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knuukyo (開槍~關門~沙勿略)
看板Taoism
標題以類詛咒形式作為脅迫他人手段之法律關係探討
時間Thu Sep 12 14:33:35 2013
因板僕非法律背景出身,本文如有認知上的差誤,還請不吝指正:
最近的空閒時間,會上網看看法院判例,查一下最近流行的一些新聞議題結果,
一部份較關切的是:『網路造謠之議題』。
基於過去站友偶有『使用玄異方式的要脅,造成他方心理之壓力』之情事,
或許從幾個方向去看待此事的法律關係會比較好。
以下正文:
=====================================
少數人以為在刑法上詛咒他人不構成犯罪,
於是發言常常有過於玄異的狀況,若是單純感嘆玄異之描述倒也無妨,
但是如果拿之要脅他人並具有下面幾個要件,
這可能已有觸犯法律之疑慮,當自戒才是:
以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為例:
===
第 63 條
(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一))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I.
一、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
二、無正當理由鳴槍者。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用於開啟或破壞門、窗、鎖或其他安全設備之工具
者。
四、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五、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
六、蒙面偽裝或以其他方法驚嚇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關於製造、運輸、販賣、貯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險物品之營業,未
經主管機關許可;或其營業設備及方法,違反法令規定者。
八、製造、運輸、販賣、攜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II.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其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處或併處停止營業或勒
令歇業。
===
以此款的實務應用來看,
『散布謠言』常被人詬病的地方是以公眾秩序的法令來說,
它較欠缺『法之明確性』,
一不注意就容易被人濫用,而導致言論自由的不當限縮。
(法明確性非常重要,所以最近特開『不當示例』一文)
然而以此款適用性來說,它仍是由部分要件所構成,列舉如下:
一、既謂『公共』,那必須是在公共場合所作之發言,如公開的網路揭示板等等。
二、既謂『公共』,發言之對象不得為『單一特定標的』,而是有一定數量大眾而言,
『特定之具一定規模之群體』是否算是其適用標的,
這個部分通常是依危害程度、過往行為、因果關係是否相當等情況,來作出心證,
但若對象是『不特定之具一定規模之群體』,那在此要件上便能成立。
三、其謠言之散播與安寧之妨礙有因果關係成立。
以前陣子九把刀V.S.菲律賓便當文一事來看,
簡易庭此款的相關判例至少五例,
但是否適用?也是眾說紛紜,
管見以為當不適用此款,
為什麼呢?
關鍵在於是否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講白話就是:
『散布菲律賓勞工被欺負的虛構便當文』,是否就能構成『妨礙公共安寧』,
似無顯見的因果關係,此要件當不成立。
以動機言,難謂其係基於不良或害人利已之動機而虛構『菲律賓便當文』之謠言,
故我很難認定這個判例的判法是正確的,
原則上我會傾向『也許是媒體、警方、輿論的壓力使然,而非法律上真該如此去判』。
(若以判例之言,就此事實推演到『透過媒體將假消息流至國外,造成國際形象受損』,
這部分或可討論,只是愚以為仍舊過份上綱。)
對比下例,或許會更明白其中意涵:
ex:宣稱要奪人氣運,造成他人恐慌:
1F:→ XXXXXXXXX:敢看我,我就把你的能量拿走!
2F:→ XXXXXXXXX:這個氣運,我拿定了!
