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ishia (湘)
看板Taiwanlit
標題[心得] 閱讀《餘生》
時間Tue Jul 12 11:10:05 2011
「我是來看霧社事件的劫後餘生的,但首先我要明瞭當代的霧社事件。」作者初到川
中島對馬赫坡社的長老說。在場的一名婦人說:「我們原住民這麼小有什麼好研究的,你
們漢人可以研究的可多呢,為什麼不回去研究你們自己?」「先研究漢人呀,漢人才值得
好好研究,」「好好研究清楚大漢的民族性,無聊時晃到山上看看我們這些小番怎麼生活
在你們大漢之中,」婦人深沉的埋怨說出了漢人和原住民的隔閡、原住民被強制同化的悲
哀。漢人懷著漢人、文明的偏見去研究原住民,或許永遠沒辦法看清真實的歷史吧!作者
坦承「我反省我當初來是抱著『研究弱勢族群』的心理,」漢人寫的霧社事件可信嗎?高
山上觀光化的原住民部落也是漢人研究弱勢、獵奇心態的產物吧?書裡有個族人說田地可
以做果園但絕不能做「觀光」果園。我前幾天看關於「司馬庫斯部落」的紀錄片,部落族
人發起「共營」組織,但有兩三戶族人拒絕加入「共營」,當時我不明白他們拒絕的原因
,現在才瞭解,他們擔心觀光會破壞部落文化。看到共營組織架設的網站上完善的觀光資
訊,我想司馬庫斯部落大概不久就會被漢人完全同化。
或許正因為作者明白漢人的觀點可能扭曲霧社事件,他運用意識流的寫法,呈現他的
訪談、研究過程,讓讀者彷彿跟著他在川中島住了兩年、由川中島溯溪回到馬赫坡、追尋
祖靈以及即將消失的文化。我喜歡作者用現象學式的方法探討霧社事件的正當性,雖然他
在書的後半部份明顯地以「當代」立場反對霧社事件的正當性,但他也陳述贊同霧社事件
正當性的族人看法,把族人間紛紜的意見呈現給讀者,不去評斷這些意見的對錯。後半部
分作者依據「個體的主體性」、「存有」以及「集體主義」論述他的觀點:
一、個體的主體性:
「我的當代也嘗試以『個體的主體性』質疑『出草的正常性』…個體自主便是人存在
同時自己做自己的主人,如是自主的個體是存有的第一優先,任何忽視或抹殺『個體自主
』即是讓存有空洞無實義,那麼人存有的一切可能也隨之破滅,『出草』否定了個體自主
…」
我認為不僅個體自主是存有的第一優先,「尊嚴」也是存有的第一優先。如果沒有尊
嚴,即使有生命的自主權,生命還有意義嗎?霧社事件的導火線是日本巡查用手杖打莫那
魯道的長男達多莫那,這損害了達多莫那甚至整個霧社的尊嚴,霧社群族人怎麼做自己的
主人?
二、存有
「人可以藉『出草』自由取走陌生人的生命,個別的生命完全沒有自主不受干擾的權
利,人成了被『出草』的物…『當代』反對巴幹的『出草禮俗說』,出草是維護部落存有
的共同禮俗,那麼人以殺戮存有來維護存有,尤其在『出草』形式中,個體永遠得不到自
主,人將永遠存有在殺戮同時被殺戮之中,在歷史的長河中,懷著恐懼存有,在逼臨被殺
戮的恐懼中殺戮存有。」
這裡的「存有」意思似乎和上一段引言不同,這裡指的是肉體,前面則是個體的主體
性。「存有」(Being)和「存在」(existence)經常被混用,「存有」指抽象或精神性事物
的存有,「存在」則指具體或物理事物的存在。這裡的「存有」應該指「肉體的存在」。
「當代」認為「出草」是「野蠻」的行為,所以「出草」沒有「正當性」。作者顯然
站在「文明」的人道主義立場,「正當性」的標準是「當代」如何界定「正當性」。拿當
代/文明的正當性去評估過去/原始的事件,可行嗎?作者在最後幾頁也明白地說:「當代
歷史對某一『歷史事件』重作評估,這個評估的意義和價值,是屬『當代存有』的一部分
,而經由評估的過程『歷史事件』重現於當代…」
歷史事件可能「重現」於當代嗎?怎麼重現?史料或者當事人的記憶可靠嗎?由當事
人敘述的事件就是真實嗎?日本官方的敘述和霧社族人的敘述絕對不同。所以我認為「當
代」無從「重現」霧社事件,無從評估「出草」的正當性。
三、集體主義:
「當『個人出草』演進到『集體出草』時,一整套的出草儀式也在演進中形成...
個人被架構在儀式的一個點上同時泯無了個體的自主性,在集體的暴力中個人的力量消失
了,在集體的意志中個體的意志完全的被壓抑,很快就完全的不自覺,只有集體的指向行
動沒有個人的方向動作,儀式的眼睛盯著每一個個人、照顧每一項集體的利益,它在孩童
時期便灌輸新生的一代以『出草』,如此成長的個人根本上無批判或反省『出草』的自覺
或意識,這種『集體主義』對個體的摧殘與侮辱其實我們在廿世紀的文明西方可以引證更
明顯的實例…」「當代認為『霧社事件無適切性』,其一半數部落在反抗發起之初就不願
參加,顯示反抗與否在當時內部就有爭議…」
我認為作者給出草貼上「集體主義」這樣的標籤可能不恰當。首先以「集體主義」本
身來看,如果集體利益完全不蘊含個人利益,個人沒有理由為集體利益而犧牲,如果集體
主義能成功,那表示集體利益中必定蘊含個人利益。霧社群族人為了反抗日本官方而集體
出草,集體利益是扳回霧社群所有族人的尊嚴,個人利益是霧社族人個人的尊嚴。如果霧
社集體的尊嚴與個人無關,集體的利益或集體的意志根本無從操控個人。其次,如果「集
體主義」確實在霧社事件中發揮強大的作用,為什麼有半數霧社群的部落不願參加?這些
部落可能認為馬赫坡社的利益或尊嚴與他們自己的部落無關,或者基於其它更重要的利益
而不願反抗日本官方,所以他們不願出草。作者所謂的「集體主義」不存在於霧社事件或
出草儀式中。霧社事件的動機是為尊嚴而反抗,出草只是手段;而出草本身給獵人甚至所
有族人帶來的喜悅、狂歡就是出草禮俗得以延續的因素。那種喜悅在文明的當代看來是野
蠻而不可想像的,但是當代能把「野蠻」與「不正當」畫上等號嗎?
由於我自己對史學理論接觸得少,「能不能重現歷史」等等方法論上的問題使我不能
決斷霧社事件的正當性。也許歷史本身就排除了「評估歷史」的可能。探討霧社事件只是
這部小說其中一個目的,作者更想呈現的是莫那魯道的子孫追尋「原鄉」的過程,以及他
「在部落所見的餘生」。歷史終究是過去的、無法改變的事情,評斷歷史事件的正當與否
對族人現在的生活、部落未來發展及文化的保存沒有任何幫助,重要的是族人在經過歷史
的傷痛後如何度過餘生、保存部落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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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永遠可能是對的。
── H.-G.Gadam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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