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knuukyo (开枪~关门~沙勿略)
看板Taoism
标题以类诅咒形式作为胁迫他人手段之法律关系探讨
时间Thu Sep 12 14:33:35 2013
因板仆非法律背景出身,本文如有认知上的差误,还请不吝指正:
最近的空闲时间,会上网看看法院判例,查一下最近流行的一些新闻议题结果,
一部份较关切的是:『网路造谣之议题』。
基於过去站友偶有『使用玄异方式的要胁,造成他方心理之压力』之情事,
或许从几个方向去看待此事的法律关系会比较好。
以下正文:
=====================================
少数人以为在刑法上诅咒他人不构成犯罪,
於是发言常常有过於玄异的状况,若是单纯感叹玄异之描述倒也无妨,
但是如果拿之要胁他人并具有下面几个要件,
这可能已有触犯法律之疑虑,当自戒才是:
以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第1项第5款为例:
===
第 63 条
(妨害安宁秩序之处罚(一))
有左列各款行为之一者,处三日以下拘留或新台币三万元以下罚锾:
I.
一、无正当理由携带具有杀伤力之器械、化学制剂或其他危险物品者。
二、无正当理由鸣枪者。
三、无正当理由,携带用於开启或破坏门、窗、锁或其他安全设备之工具
者。
四、放置、投掷或发射有杀伤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体或财物之虞者。
五、散布谣言,足以影响公共之安宁者。
六、蒙面伪装或以其他方法惊吓他人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七、关於制造、运输、贩卖、贮存易燃、易爆或其他危险物品之营业,未
经主管机关许可;或其营业设备及方法,违反法令规定者。
八、制造、运输、贩卖、携带或公然陈列经主管机关公告查禁之器械者。
II.
前项第七款、第八款,其情节重大或再次违反者,处或并处停止营业或勒
令歇业。
===
以此款的实务应用来看,
『散布谣言』常被人诟病的地方是以公众秩序的法令来说,
它较欠缺『法之明确性』,
一不注意就容易被人滥用,而导致言论自由的不当限缩。
(法明确性非常重要,所以最近特开『不当示例』一文)
然而以此款适用性来说,它仍是由部分要件所构成,列举如下:
一、既谓『公共』,那必须是在公共场合所作之发言,如公开的网路揭示板等等。
二、既谓『公共』,发言之对象不得为『单一特定标的』,而是有一定数量大众而言,
『特定之具一定规模之群体』是否算是其适用标的,
这个部分通常是依危害程度、过往行为、因果关系是否相当等情况,来作出心证,
但若对象是『不特定之具一定规模之群体』,那在此要件上便能成立。
三、其谣言之散播与安宁之妨碍有因果关系成立。
以前阵子九把刀V.S.菲律宾便当文一事来看,
简易庭此款的相关判例至少五例,
但是否适用?也是众说纷纭,
管见以为当不适用此款,
为什麽呢?
关键在於是否有『相当之因果关系』,
讲白话就是:
『散布菲律宾劳工被欺负的虚构便当文』,是否就能构成『妨碍公共安宁』,
似无显见的因果关系,此要件当不成立。
以动机言,难谓其系基於不良或害人利已之动机而虚构『菲律宾便当文』之谣言,
故我很难认定这个判例的判法是正确的,
原则上我会倾向『也许是媒体、警方、舆论的压力使然,而非法律上真该如此去判』。
(若以判例之言,就此事实推演到『透过媒体将假消息流至国外,造成国际形象受损』,
这部分或可讨论,只是愚以为仍旧过份上纲。)
对比下例,或许会更明白其中意涵:
ex:宣称要夺人气运,造成他人恐慌:
1F:→ XXXXXXXXX:敢看我,我就把你的能量拿走!
2F:→ XXXXXXXXX:这个气运,我拿定了!
