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eorgebb (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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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偷摘15元荔枝 被索賠2萬
時間Wed Jul 6 09:58:30 2011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1/new/jul/6/today-so9.htm
偷摘15元荔枝 被索賠2萬
〔記者陳建志、林良哲/台中報導〕何姓男子和友人騎車前往台中市太平山區兜風,一時
心生貪念,偷摘約1台斤荔枝,市價約15、16元,被施姓園主當場逮捕,園主願以2萬元和
解,何男無力負擔,被依竊盜罪嫌移送。
警方調查,台中市何姓男子(31歲)2日上午與5名友人,分乘3輛機車前往太平山區兜風
,途經坪林路產業道路時,突然降雨,眾人跑進路旁荔枝園躲雨。
何男看到荔枝結實纍纍,拿起塑膠袋摘荔枝,施姓園主當場發現何男蹲在樹下,手上還拿
著塑膠袋,人贓俱獲。何男被抓後說願意賠償,施姓園主直說要給何男一個警惕,開價2
萬元才願和解。失業的何男表明無力賠償,只好任由園主報警並移送法辦。
警方調查,何男偷摘的荔枝重達652公克,約1台斤,市價約15、16元。何男雖因無法賠償
被移送,但在法律認定上,有損害才有賠償,賠償也是用來彌補損害,並非讓被害人藉此
得到超額利益,因此被害人若要求加害人一定要賠多少,此一手段可能已形成威嚇、強迫
,將構成恐嚇取財罪。
律師陳武璋表示,施姓園主要求的賠償金太高,已違反公序良俗,契約屬於無效,民眾可
不答應;但竊盜罪屬公訴罪,就算賠償也無法私了,還是要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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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 反正失業 寧願被法官判去關也不要拿兩萬塊和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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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2.125.68.57
1F:推 guyverwu:免錢的最貴... 07/06 12:29
2F:推 happy7912:就算罰一百倍也不用一萬 真誇張= = 07/06 12:41
3F:→ bt39:園主根本想趁機敲一筆。就像車禍,明明人沒怎樣,卻要求高額 07/06 12:43
4F:→ bt39:賠償金... 07/06 12:43
5F:推 ttl069:既然是這樣,那為何這個老闆被沒有移送法辦 07/06 22:54
6F:推 TankeVonne:只有告訴乃論罪和非告訴乃論罪 沒有公訴罪這種東西 07/06 23:29
7F:推 pinkplumage:勿以惡小而為之 最討厭偷東西的人! 07/07 01:23
8F:推 ttl069:所以我的問題板上還是沒有人有知識能夠回答 07/07 18:50
9F:推 guyverwu:不知道是不是要取到財才能算恐嚇取財? 07/07 21:17
10F:→ georgebb:回版友 : 恐嚇是告訴乃論 當事人可能因為理虧 07/08 08:54
11F:→ georgebb:兼農場主人有權把人留著待警方處理 期間若無強迫手法 07/08 08:55
12F:→ georgebb:應該是不容易構成/告成立恐嚇罪 07/08 08:55
13F:→ georgebb:本案由小弟來判案的話 恐怕就只有義務勞動三個月(或更少) 07/08 08:57
14F:→ georgebb:若被告無前科 也許檢察官會說微罪不舉,不起訴 07/08 08:58
15F:噓 sldwbb:以將依法送警法辦 而有取財行為 並不成立恐嚇取財 07/12 15:01
16F:→ sldwbb:恐嚇 應該以將來不法之惡害為之 送警究辦不符恐嚇構成要件 07/12 15:02
17F:→ sldwbb:另外陳律師表達有誤 本件兩造間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 07/12 15:03
18F:→ sldwbb:並無契約存在,更不會有契約無效之情形 07/12 15:05
19F:→ sldwbb:行為人只需要依照民法損害賠償請求範圍的規定去主張即可 07/12 15:06
20F:→ sldwbb:無須負擔不合理的賠償 07/12 1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