病者则为考列一等者
多为高阶主管或资深人员,基层或资浅者难有考列一等之机会,严重影响士气。五十八年
公务机关实施职位分类,强调以事为中心,在考绩方面尤重综核名实,而取消名额限制,
但因未订定考列甲等条件,而由总统府及五院秘书长会谈决定,考列甲等人数以三分之一
为原则,最多不得超过二分之一,并以行政命令规范其间考试院曾提出考绩法修正案,拟
增列考列甲等人数以五分之二为原则,最多不超过五分之四为限,但为立法院否决,认为
人数设限,难免遗珠之憾,且难避免执行偏差,应信任机关首长公正客观之考评。如今拟
再重回设限老路,就法制上言,立法院已否决之修正案,行政部门宜否以行政命令作更严
格之规定?实值主管机关深思。
行政程序法已自本(九十)年起施行,主管机关法务部已作成解释「…对公务员权利
或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响之人事行政行为,或基於公务员身分所产生之公法上财产请求权
遭受侵害者,仍应依行政程序法之规定为之」,该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项明定「法规命令
之内容应明列其法律授权之依据,并不得逾越法律授权之范围与立法精神」。公务人员考
绩法第六条第二项仅规定「考列甲等及丁等之条件,应明订於本法施行细则中」。并未授
权得订定甲等人数比率,自无以行政规则另作人数比率限制之余地,且公务人员考绩甲等
人数比率设限,自属对公务员在法律上利益有重大影响之人事行政行为,在依法行政的原
则下,似不应以行政命令作脱法限制。」
以上研究简言之,立法院未通过公务员考绩甲等设限,行政应依法行政,不宜以行政
命令设限;公务员考绩甲等设限已有法规未定及执行不公的问题,台南县政府将公务员考
绩设限,硬是要套到教师考绩甲等设限,实为不智不法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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