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vincentank (环境需要的是你)
看板Taipei
标题Re: [情报] 教部通过 中正纪念堂改名台湾民主纪念馆
时间Mon Mar 5 01:09:47 2007
中国时报 2007.03.04
都计变更若不经市府 政院将开先例
蔡依蒨、郭淑敏/台北报导
行政院拟规画拆除中正纪念堂围墙,台北市长郝龙斌明确表示,要拆除围墙需向市府
请领拆除执照,市府将请都市计画委员会的专家来评估拆除围墙对周遭景观的冲击,希望
中央依法行政,不要逾越分寸。
虽然市府强调中正纪念堂从内到外的使用用途改变,需经市府同意,但是市府相关人
士也透露,行政院可以援引建筑法九十八、九十九条,特种建筑或是纪念性建筑,经行政
院许可,可以不适用建筑法相关规定,迳行处理中正纪念堂的变更问题。
只不过过去特种建筑大都指的是军事用地,或是军事建筑物,因此行政院要援引该法条,
就要评估後遗症。
此外,市府高层也表示,都市计画变更不一定都要先送台北市都市计画审议委员会,
依法中央也可以因特殊状况迳行送内政部都市计画审议委员会。但过去这种例子几乎没有
出现过,行政院会不会开先例,也值得观察。
中正纪念堂用地在民国七十年十二月公告为都市计画案中的「中正纪念堂用地」,供
中正纪念堂及其附属相关设施使用。而「中正纪念堂筹建小组」代表人俞国华申请建照与
使用执照,建筑物用途为陈列室、纪念堂,属於建筑法第九十九条所称的「纪
念性建筑物」;而围墙部分,包括「回廊、角亭、牌楼及厕所」依照建筑法第四条请领执
照。
市府都发局副局长脱宗华指出,据都市计画法,中正纪念堂属北市的特定专用区,行
政院若拟将中正纪念堂用地改为「台湾民主公园」使用,则须办理都市计画变更,以符合
实际用途。
另外,都市计画规定,拆除前需经「台北市都市设计及土地使用开发许可审议委员会
」审议通过後,依建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向市府都市发展局建筑科申请拆除执照。
脱宗华强调,倘未依法经市府许可擅自拆除,依建筑法规定可处三万元的罚款,并要
求复原。同时因违反都市计画法规,依法得处新台币六万元以上卅万以下罚锾,并勒令恢
复原状,如不恢复原状,还得处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市府高层强调,只要法律程序完备,且经过市民充分讨论,中正纪念堂未来要做何种
改变,市府会尊重专家意见,没有预存立场。
--
所以行政院可以放“大绝招”的意思嘛?
--
╭─────────╮
│踏出一步就是你的路│
╰─────────╰
●
<■ ̄ ꈊ ___ˍˍ▁▁▂▂▂▂
︳\_ 鸞 ﴊ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17.193.65
1F:推 eslite12:我觉得行政院很蠢 这样子到2008能改变的东西还是很少 03/05 01:29
2F:推 ji394xu3:小弟认为真正的大绝招就是地方制度921,省直辖市全部寿终 03/05 14:36
3F:→ ji394xu3:正寝....真绝。 03/05 14:37
4F:→ ji394xu3:但这也的确是讨论很久的话题就是~小弟也常错乱台北市究竟 03/05 14:39
5F:→ ji394xu3:还是不是"直属中央管辖",看它们关系倒像两个"对等单位"啦 03/05 14: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