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rsa (Tale)
看板Teacher
標題Re: [請益]在職進修兩個半天假,是否能化為一個全ꐠ…
時間Sat Nov 25 13:02:57 2006
※ 引述《ukiki (有捨必有得)》之銘言:
: 請問各位熟知教育法令的老師
: 教師在職進修給予兩個半天的公假去讀書修課
: 可否化為請一個整天?
: 是否在進修辦法的法令細則上有規定 還是這僅僅是各校的教學組排課的內部問題?
: 只需商洽教務處即可?
: 另外請教 在職進修兩個半天的公假 最多可以請幾年?
: 公務人員進修辦法規定留職停薪兩年為限 必要時得延長一年
: 那麼"在職進修"請兩個半天這種 有規定請假年限嗎?
推 iamiam:1. 可以 2.內部排課問題 3. 沒規定但佔用進修名額,請太久 11/25 08:37
→ iamiam:是會招致民怨的 11/25 08:38
→ iamiam:其實好奇原PO念什麼所耶 我也留職停薪,但是一點都不想回去넠 11/25 08:39
→ iamiam:教書,當學生是快樂的一件事 11/25 08:41
推 arsa:在職進修的二個半天公假的請假年限是二年,必要時經指導教授 11/25 10:35
→ arsa:證明,得延長一年! 11/25 10:37
推 ukiki:回頭當學生的確蠻快樂 但家庭經濟和外地生活花費 還是要考量 11/25 10:36
→ ukiki:請問arsa 你說的那是法有明文的規定嗎? 在哪一個辦法上 11/25 10:40
推 buniro:沒有吧!一般都是以不超過法定最高修業年限為準,a大搞混嘍 11/25 11:39
我沒搞混哦! 這是高雄市的規定!
請參考第五點!
五、經依本要點核准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碩士班以兩年為原則,博士班以三年為原
則,必要時得經所進修之學校出具證明,在規定修業年限及學校進修名額有餘裕情形考量
,酌予延長之。
高雄市立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學分實施要點
88年9月9日高市教人字第28484號函頒布
95年6月14日高市教人字第0950020787號函第1次修正通過
一、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增進教師專業知能,提昇教學品質,有關本市
市立中小學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除依教育部頒「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高雄市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實施要點」、「高雄市政府各級機關學校公教人
員出國案件處理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外,應依本要點規定行之。
二、各校教師必須在不影響學校教學與行政工作之原則下,經服務學校校長同意,始可參
加與其本職工作或專業發展有關之進修。除出國進修應依規定報本局審核外,餘悉由服務
學校依權責辦理。
三、教師參加國內進修給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核准進修者,得於聘約有效期限內辦理留職停薪。惟師範校院新制公費畢業生不
得辦理延長償還公費留職停薪進修。
(二)經核准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按現有編制教師員額以每15名同意1名為原則,並給
予每週公假時數最高8小時為限前往上課(含往返時間)。惟課務應自行調整或補課,並
依相關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四、未經同意而自行前往進修者,不得申請公假及進修費用補助,如有影響教學或行政工
作,視情節輕重依相關規定處理。
五、經依本要點核准參加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碩士班以兩年為原則,博士班以三年為原
則,必要時得經所進修之學校出具證明,在規定修業年限及學校進修名額有餘裕情形考量
,酌予延長之。
六、留職停薪進修,其服務義務期間應為留職停薪之相同時間。
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調任或再申請進修。但因教學或業務特殊需要
,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服務學校同意並報經本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七、為配合各校校務工作之順利推行,凡教師申請留職停薪進修,其申請期間以配合學期
辦理為原則,申請復職時,並以學期開始日為生效日。
八、教師參加國內外大學校院暑期進修者,進修期間得以公假登記,且不受15名同意1名
之限制,惟應以不影響公務為原則,如遇返校日,應依規定到校或經服務學校同意自行覓
妥適當代理人員代理。
九、參加進修人員應檢附課表辦理請假手續,若有異動應隨時告知教務處及人事室。
十、教師申請進修應於學期開始前一個月檢具有關表件(如附件)辦理。
十一、校長之進修比照本要點有關規定報本局核辦;但不計入部分辦公進修限制名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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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4.80.30.53
1F:推 ukiki:謝謝你 這可能是各縣市有差異 的確有聽過請三年的例子 11/25 14:45
2F:推 olguita:桃園縣第三年 需指導教授證明 11/25 17: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