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XW11314 (soukai)
看板Talk_Service
標題Re: [申訴] NTU板板主不當判決
時間Sat Nov 23 03:04:28 2019
雖然本案發生時FXW11314板主尚未上任,然因stereopony板主課業繁忙,故由FXW11314
板主經討論並充分了解本案當時情形與過程後負責主擬本次答辯。
※ 引述《littlebike (小摺)》之銘言:
: 由於此案申訴標的同 #1TPuAB99 (Talk_Service) ,故兩造雙方於該文章表達之意見,
: 除有特別說明外,會作為本次判決參考之一。
: 另依 #1CLXxDNX (SYSOP) 規定,有關板主之看板文章管理權,以申訴到小組長層級為
: 原則。組務將會針對「板主認定違規事實」及「板主對違反板規所進行的板務處分是否
: 適當」進行個案實質審查。為確保申訴人及板主權益,容組務再行針對本案確認及詢問
: :
: 一、請申訴人 QQKKQKQK 確認,您申訴主張意旨,是您所發表之被處分文章,為討論臺
: 灣大學(以下均簡稱台大)總圖。文章內所使用的詞,想傳達的意思是,過去有人將
: 廁所當成%%%的地方,總圖被當成旅館(您的認為)還好,不然請警衛來處理。而無
: 論討論的內容及文章所欲傳達的意思,均與台大有極高的關聯性。
: 如果申訴人對於上述意旨認為有誤,請於 72 小時內至組務板告知應更正之處;如
: 申訴人對於上述意旨認為無誤,亦請推文或回文告知。
: 二、請板主 stereopony 及 FXW11314 確認,所答辯的意旨是,被處分文章內文所引用
: #1SbG7mr1 (NTU) 文章,與該討論串(即使用者 tontontonni 發表之
: [校園] 總圖變旅館了嗎?)一文,並無直接關聯性;又除文章最後兩句之論述外,
: 並無法與原題旨有關聯性;文章整體僅警衛與台大有關聯性,但圖書館並沒有警衛
: ,也難與圖書館有關聯性。基於上述理由,認為申訴人所發表之文章,與台大並無
: 相關性或相關性薄弱。
: 如果板主對於上述意旨認為有誤,請於 72 小時內至組務板告知應更正之處;如板
: 主對於上述意旨認為無誤,亦請推文或回文告知。
詳細說明「根本沒有警衛」與無關台大之理由:申訴人主張,其所提出之處理方式(
不然你就叫警衛來嘛~)為有關本校事務之討論,故不應受無關板旨之處分。
然板主考量,除本校圖書館並未有警衛駐守外,根據
#1TMWa1Co(NTU) 中台大圖書館
官方人員明示,正確之處理方式應為立即向櫃檯人員(櫃台人員為學生工讀)反映,而非
向警衛或教官通報以便館方及時處理。故判定其所討論之對象並非台大圖書館,以致與台
大無相關。
另針對申訴人之補充,回覆如下:
該文章已由板主FXW11314判定合乎規範,理由為其內容係屬對台大周遭生活機能之討
論。參考本板Z-11中,有無數類似文章收錄。並且對本校學生而言,食物可以說是
校園生活中十分重要的一部份(本板預設發文分類甚至有「食物」一項,專門用於討論校
園生活的飲食)。故判定合乎板旨,並無疑義。反之,本案申訴人於系爭文章所提出之內
容並非本校事務之處理方式(如前段所述),自難認其與本板板旨相符。
: 三、NTU 板板規規定:「在本版發表文章討論,必須和臺灣大學相關,若經板主認定無
: 相關性或相關性薄弱,得以無關板旨刪除文章,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水桶兩周處分,
: 視情況退文。」與板規 2-1 規定:「無關板旨文,以及當板主認定文章或推噓文有
: 違反板規嫌疑或違反情節輕微者,得使用s、鎖文、刪文或警告來處理。遭警告兩次
: 將換取水桶七天處分。」
: 依組務個人理解,以上兩個板規均以與台大無相關之內容,為處分的構成要件,而
: 效果卻有相當程度的不同。申訴人及板主對於以上兩個板規,究應何者適用本案,
: 或兩板規之差異性,有任何想法,亦可於 72 小時內說明。
: 以上三點,麻煩申訴人及板主協助說明及確認,謝謝。
: 另有關申訴人於申訴所引用現存在看板之文章,組務會納入判決之參考,但因各板主對
: 於板務執行的方式有所不同,無法完全等同於該文章即板主所認定符合板規之文章判決
: ,併予說明。
: 本文一併轉知 stereopony 、 FXW11314 板主及申訴人 QQKKQKQK 。
關於組務詢問,本板板規2-1以及寫於看板基本規定前之板旨中規定:「在本板發表文
章討論,必須和臺灣大學相關,若經板主認定無相關性或相關性薄弱,得以無關板旨刪除
文章,並視情節輕重給予水桶兩周處分,視情況退文。」(下稱板旨規定)之競合及適用,
說明如下:
板旨係本板一切活動之根本,為本板一切活動之原則性規定(崇尚言論自由、可討論
任何與台灣大學之相關事宜等等),其地位相當於本板之基本法。之後的各項規定皆在具
體補充板旨說明之不足(言論自由之界線等等)。按照基本法優於補充法之原理,應優先適
用板旨規定。
此外,板規2-1與板旨規定之文字雖皆於2015年修訂時新增,然板旨規定於2018年
(應
為2016)修訂
時自一般板規獨立出來提升至板旨位階。按照後法優於前法之原理,亦應優先適用板旨規
定。
另外針對本板現行板規1-11-A與板旨規定文字相同,一併說明如下:
本板現任板主stereopony與FXW11314分別於2019年2月11日及2019年9月6日上任,而本
板於2015年
、2016年及2018年時有過
三次板規修訂。
2015年板規修訂時除新增板規2-1外,同時也新增板規1-13第一項以及板規1-1,除了
1-1排除了1-13惡意之要件外兩者文字基本相同。而後於201
6年之修訂時,板規2-1保持不
變,板規1-13成為板規1-11,板規1-1則自一般板規中獨立出來提升至板旨地位。
又2018年時,板規1-11第一項改為板規1-11-A,成為現行板規。
由於時隔超過4年半,中間歷經多任板主更迭及
數次板規修訂,最初之修法理由已不可
考。故現任板主群僅能以板規架構以及法律解釋作為適用之考量。考慮到板旨規定之優先
性,可認為大多數情況下均應適用此條文。故板規1-11惡意之要件應解釋為:「行為人明
知或可得而知其於本板發出文章並受本板管轄之情形。」方與板旨規定相容。倘若將其定
義為:「對該文章有違反板規之確信。」將架空2018年修訂時特意將此條文之位階提升之
修法意旨。
據此反面解釋板規2-1,並考量兩者處分之輕重,應認其為善意不知情的情況下(如:
APP程式錯誤等)違反規定時所適用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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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stereopony: 附議 11/23 03:12
※ 編輯: FXW11314 (223.136.202.17 臺灣), 11/26/2019 03:38:32
2F:→ FXW11314: 修正年份 11/26 0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