性質上較接近刑法上之『詛咒』,與我國刑法『告知將來之惡害』有所出入,
以相類的『神棍以將來之詛咒迫使對象與之性交』的情況作對比,
這部分多判『詐術性交罪』而非『強制性交罪』,足見這類情事可能是種法律漏洞,
也有人認為是法的極限,故要求針對類似情況作修法的聲浪時有所聞。
而回歸此例來看,於刑法上實務上難構成『告知將來之惡害』,
但類似情事仍會納入過往紀錄來作心證之考量。
假若有以下一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絕不是某板的某兩篇文章)
當事人A曾說自己『有能力放東西或意念到他方』、『係屬無分別、無差別的亂放』
『只是懶得再放東西過去』(意即曾經有但目前中止?),
經C一再詢問後,
才答說『沒有,這些都只是玩笑,是當事人B自己想太多招引有的沒的』。
而後相關板面的板僕D收到些檢舉信BALABALA。
按這類情況來說,雖無刑法第305條之適用,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但可能已經滿足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之要件成立:
一,符合公開場合之言論。
二,既謂『無分別、無差別的亂放』,已係『非特定族群之大眾』。
三,於相關板面散布類似言論已與板上閱讀者之安寧有相當因果關係。
(造成讀者身心上之顧慮)
這也許不是到頭來打哈哈說自己都在開玩笑就可以擺平的事情,
這類事態請謹慎,平時愛怎麼吵怎麼罵都沒差,
但請不要搞這套,這可能會造成相當情況的麻煩。
雖然目前此款的判例不算多,且絕大多數都在簡易庭發生,
但很難說:此類搞法就未違背現行的法律形式,
且此類判例大多是網路案件,
以100年度埔秩字第1號及101年度中秩字第69號之內容為例,
前者:散播事實過於明顯,事後說主觀上沒這認識,這類說詞難被認同;
(2011年會有大地震,大家快作好防護!)
後者:公眾受其影響之外,甚至台中當地觀感被影響,亦納入考量範疇。
(謊稱台中火車站附近有擄人勒贖案件,其女友是受害者)
就部分事例來說,
其『因果關係之相當性』似乎比『某板有人亂放東西,大家上去看文章要小心』,
還薄弱得多,然而實務仍會視影響程度來成立此要件。
(也不排除簡易庭亂搞的可能,但判決書都查得到)
故就上例而言,有些建議給AB,
給A:
若是沒放東西:
請堂堂正正、快速簡潔的說自己沒放,不要拐了快十幾頁的彎,
最後才說沒有(『主觀上無此認識,客觀上無此行為』),
這會造成閱讀者斷章取義和看文章嚴重疲憊的風險,
那天被人起訴,如果是那麼落落長的文章,卻遲遲沒有重點,
很可能不利於心證,而被人斷章取義。
若是真的有放:
話說得越少越好,而且若有造成恐慌之情況,按判例之內容,
不是『事後說主觀上無此認識』就能了事,
只要以此宣告致使大眾有疑慮不安之情事,
即使此種『類詛咒形式』未有實際效果,
但『謠言』本身所致生的不安,本身影響還是實際的,
加之以D的檢舉信若提出舉證,可能會對A更不利,
所以建議能免則免,要吐槽請用『非脅迫性質』的方式為之。
給B,
若有類似要脅之言論,請仔細作好蒐證責任,
在台灣法律上不可能會受理『我感應到他丟了東西過來』這類案子,
若以『謠言』作為主體,在作好蒐證後則應盡速提出訴訟,
因為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1條所定,B的時效只有兩個月。(故不舉實例)
(I. 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
II.前項期間,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
但其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最後重申一遍,這類帶有脅迫性質的說辭會讓情況變得很複雜,
爭論是好事,但請避免採取藉由某類形而上形式去影響他方的敘述方式,
不論你有無此能力、有無此意願,這類東西不提起比提起好,
我想某事主既然對『自己有極高的自信,能快速學會任何法門,只是看要不要作而已』,
那換個正常、他人易於理解的形式作反駁應當也是家常便飯才是。
(既然都要上BBS使用文字,也請別再創『文字局』、『文字相』之類名辭貶抑他人,
老子在界定『道無恆名』之後,就已經能在此一認識下盡情去討論,
而不會演變成『誰閉嘴久誰境界高』的愚蠢狀況,
假使老要這樣創辭貶人抬己,那是不是也該說你落入『圖像局』、『位階相』?
凡有能劃分的東西都有可能著相?但難道當劃分而劃分就是壞事?
