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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控師揶揄身材「被安排坐角落」遭霸凌 台
時間Fri Jun 19 18:37:39 2026
控師揶揄身材「被安排坐角落」遭霸凌 台南國中生求國賠敗訴
2026年06月18日 14:56
▲台南地院台南簡易庭審理某國中學生以導師不當管教等諸多理由,請求國家賠償30萬元
案件,判原告之訴駁回。(記者林東良翻攝)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台南1名國中生及家長指控就讀國中期間,遭班級導師不當管教、差別待遇、霸凌及身心
虐待,侵害受教權、人格發展權、名譽權及隱私權,因此向學校請求國家賠償30萬元。
台南地院審理後認為,依現有證據尚難認教師有不法侵權行為,判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
用由原告負擔。
判決資料指出,原告為未滿18歲少年,原告起訴前已向學校提出國家賠償請求,學校於20
26年2月5日拒絕賠償,因此向台南地院提告,要求學校國賠。
原告國中生及家長主張,原告其於2024、2025年間就讀台南某國中期間,班級導師有禁止
課堂發言、散布受家暴謠言、以綽號暗喻、公開要學生看心理醫生、揶揄身材、安排坐在
教室角落、干預交友、捏造學生轉學原因等行為,並認為導師有不當管教、差別待遇及霸
凌,造成其精神痛苦,因此請求精神慰撫金30萬元。
校方則否認侵權,學生的指控大部分是個人主觀感受或片面解讀,未提出完整客觀證據。
校方並表示,教師係基於校園秩序維護、學生輔導管理及保護義務,就學生行為進行提醒
、溝通及必要處理,屬正當職權行使,並未逾越合理管教範圍。
校方表示,學生多次在課堂上開他人玩笑、隱射、嘲弄他人,而遭導師建議依被告校規第
9條第9款予以大過1支,經被告家長申訴後,改依被告校規第8條第10款予以記小過2次等
情。
法院指出,依國家賠償法規定,須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人民自由或權利,國家才負損害賠償責任;且請求一方應就有利於己事實負舉證責任。
本案原告主張教師有不當管教、霸凌、身心虐待等行為,自應提出證據證明教師有不法侵
害權利情形。
法院審酌後認為,原告主張導師禁止其課堂發言、揶揄身材、任由他人嚇唬、公開行為自
述表及干預交友等部分,未提出證據佐證,難以認定為真。
至於原告提出對話紀錄、申訴書、保健室紀錄、獎懲紀錄、聯絡簿、教室座位照片及陳述
書等證據,法院逐項審酌後指出,相關資料多難以證明教師確有散布謠言、暗喻綽號、惡
意嘲諷或不法侵害行為。
其中,關於座位安排部分,法院認為,教師基於教學專業,考量學生身心、學習狀況及班
級管理進行座位安排,原則上應尊重教師專業自主權。
原告座位雖位於角落,但仍屬一般正常座位範圍內,難認會影響學習,也難認具有懲罰或
標籤化性質。
針對原告曾受懲處部分,法院認為,教師依學生行為情節簽擬懲處並經層層簽核,屬依法
行政程序。即使後續經申訴後改為較輕處分,也不能因此推論教師原本建議懲處即屬違法
或濫權。
法院也指出,從聯絡簿及對話紀錄可見,導師對家長反映事項曾回應將轉知學務組處理,
也曾稱讚原告表現,難認有忽視權益或百般刁難情形;而導師詢問學生是否需要心理協助
,依前後文觀察,應屬關心學生心理狀況的善意詢問或建議,難認有惡意嘲諷。
法院最後認定,依目前卷內證據資料,尚難認定學校教師有不當管教、差別待遇、霸凌或
身心虐待等不法行為,也難認有侵害原告受教權、人格發展權、名譽權及隱私權情形。
原告依國家賠償法及民法規定請求學校給付30萬元及利息,為無理由,判決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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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nightwing: 教師都沒人願意當了 少子化也能有教師荒 06/19 2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