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ttlebike (小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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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申訴] 不服NTU板水桶和退文 #1Ukh-U1u (NTU)
時間Mon May 18 21:24:04 2020
感謝申訴人的回覆,
進一步請教申訴人:
※ 引述《tontontonni (桶桶泥)》之銘言:
[恕刪]
: : 一、請申訴人確認,申訴人之主張為:「所轉載之文章,係節錄自影片報導。板主所
: : 提認為申訴人文章不實之反證,並非最新資料。影片所質疑內容,目前未經調查
: : 證明其不實,不得據以認定為不實訊息。」
: :
: 還有一個是我覺得板主認為不妥刪文就好,沒嚴重到要退文,不過申訴主文沒寫這點(但站
: 內信有argue這一點)
:
謝謝提醒,這部分我會加在判決中說明.
接續申訴人所提,關於退文標準,
板主已於
#1UmVC24n (Talk_Service) 第 94 行以下回覆,
詳細說明本案退文及處分判斷意旨,
也於
#1UmVGEA9 (Talk_Service) 說明,其他個案之判斷標準。
故想詢問申訴人,是否有其他說明想要補充?
[恕刪]
: : 3) 該研究內容已通過學術倫理單位審查,且目前學術倫理單位並未撤銷該審查。
: :
: 這邊我有疑問
: 要澄清一下
: 期刊編輯審查與學術倫理單位審查應該是是不同的
: 舉例楊伴池校長那次論文造假事件
: 被造假的論文是通過期刊編輯審核通過刊登的,論文登出來楊伴池有掛名
: 可是事後被學術界質疑數據造假,才送到學術倫理單位進行審查,事後確認造假
:
: 程序:
: 1.論文完成,投稿期刊
: 2.期刊編輯委員核可通過
: 3.刊登,向學術界公開研究成果
: 4.被質疑造假
: 5.送到學術倫理單位進行審查
: 6.公佈調查結果
:
: 我看上面那段,小組像似乎把2和5混為一談
:
: 這也是我跟板主的糾葛之處
: 我覺得沒有經過5不能認為彭P的質疑不實,但板主一直拿2說是學術倫理單位審查說沒問題
這一部分是我對這方面不夠了解,
也謝謝申訴人及板主提醒.
而本段板主於
#1UmVC24n (Talk_Service) 亦有提及,
目前仍未有人向官方單位提出學術倫理審查的正式請求,
期刊網站也尚未撤下該研究報告。
如有確切的證據,
是否應當照申訴人所列的程序,
由相關單位進行審查?
而本案尚未有該審查程序,
是否即代表所質疑的內容,並非事實?
[恕刪]
: : 六、依我國現行法制,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可包括「事實陳述」與「意見表達
: : 」,前者具有可證明性,後者係行為人表示自己之見解或立場,無所謂真實與否。
: :
: : 以本案而言,被刪除文章係以「[討論] 陳其邁剽竊學術成果,掛名內幕曝光」
: : 為標題,內文涉及侵害他人名譽之言論,且性質屬於事實陳述。故被刪除文章有
: : 義務受板規及其他法規之規範。
: :
: : 請問申訴人及板主對以上見解有無疑義?如有需要說明,亦可一併回覆。
:
: 我看不懂兩者的差別
我覺得 OOO 長的很好看-->主觀陳述,屬於意見表達
OOO 戴耳環-->有沒有戴耳環是事實問題,屬於事實陳述
: 如果指導教授是提計畫和給錢,真正在做實驗和撰寫是博士生,可是教授卻掛名,如果去問
: 博士生教授有無竊取研究成果,博士生礙於自己的學術前程和學術威權拒絕承認,那這種情
: 況是哪一種?
做實驗是博士生,教授(沒有撰寫)卻掛名
教授有無撰寫,可以透過客觀資料證明,屬於事實陳述
: 我自己覺得陳其邁掛名這件事本來就是學術界的歪風,他並非第一個這麼做的人。我覺得彭
: P真正要譴責的是學術倫理,身為官員卻帶頭做出不好的表率。這算是道德層面的「意見表
: 達」嗎?
您覺得掛名事學術界歪風,這是您主觀上的陳述,
屬於意見表達。
然而您的文章是以「[討論] 陳其邁剽竊學術成果,掛名內幕曝光」為題,
有無剽竊,以本案言可用研究中「Authors' Contributions」欄位,
是否有遭學術倫理單位調查等事項確認,
目前除影片匿名爆料、網站個人評述外,
尚無其他客觀證據證明「剽竊」,則使用肯定語句強調剽竊,
即屬於不實陳述,
請申訴人再做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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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ittlebike (101.136.129.241 臺灣), 05/18/2020 21:27:08
1F:推 tontontonni: T板主的兩篇回文我還沒看,我的回文跟他的文一點關 05/18 21:43
2F:→ tontontonni: 係也沒有。我等下回去看 05/18 2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