那請問老子跟釋迦牟尼為什麼走路不會撞牆?為什麼要去分別路跟牆?
其理至簡易明,勿聽信淺碟式思考的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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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翻案-蓋翻案者有掀桌子之衝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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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7.147.33.198
4F:→ ilanese:就刑法上的「迷信犯」,上面那篇文章推文 36.230.53.179 09/12 15:22
5F:→ ilanese:也有「王美心放符咒案」,最後檢察官是以 36.230.53.179 09/12 15:22
6F:→ ilanese:不起訴處分結案。 36.230.53.179 09/12 15:22
7F:→ nknuukyo:謝謝樓上,我再研究一下,這類法律有其重 27.147.33.198 09/13 11:17
8F:→ nknuukyo:要性,有空我會與認識的律師再討論求教 27.147.33.198 09/13 11:18
9F:→ nknuukyo:我個人是覺得這部分法律有必要去保護, 27.147.33.198 09/13 11:20
10F:→ nknuukyo:因為它會形塑一種不好的文化風氣,彷彿這 27.147.33.198 09/13 11:20
11F:→ nknuukyo:樣惡搞他人也沒啥關係。只是舉證跟因果關 27.147.33.198 09/13 11:21
12F:→ nknuukyo:係非常難以處理。 27.147.33.198 09/13 11:21
※ 編輯: nknuukyo 來自: 27.147.33.198 (09/13 11:24)
13F:→ ilanese:「王美心放符咒案」是放「實體符咒」喲! 36.230.51.19 09/13 11:29
14F:→ ilanese:告訴人是一堆法律系教授耶~~ 36.230.51.19 09/13 11:29
15F:→ ilanese:但此案也有爭議性就是了,如果那些研究室 36.230.51.19 09/13 11:30
16F:→ ilanese:被放符咒的教授們本身有宗教信仰,也相信 36.230.51.19 09/13 11:31
17F:→ ilanese:符咒的詛咒效力的話,那也造成了這些教授 36.230.51.19 09/13 11:31
18F:→ ilanese:們心生恐懼,不可不謂也有恐嚇罪的問題。 36.230.51.19 09/13 11:34
19F:→ ilanese:只是司法實務上認為放符咒的行為,是不能 36.230.51.19 09/13 11:35
20F:→ ilanese:犯,不會有實質效果。 36.230.51.19 09/13 11:35
21F:推 e1q3z9c7:問題是恐嚇本身不需要有實質的威脅啊 114.24.156.36 09/13 12:27
22F:→ e1q3z9c7:例如我說不聽我的就要你好看 本身也沒有 114.24.156.36 09/13 12:27
23F:→ e1q3z9c7:什麼實質力量 但已經構成恐嚇了 114.24.156.36 09/13 12:27
24F:推 apple2081:本來就是恐嚇啊,不過..人家心里有數.. 59.104.38.128 09/13 18:27
25F:→ apple2081:至於王美心的實體,心里一樣有數,所以要 59.104.38.128 09/13 18:28
26F:→ apple2081:告,差別在於前者不想鳥,後者故意鳥.. 59.104.38.128 09/13 18:29
27F:→ apple2081:哎..心智沒那麼脆弱好嗎? 如果都叫獸了 59.104.38.128 09/13 18:29
28F:→ apple2081:這種事還會讓你"發覺"到,笑死人了.. 59.104.38.128 09/13 18:31
29F:→ apple2081:你都發覺到了,就算不懂也會求助好嗎~ 59.104.38.128 09/13 18:31
30F:→ apple2081:寫了一堆,心知啦.. 59.104.38.128 09/13 18:32
31F:推 apple2081:* 說白一點是,真的最怕人知道,詛咒..? * 59.104.38.128 09/13 18:38