性质上较接近刑法上之『诅咒』,与我国刑法『告知将来之恶害』有所出入,
以相类的『神棍以将来之诅咒迫使对象与之性交』的情况作对比,
这部分多判『诈术性交罪』而非『强制性交罪』,足见这类情事可能是种法律漏洞,
也有人认为是法的极限,故要求针对类似情况作修法的声浪时有所闻。
而回归此例来看,於刑法上实务上难构成『告知将来之恶害』,
但类似情事仍会纳入过往纪录来作心证之考量。
假若有以下一例:(如有雷同纯属巧合,绝不是某板的某两篇文章)
当事人A曾说自己『有能力放东西或意念到他方』、『系属无分别、无差别的乱放』
『只是懒得再放东西过去』(意即曾经有但目前中止?),
经C一再询问後,
才答说『没有,这些都只是玩笑,是当事人B自己想太多招引有的没的』。
而後相关板面的板仆D收到些检举信BALABALA。
按这类情况来说,虽无刑法第305条之适用,
(『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但可能已经满足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3条第1项第5款之要件成立:
一,符合公开场合之言论。
二,既谓『无分别、无差别的乱放』,已系『非特定族群之大众』。
三,於相关板面散布类似言论已与板上阅读者之安宁有相当因果关系。
(造成读者身心上之顾虑)
这也许不是到头来打哈哈说自己都在开玩笑就可以摆平的事情,
这类事态请谨慎,平时爱怎麽吵怎麽骂都没差,
但请不要搞这套,这可能会造成相当情况的麻烦。
虽然目前此款的判例不算多,且绝大多数都在简易庭发生,
但很难说:此类搞法就未违背现行的法律形式,
且此类判例大多是网路案件,
以100年度埔秩字第1号及101年度中秩字第69号之内容为例,
前者:散播事实过於明显,事後说主观上没这认识,这类说词难被认同;
(2011年会有大地震,大家快作好防护!)
後者:公众受其影响之外,甚至台中当地观感被影响,亦纳入考量范畴。
(谎称台中火车站附近有掳人勒赎案件,其女友是受害者)
就部分事例来说,
其『因果关系之相当性』似乎比『某板有人乱放东西,大家上去看文章要小心』,
还薄弱得多,然而实务仍会视影响程度来成立此要件。
(也不排除简易庭乱搞的可能,但判决书都查得到)
故就上例而言,有些建议给AB,
给A:
若是没放东西:
请堂堂正正、快速简洁的说自己没放,不要拐了快十几页的弯,
最後才说没有(『主观上无此认识,客观上无此行为』),
这会造成阅读者断章取义和看文章严重疲惫的风险,
那天被人起诉,如果是那麽落落长的文章,却迟迟没有重点,
很可能不利於心证,而被人断章取义。
若是真的有放:
话说得越少越好,而且若有造成恐慌之情况,按判例之内容,
不是『事後说主观上无此认识』就能了事,
只要以此宣告致使大众有疑虑不安之情事,
即使此种『类诅咒形式』未有实际效果,
但『谣言』本身所致生的不安,本身影响还是实际的,
加之以D的检举信若提出举证,可能会对A更不利,
所以建议能免则免,要吐槽请用『非胁迫性质』的方式为之。
给B,
若有类似要胁之言论,请仔细作好蒐证责任,
在台湾法律上不可能会受理『我感应到他丢了东西过来』这类案子,
若以『谣言』作为主体,在作好蒐证後则应尽速提出诉讼,
因为按社会秩序维护法第31条所定,B的时效只有两个月。(故不举实例)
(I. 违反本法行为,逾二个月者,警察机关不得讯问、处罚,并不得移送法院。
II.前项期间,自违反本法行为成立之日起算。
但其行为有连续或继续之状态者,自行为终了之日起算。)
最後重申一遍,这类带有胁迫性质的说辞会让情况变得很复杂,
争论是好事,但请避免采取藉由某类形而上形式去影响他方的叙述方式,
不论你有无此能力、有无此意愿,这类东西不提起比提起好,
我想某事主既然对『自己有极高的自信,能快速学会任何法门,只是看要不要作而已』,
那换个正常、他人易於理解的形式作反驳应当也是家常便饭才是。
(既然都要上BBS使用文字,也请别再创『文字局』、『文字相』之类名辞贬抑他人,
老子在界定『道无恒名』之後,就已经能在此一认识下尽情去讨论,
而不会演变成『谁闭嘴久谁境界高』的愚蠢状况,
假使老要这样创辞贬人抬己,那是不是也该说你落入『图像局』、『位阶相』?
