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ncentank (環境需要的是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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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情報] 教部通過 中正紀念堂改名台灣民主紀念館
時間Mon Mar 5 01:09:47 2007
中國時報 2007.03.04
都計變更若不經市府 政院將開先例
蔡依蒨、郭淑敏/台北報導
行政院擬規畫拆除中正紀念堂圍牆,台北市長郝龍斌明確表示,要拆除圍牆需向市府
請領拆除執照,市府將請都市計畫委員會的專家來評估拆除圍牆對周遭景觀的衝擊,希望
中央依法行政,不要逾越分寸。
雖然市府強調中正紀念堂從內到外的使用用途改變,需經市府同意,但是市府相關人
士也透露,行政院可以援引建築法九十八、九十九條,特種建築或是紀念性建築,經行政
院許可,可以不適用建築法相關規定,逕行處理中正紀念堂的變更問題。
只不過過去特種建築大都指的是軍事用地,或是軍事建築物,因此行政院要援引該法條,
就要評估後遺症。
此外,市府高層也表示,都市計畫變更不一定都要先送台北市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
依法中央也可以因特殊狀況逕行送內政部都市計畫審議委員會。但過去這種例子幾乎沒有
出現過,行政院會不會開先例,也值得觀察。
中正紀念堂用地在民國七十年十二月公告為都市計畫案中的「中正紀念堂用地」,供
中正紀念堂及其附屬相關設施使用。而「中正紀念堂籌建小組」代表人俞國華申請建照與
使用執照,建築物用途為陳列室、紀念堂,屬於建築法第九十九條所稱的「紀
念性建築物」;而圍牆部分,包括「迴廊、角亭、牌樓及廁所」依照建築法第四條請領執
照。
市府都發局副局長脫宗華指出,據都市計畫法,中正紀念堂屬北市的特定專用區,行
政院若擬將中正紀念堂用地改為「台灣民主公園」使用,則須辦理都市計畫變更,以符合
實際用途。
另外,都市計畫規定,拆除前需經「台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
」審議通過後,依建築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向市府都市發展局建築科申請拆除執照。
脫宗華強調,倘未依法經市府許可擅自拆除,依建築法規定可處三萬元的罰款,並要
求復原。同時因違反都市計畫法規,依法得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卅萬以下罰鍰,並勒令恢
復原狀,如不恢復原狀,還得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市府高層強調,只要法律程序完備,且經過市民充分討論,中正紀念堂未來要做何種
改變,市府會尊重專家意見,沒有預存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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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行政院可以放“大絕招”的意思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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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eslite12:我覺得行政院很蠢 這樣子到2008能改變的東西還是很少 03/05 01:29
2F:推 ji394xu3:小弟認為真正的大絕招就是地方制度921,省直轄市全部壽終 03/05 14:36
3F:→ ji394xu3:正寢....真絕。 03/05 14:37
4F:→ ji394xu3:但這也的確是討論很久的話題就是~小弟也常錯亂台北市究竟 03/05 14:39
5F:→ ji394xu3:還是不是"直屬中央管轄",看它們關係倒像兩個"對等單位"啦 03/05 1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