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n5566 (惦惦)
看板TaichungBun
標題[公告] proshowb 遭檢舉 志願服務法 一案
時間Fri Jan 10 23:55:38 2014
被檢舉人:proshowb
文章代碼:
#1IpwVFEm
被檢舉違規事項:
作者 proshowb (Pro小銘~) 看板 TaichungBun
標題 [徵求] 徵求攝影志工 協助活動紀錄
時間 Fri Jan 10 15:57:00 2014
相關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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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檢舉人有來信說明,但礙於板面就不提出來了(因為我真的看不懂)。
2. 依據我國法令:志願服務法 第 2 條
本法之適用範圍為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
眾利益之服務計畫。
前項所指之服務計畫不包括單純、偶發,基於家庭或友誼原因而執行之志
願服務計畫。
3. 在板上徵求之志工,依上述第2點論為「友誼」,故常稱大家為「板友」。
如非為志願性之工作或不認同其徵求性質並不會主動參與,故依「友誼」
之項認為。
4. 依上述第2、3點,故『裁決無違』。
───────────────────────────────────────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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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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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3.42.8
1F:推 youngpool:何為單純、偶發? 01/11 00:04
2F:→ youngpool:他這早就在網路上做公告了不算偶發吧 01/11 00:05
3F:→ youngpool:實際上以沒有登記的團體來說,就是只能徵義工 01/11 00:05
4F:→ youngpool:這次這案例明顯的就是違法了... 01/11 00:05
5F:推 youngpool:第三條 本法之名詞定義如下: 01/11 00:11
6F:→ youngpool:三、志願服務運用單位:運用志工之機關、機構、學校、法 01/11 00:11
7F:→ youngpool:人或經政府立案團體。 01/11 00:12
8F:→ youngpool:單純自願清掃社區,偶然扶老太太過馬路 01/11 00:12
9F:→ youngpool:我哥哥需要人幫忙拍照,我朋友開店須助手 01/11 00:13
10F:→ youngpool:這次這活動不是單純、偶發、家庭、友誼 01/11 00:13
11F:→ youngpool:志工一職是受法律管束的,今天活動出了問題 01/11 00:14
12F:→ youngpool:你是志工,招募你的人要幫你處理 01/11 00:14
13F:→ youngpool:但今天這個單位不是登記單位,出了事情跑票誰負責? 01/11 00:14
14F:→ youngpool:簡簡單單的用義工名義就ok的,改一下沒很難 01/11 00:14
15F:→ youngpool:還是認定無違我也無法..可以打電話去問相關單位 01/11 00:16
16F:→ youngpool:今天如果你袒護非法那... 01/11 00:16
1. 現實社會中,是否違法不是板主或是警察說了算,裁決者是法官。
2. PTT台中板 ,板主只是負責管板,今天被檢舉案例是違法,
板主能做的就是依檢舉人提供的相關資訊,去查看法規是如何。
3. 既然法規上已明定相關資訊(在板主的認定下),如有檢舉人不服,
其實可以直接報警,讓相關案例進入司法就可以了。
4. 板主的權限沒有大家想的那麼大,很多板友都是來一封信或丟個水球,
板主就要開始查是否違法、違規或請對方說明,Google相關資訊,
以求做出較「合理」的說明、解釋、舉發。
所以說板主袒護非法,就板主的認知就是上述而已,
真的認定是「違法」(例:檢察官起訴),板主還是認為是「無違」,
再來說板主袒護,我想會比較適合,謝謝。
17F:推 youngpool:今天合法作法,志工服志願服務是可以索取志工時數的 01/11 00:18
18F:→ youngpool:無法協助申請志工時數,何來合法單位之說 01/11 00:18
19F:推 youngpool:日租文你就可以說違法,這個也是違法你就不抓 01/11 00:27
志工部份,依相關裁決第二點,既不適用該法,
就不會有後續志工時數、保障、…等。