凡有能划分的东西都有可能着相?但难道当划分而划分就是坏事?
那请问老子跟释迦牟尼为什麽走路不会撞墙?为什麽要去分别路跟墙?
其理至简易明,勿听信浅碟式思考的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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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翻案-盖翻案者有掀桌子之冲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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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7.147.33.198
4F:→ ilanese:就刑法上的「迷信犯」,上面那篇文章推文 36.230.53.179 09/12 15:22
5F:→ ilanese:也有「王美心放符咒案」,最後检察官是以 36.230.53.179 09/12 15:22
6F:→ ilanese:不起诉处分结案。 36.230.53.179 09/12 15:22
7F:→ nknuukyo:谢谢楼上,我再研究一下,这类法律有其重 27.147.33.198 09/13 11:17
8F:→ nknuukyo:要性,有空我会与认识的律师再讨论求教 27.147.33.198 09/13 11:18
9F:→ nknuukyo:我个人是觉得这部分法律有必要去保护, 27.147.33.198 09/13 11:20
10F:→ nknuukyo:因为它会形塑一种不好的文化风气,彷佛这 27.147.33.198 09/13 11:20
11F:→ nknuukyo:样恶搞他人也没啥关系。只是举证跟因果关 27.147.33.198 09/13 11:21
12F:→ nknuukyo:系非常难以处理。 27.147.33.198 09/13 11:21
※ 编辑: nknuukyo 来自: 27.147.33.198 (09/13 11:24)
13F:→ ilanese:「王美心放符咒案」是放「实体符咒」哟! 36.230.51.19 09/13 11:29
14F:→ ilanese:告诉人是一堆法律系教授耶~~ 36.230.51.19 09/13 11:29
15F:→ ilanese:但此案也有争议性就是了,如果那些研究室 36.230.51.19 09/13 11:30
16F:→ ilanese:被放符咒的教授们本身有宗教信仰,也相信 36.230.51.19 09/13 11:31
17F:→ ilanese:符咒的诅咒效力的话,那也造成了这些教授 36.230.51.19 09/13 11:31
18F:→ ilanese:们心生恐惧,不可不谓也有恐吓罪的问题。 36.230.51.19 09/13 11:34
19F:→ ilanese:只是司法实务上认为放符咒的行为,是不能 36.230.51.19 09/13 11:35
20F:→ ilanese:犯,不会有实质效果。 36.230.51.19 09/13 11:35
21F:推 e1q3z9c7:问题是恐吓本身不需要有实质的威胁啊 114.24.156.36 09/13 12:27
22F:→ e1q3z9c7:例如我说不听我的就要你好看 本身也没有 114.24.156.36 09/13 12:27
23F:→ e1q3z9c7:什麽实质力量 但已经构成恐吓了 114.24.156.36 09/13 12:27
24F:推 apple2081:本来就是恐吓啊,不过..人家心里有数.. 59.104.38.128 09/13 18:27
25F:→ apple2081:至於王美心的实体,心里一样有数,所以要 59.104.38.128 09/13 18:28
26F:→ apple2081:告,差别在於前者不想鸟,後者故意鸟.. 59.104.38.128 09/13 18:29
27F:→ apple2081:哎..心智没那麽脆弱好吗? 如果都叫兽了 59.104.38.128 09/13 18:29
28F:→ apple2081:这种事还会让你"发觉"到,笑死人了.. 59.104.38.128 09/13 18:31
29F:→ apple2081:你都发觉到了,就算不懂也会求助好吗~ 59.104.38.128 09/13 18:31
30F:→ apple2081:写了一堆,心知啦.. 59.104.38.128 09/13 18:32
31F:推 apple2081:* 说白一点是,真的最怕人知道,诅咒..? * 59.104.38.128 09/13 18:38