32F:→ apple2081:那才是頭殼壞掉好嗎..? (氣運).. XD 59.104.38.128 09/13 18:38
33F:推 apple2081:如果真遇到這種事,然後真的被"發現"到.. 59.104.38.128 09/13 18:40
34F:→ apple2081:我指的是"真的如此的話",你自己想想吧.. 59.104.38.128 09/13 18:41
35F:→ apple2081:就算你是黑不隆咚,或者有錢有勢.. 59.104.38.128 09/13 18:41
36F:→ apple2081:門口最終會被噴漆,直到..祝融上門 (最輕 59.104.38.128 09/13 18:42
37F:→ apple2081:) 重的話..不言可喻吧.. 59.104.38.128 09/13 18:42
38F:→ apple2081:附註:你會拿五色紙(五鬼符)讓人家知道.. 59.104.38.128 09/13 18:43
39F:→ apple2081:老娘我下符了嗎? (幼稚,對吧?判什麼..) 59.104.38.128 09/13 18:44
40F:→ apple2081:這就是.."差別"吧? 不判刑..剛好而已.. 59.104.38.128 09/13 18:44
41F:→ apple2081:告她的人,想什麼.. ^^ 59.104.38.128 09/13 18:44
42F:噓 smilelover:e1q3z9c7 你對法律的見解還真XX XDD 111.252.3.234 09/15 00:57
43F:噓 smilelover:奪氣的那個言論 並無觸犯任何法律 111.252.3.234 09/15 01:02
44F:→ smilelover: 不信.可以去提告看看 呵呵 XDDDDD 111.252.3.234 09/15 01:03
45F:推 YHN0987:有人威脅奪氣,除了人事,還要去廟裡拜一下. 220.134.158.76 09/15 10:33
46F:→ YHN0987:是我的話,去玉皇宮拜一下玉皇大帝,說有不 220.134.158.76 09/15 10:34
47F:→ YHN0987:肖人事,威脅奪氣,請玉帝處理... 220.134.158.76 09/15 10:35
48F:→ YHN0987:法律也許不會怎樣啦,但"天律"會怎樣就難說 220.134.158.76 09/15 10:36
49F:→ YHN0987:了....一些強大的法師,被天兵天將收回的例 220.134.158.76 09/15 10:38
50F:→ YHN0987:子,其實都有流傳.... 220.134.158.76 09/15 10:39
51F:→ haozip:沒錯,有些法師被反噬,嚴重違反天律,或是 218.187.128.95 09/15 14:22
52F:→ haozip:硬操作非自己功力所及的術法.......... 218.187.128.95 09/15 14:23
53F:推 awesomeSS66:刑法不罰迷信犯 所以電視廣告什麼數字111.251.134.150 09/15 15:30
54F:→ awesomeSS66:改運東東都在賣 被騙只能怪自己111.251.134.150 09/15 15:31
55F:→ ilanese:沒本事只靠一張嘴的神棍,上面和法律都拿220.137.210.150 09/15 20:41
56F:→ ilanese:他們沒辦法的。220.137.210.150 09/15 20:41
57F:→ ilanese:很難看到現世報,除非是性侵之類的……220.137.210.150 09/15 20:42
58F:→ ilanese:也有人花了幾十萬,請他人做法事,最後沒220.137.210.150 09/15 20:43
59F:→ ilanese:效,告上法院,法官說這個人都有開壇作法220.137.210.150 09/15 20:43
60F:→ ilanese:,他已經做了他該做的了,所以錢也不必退220.137.210.150 09/15 20:44
61F:→ ilanese:。220.137.210.150 09/15 20:44
62F:→ ilanese:花幾十萬請人做法事,還不如捐給慈善機構220.137.210.150 09/15 20:44
63F:→ ilanese:,起碼還能與其他人結個善緣。220.137.210.150 09/15 20:45
64F:推 ilanese:記住宗教是連司法都無法介入的一塊領域,220.137.210.150 09/15 20:46
65F:→ ilanese:比黨證還強的~~220.137.210.150 09/15 20:47
