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chicat (喵)
看板Teacher
標題Re: [請益] 如果學生懷孕了該怎麼處理?
時間Fri Jul 14 21:43:08 2006
找了幾條與學生懷孕有關的法條給大家參考
特別是學生未滿十六歲 不論是否自願
都是公訴罪
所以發現學生懷孕而沒有再規定時間內通報
會依照兒少法罰鍰六千到三萬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 95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第 227 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民國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第 8 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
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
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
關定之。
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民國 92 年 05 月 28 日公布 )
第 34 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
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
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 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 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
四 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五 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 (市
) 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
,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
查報告。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及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第 61 條
違反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
以下罰鍰
性別平等教育法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公布 )
第 14 條
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
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學校對因性別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
處境。
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 36 條
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
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
料為止。
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 (民國 94 年 06 月 13 日發布 )
第 11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所定必要之協助,應包含善用校內外資源,提供懷孕
或生產學生之適性教育,並採彈性措施,協助其完成學業及提供相關輔導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民國 94 年 03 月 30 日發布 )
第 11 條
學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向
所屬主管或上級機關通報。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八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十四條、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及其他相關
法律規定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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