32F:→ apple2081:那才是头壳坏掉好吗..? (气运).. XD 59.104.38.128 09/13 18:38
33F:推 apple2081:如果真遇到这种事,然後真的被"发现"到.. 59.104.38.128 09/13 18:40
34F:→ apple2081:我指的是"真的如此的话",你自己想想吧.. 59.104.38.128 09/13 18:41
35F:→ apple2081:就算你是黑不隆咚,或者有钱有势.. 59.104.38.128 09/13 18:41
36F:→ apple2081:门口最终会被喷漆,直到..祝融上门 (最轻 59.104.38.128 09/13 18:42
37F:→ apple2081:) 重的话..不言可喻吧.. 59.104.38.128 09/13 18:42
38F:→ apple2081:附注:你会拿五色纸(五鬼符)让人家知道.. 59.104.38.128 09/13 18:43
39F:→ apple2081:老娘我下符了吗? (幼稚,对吧?判什麽..) 59.104.38.128 09/13 18:44
40F:→ apple2081:这就是.."差别"吧? 不判刑..刚好而已.. 59.104.38.128 09/13 18:44
41F:→ apple2081:告她的人,想什麽.. ^^ 59.104.38.128 09/13 18:44
42F:嘘 smilelover:e1q3z9c7 你对法律的见解还真XX XDD 111.252.3.234 09/15 00:57
43F:嘘 smilelover:夺气的那个言论 并无触犯任何法律 111.252.3.234 09/15 01:02
44F:→ smilelover: 不信.可以去提告看看 呵呵 XDDDDD 111.252.3.234 09/15 01:03
45F:推 YHN0987:有人威胁夺气,除了人事,还要去庙里拜一下. 220.134.158.76 09/15 10:33
46F:→ YHN0987:是我的话,去玉皇宫拜一下玉皇大帝,说有不 220.134.158.76 09/15 10:34
47F:→ YHN0987:肖人事,威胁夺气,请玉帝处理... 220.134.158.76 09/15 10:35
48F:→ YHN0987:法律也许不会怎样啦,但"天律"会怎样就难说 220.134.158.76 09/15 10:36
49F:→ YHN0987:了....一些强大的法师,被天兵天将收回的例 220.134.158.76 09/15 10:38
50F:→ YHN0987:子,其实都有流传.... 220.134.158.76 09/15 10:39
51F:→ haozip:没错,有些法师被反噬,严重违反天律,或是 218.187.128.95 09/15 14:22
52F:→ haozip:硬操作非自己功力所及的术法.......... 218.187.128.95 09/15 14:23
53F:推 awesomeSS66:刑法不罚迷信犯 所以电视广告什麽数字111.251.134.150 09/15 15:30
54F:→ awesomeSS66:改运东东都在卖 被骗只能怪自己111.251.134.150 09/15 15:31
55F:→ ilanese:没本事只靠一张嘴的神棍,上面和法律都拿220.137.210.150 09/15 20:41
56F:→ ilanese:他们没办法的。220.137.210.150 09/15 20:41
57F:→ ilanese:很难看到现世报,除非是性侵之类的……220.137.210.150 09/15 20:42
58F:→ ilanese:也有人花了几十万,请他人做法事,最後没220.137.210.150 09/15 20:43
59F:→ ilanese:效,告上法院,法官说这个人都有开坛作法220.137.210.150 09/15 20:43
60F:→ ilanese:,他已经做了他该做的了,所以钱也不必退220.137.210.150 09/15 20:44
61F:→ ilanese:。220.137.210.150 09/15 20:44
62F:→ ilanese:花几十万请人做法事,还不如捐给慈善机构220.137.210.150 09/15 20:44
63F:→ ilanese:,起码还能与其他人结个善缘。220.137.210.150 09/15 20:45
64F:推 ilanese:记住宗教是连司法都无法介入的一块领域,220.137.210.150 09/15 20:46
65F:→ ilanese:比党证还强的~~220.137.210.150 09/15 20:47