66F:→ ilanese:所以,我才立志當教主啊!有人拿錢給你花220.137.210.150 09/15 20:48
67F:→ ilanese:,你收他們的錢,他們還高興的不得已向你220.137.210.150 09/15 20:48
68F:→ ilanese:下跪,超爽的咧!220.137.210.150 09/15 20:48
69F:→ ilanese: 了220.137.210.150 09/15 20:48
70F:→ ilanese:(腦中小劇場演完了,希望會有那麼一天~~)220.137.210.150 09/15 20:51
71F:推 biglafu:(膜拜樓上) 1.171.179.222 09/15 21:35
72F:推 johnkry:看到我都想去拜師了...這行好夢幻 1.164.227.128 09/15 21:44
73F:推 YHN0987:開壇作法做法的有風險,被說不靈風評就起不 220.134.158.76 09/15 22:01
74F:→ YHN0987:來了,就只能騙新來的,而且就算靈也沒人跪. 220.134.158.76 09/15 22:02
75F:→ YHN0987:像蓮X活佛那種最好,根本無關靈不靈,靈不靈 220.134.158.76 09/15 22:04
76F:→ YHN0987:信徒都照拜,就算出事信徒還是跪 XD 220.134.158.76 09/15 22:05
77F:→ YHN0987:而且錢更多,都億來億去的. 220.134.158.76 09/15 22:06
78F:→ YHN0987:而且像蓮X活佛這種,爽到可以自創符咒,符上 220.134.158.76 09/15 22:14
79F:→ YHN0987:面就直接寫"奉蓮X敕令.....",超威的 XD 220.134.158.76 09/15 22:15
80F:→ YHN0987:把自己名字寫在符上,叫鬼神聽他的敕令 XD 220.134.158.76 09/15 22:17
81F:推 biglafu:那本版推出ilanese教主來對抗吧 1.171.179.222 09/15 22:26
82F:→ biglafu:(誤) 1.171.179.222 09/15 22:27
83F:→ YHN0987:ilanese大出來,我會幫你對付那些謗你的人 220.134.158.76 09/15 22:46
85F:→ YHN0987:而且會像這篇一樣,買google的置底廣告 220.134.158.76 09/15 22:50
86F:→ YHN0987:一定有搞頭!!目標賺蓮X活佛的一半就好. 220.134.158.76 09/15 22:52
87F:→ jojolovetata:何不找玉皇大帝,請天兵天將讓你賺他 59.104.38.114 09/16 00:12
88F:→ jojolovetata:一半就好.. ^^y 59.104.38.114 09/16 00:13
89F:→ jojolovetata:奪氣是沒法律問題的,除非你網上隱喻. 59.104.38.114 09/16 00:14
90F:→ jojolovetata:暗示.毀謗他人,例如..精神有問題.. 59.104.38.114 09/16 00:14
91F:→ jojolovetata:諸如此類的話,那.. 就是了.. 59.104.38.114 09/16 00:15
92F:→ jojolovetata:不過,這種小事是小孩子做的吧,無聊~ 59.104.38.114 09/16 00:16
93F:推 ilanese:盧××已經交手多次了,我都放話他有能力111.249.230.211 09/16 13:25
94F:→ ilanese:的話,咒殺我,我也不會找他麻煩的。(因111.249.230.211 09/16 13:26
95F:→ ilanese:為他說他把他的生辰八字公布,請別人詛咒111.249.230.211 09/16 13:26
96F:→ ilanese:他,結果他都沒事……)111.249.230.211 09/16 13:26
97F:→ ilanese:反正要比嘴炮神通的話,這是我最在行的,111.249.230.211 09/16 13:27
98F:→ ilanese:我都說多久了,到現在我仍好好的~~111.249.230.211 09/16 13:27
99F:→ ilanese:什麼最厲害? 嘴炮最厲害!111.249.230.211 09/16 13:28
100F:推 biglafu:(膜拜) 1.171.60.75 09/16 15:05
101F:→ shiva999:盧XX喔 有名的XX阿 怎會那麼多信他?真XX 1.170.73.36 09/17 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