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achicat (喵)
看板Teacher
标题Re: [请益] 如果学生怀孕了该怎麽处理?
时间Fri Jul 14 21:43:08 2006
找了几条与学生怀孕有关的法条给大家参考
特别是学生未满十六岁 不论是否自愿
都是公诉罪
所以发现学生怀孕而没有再规定时间内通报
会依照儿少法罚锾六千到三万
中华民国刑法 (民国 95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第 227 条
对於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於未满十四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对於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性交者,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於十四岁以上未满十六岁之男女为猥亵之行为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项、第三项之未遂犯罚之。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民国 94 年 02 月 05 日 修正)
第 8 条
医事人员、社工人员、教育人员、保育人员、警察人员、劳政人员,於执
行职务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应立即向当地直辖市、县 (市) 主管
机关通报,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通报之方式及内容,由中央主管机
关定之。
前项通报内容、通报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资识别其身分之资讯,除
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予保密。
儿童及少年福利法 (民国 92 年 05 月 28 日公布 )
第 34 条
医事人员、社会工作人员、教育人员、保育人员、警察、司法人员及其他
执行儿童及少年福利业务人员,知悉儿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立
即向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通报,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一 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药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质。
二 充当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场所之侍应。
三 遭受第三十条各款之行为。
四 有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各款之情形。
五 遭受其他伤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儿童及少年有前项各款之情形者,得通报直辖市、县 (市
) 主管机关。
直辖市、县 (市) 主管机关於知悉或接获通报前二项案件时,应立即处理
,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其承办人员并应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内提出调
查报告。
第一项及第二项通报及处理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一项及第二项通报人之身分资料,应予保密。
第 61 条
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而无正当理由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上三万元
以下罚锾
性别平等教育法 (民国 93 年 06 月 23 日公布 )
第 14 条
学校不得因学生之性别或性倾向而给予教学、活动、评量、奖惩、福利及
服务上之差别待遇。但性质仅适合特定性别者,不在此限。
学校对因性别或性倾向而处於不利处境之学生应积极提供协助,以改善其
处境。
学校应积极维护怀孕学生之受教权,并提供必要之协助。
第 36 条
学校违反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项、第二十二条第二项或第
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者,应处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锾。
行为人违反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而无正当理由者,由学校报请主管机关处
新台币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锾,并得连续处罚至其配合或提供相关资
料为止。
性别平等教育法施行细则 (民国 94 年 06 月 13 日发布 )
第 11 条
本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所定必要之协助,应包含善用校内外资源,提供怀孕
或生产学生之适性教育,并采弹性措施,协助其完成学业及提供相关辅导
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防治准则 (民国 94 年 03 月 30 日发布 )
第 11 条
学校、直辖市或县 (市) 主管机关知悉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时,应向
所属主管或上级机关通报。
学校或主管机关处理校园性侵害或性骚扰事件时,应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八条、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条、身心障碍者保护法第十四条、家
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九条及其他相关
法律规定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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