66F:→ ilanese:所以,我才立志当教主啊!有人拿钱给你花220.137.210.150 09/15 20:48
67F:→ ilanese:,你收他们的钱,他们还高兴的不得已向你220.137.210.150 09/15 20:48
68F:→ ilanese:下跪,超爽的咧!220.137.210.150 09/15 20:48
69F:→ ilanese: 了220.137.210.150 09/15 20:48
70F:→ ilanese:(脑中小剧场演完了,希望会有那麽一天~~)220.137.210.150 09/15 20:51
71F:推 biglafu:(膜拜楼上) 1.171.179.222 09/15 21:35
72F:推 johnkry:看到我都想去拜师了...这行好梦幻 1.164.227.128 09/15 21:44
73F:推 YHN0987:开坛作法做法的有风险,被说不灵风评就起不 220.134.158.76 09/15 22:01
74F:→ YHN0987:来了,就只能骗新来的,而且就算灵也没人跪. 220.134.158.76 09/15 22:02
75F:→ YHN0987:像莲X活佛那种最好,根本无关灵不灵,灵不灵 220.134.158.76 09/15 22:04
76F:→ YHN0987:信徒都照拜,就算出事信徒还是跪 XD 220.134.158.76 09/15 22:05
77F:→ YHN0987:而且钱更多,都亿来亿去的. 220.134.158.76 09/15 22:06
78F:→ YHN0987:而且像莲X活佛这种,爽到可以自创符咒,符上 220.134.158.76 09/15 22:14
79F:→ YHN0987:面就直接写"奉莲X敕令.....",超威的 XD 220.134.158.76 09/15 22:15
80F:→ YHN0987:把自己名字写在符上,叫鬼神听他的敕令 XD 220.134.158.76 09/15 22:17
81F:推 biglafu:那本版推出ilanese教主来对抗吧 1.171.179.222 09/15 22:26
82F:→ biglafu:(误) 1.171.179.222 09/15 22:27
83F:→ YHN0987:ilanese大出来,我会帮你对付那些谤你的人 220.134.158.76 09/15 22:46
85F:→ YHN0987:而且会像这篇一样,买google的置底广告 220.134.158.76 09/15 22:50
86F:→ YHN0987:一定有搞头!!目标赚莲X活佛的一半就好. 220.134.158.76 09/15 22:52
87F:→ jojolovetata:何不找玉皇大帝,请天兵天将让你赚他 59.104.38.114 09/16 00:12
88F:→ jojolovetata:一半就好.. ^^y 59.104.38.114 09/16 00:13
89F:→ jojolovetata:夺气是没法律问题的,除非你网上隐喻. 59.104.38.114 09/16 00:14
90F:→ jojolovetata:暗示.毁谤他人,例如..精神有问题.. 59.104.38.114 09/16 00:14
91F:→ jojolovetata:诸如此类的话,那.. 就是了.. 59.104.38.114 09/16 00:15
92F:→ jojolovetata:不过,这种小事是小孩子做的吧,无聊~ 59.104.38.114 09/16 00:16
93F:推 ilanese:卢××已经交手多次了,我都放话他有能力111.249.230.211 09/16 13:25
94F:→ ilanese:的话,咒杀我,我也不会找他麻烦的。(因111.249.230.211 09/16 13:26
95F:→ ilanese:为他说他把他的生辰八字公布,请别人诅咒111.249.230.211 09/16 13:26
96F:→ ilanese:他,结果他都没事……)111.249.230.211 09/16 13:26
97F:→ ilanese:反正要比嘴炮神通的话,这是我最在行的,111.249.230.211 09/16 13:27
98F:→ ilanese:我都说多久了,到现在我仍好好的~~111.249.230.211 09/16 13:27
99F:→ ilanese:什麽最厉害? 嘴炮最厉害!111.249.230.211 09/16 13:28
100F:推 biglafu:(膜拜) 1.171.60.75 09/16 15:05
101F:→ shiva999:卢XX喔 有名的XX阿 怎会那麽多信他?真XX 1.170.73.36 09/17 0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