20F:推 youngpool:法規資訊提供了,做法就是這樣,你就是幫他留下來 01/11 00:29
21F:→ youngpool:不算袒護嗎? 01/11 00:29
22F:→ youngpool:難道原文裡面只有我表示這是非法程序嗎? 01/11 00:29
23F:推 MeDoe:推~ 01/11 00:30
24F:推 MeDoe:... 小弟建議 報警好了!! 01/11 00:35
25F:推 youngpool:.......照這邏輯,任何單位來徵志工都可以!!?? 01/11 00:36
26F:→ youngpool:矽__員工日運動會,來招募志工去撿垃圾也可以? 01/11 00:36
27F:→ youngpool:今天是要協助他去做合法的事情 01/11 00:37
28F:→ youngpool:他也是好心,所以他才做這個活動 01/11 00:37
29F:→ youngpool:我們可以讓他合法,為什麼一定要維持他非法? 01/11 00:37
30F:→ youngpool:到底改徵義工有這麼難嗎? 01/11 00:37
31F:→ youngpool:他徵到的攝影如果過程中不慎摔傷誰能保障? 01/11 00:38
32F:推 youngpool:現在如果去報警了,檢調跟警察介入 01/11 00:41
33F:→ youngpool:好事一樁變成這樣 大家很滿意是嗎? 01/11 00:41
34F:推 MeDoe:報警啦 揪幾個人做活動 也沒收錢 小弟弟我覺得報警比較好 01/11 00:43
35F:→ MeDoe:既然都被你看出違法 報警是身為我們國民的義務與權利 01/11 00:44
36F:→ MeDoe:不然板主這麼弱小都沒辦法解決 只好讓公權力介入了 01/11 00:45
37F:推 youngpool:我再舉一個例子 01/11 00:50
38F:→ youngpool:今天董氏基金會招募我為志工,請我去募發票 01/11 00:51
39F:→ youngpool:我走在街上被撞了,依法董氏基金會要負責 01/11 00:51
40F:→ youngpool:因為這是法律對志工的保障 01/11 00:51
41F:→ youngpool:再一例 01/11 00:52
42F:→ youngpool:我今天自發性去幫隔壁鄰居奶奶餵飯吃,結果他噎死了 01/11 00:52
43F:→ youngpool:因為我不是受合法單位招募,所以人死了是我負責 01/11 00:52
44F:→ youngpool:這樣你有懂為什麼要爭取這是志工還是義工嗎? 01/11 00:52
此部份為志工與招募者之間的權利確認(例:確認事發責任問題等。)
在此也建議,如有疑慮就別去或需先確認清楚。
因討論內容以偏離裁決內容,故不再回應。
45F:推 MeDoe:所以既然你知道了這嚴重性 板主又沒辦法處理 建議報警...... 01/11 00:54
46F:推 youngpool:我今天只是不想一個好人團體惹麻煩 01/11 00:56
47F:→ youngpool:報警太不厚道了 01/11 00:56
48F:推 MeDoe: 囧興~ 那推一下好人團體 01/11 00:57
49F:推 youngpool:還有,你條例二這邊你也讀錯了 01/11 00:59
50F:→ youngpool:志工為受"志願服務法"約束及保障的 01/11 00:59
51F:→ youngpool:不受志願服務法約束與保障的叫做"義工" 01/11 00:59
52F:→ youngpool:今天此案例是不受保障,真的就是義工齁!!! 01/11 00:59
※ youngpool:轉錄至看板 L_TaiwanPlaz 01/11 01:27
53F:噓 nanaceking:照你說都要讓警察來判的話,那麼那些違背善良風俗或是 01/11 02:07
54F:→ nanaceking:辱罵等的等司法來判就好了,因為你也不知道這樣是否違法 01/11 02:08
此部份一併比照辦理,例板主舉發違法,經司法判決為無違法,
板主會公告道歉,一樣的如檢舉違法,但板主認定不違法,
經司法判決違法,後續一樣依規定辦理。
55F:推 basketballj:推板主 辛苦 01/11 02:20
56F:推 Vicky163099:Y大說得很清楚,推 01/11 02:41
57F:推 busha:我想young的意思是想保障台中版友參加志工安全 01/11 09:17
58F:→ busha:重點我覺得除了是否合乎偶發性的原因之外.. 01/11 09:18
59F:→ busha:該單位是否有明確的說出該"組織立案名稱" 01/11 09:19
60F:→ busha:該單位法定"負責人"及相關符合志工的權利與義務.. 01/11 09:20
61F:→ busha:例如:服務訓練、志工保險、服務時數登記... 01/11 09:20
62F:→ busha:若要留下該篇文章,就應該要妥善修改並說明。 01/11 09:21
63F:推 busha:例如一個活動至少有主辦單位而不是只有活動名稱 01/11 09:24
64F:→ busha:如果立案行政程序尚未完成,可跟學校洽談由學校主辦。 01/11 09:25
65F:→ busha:出事才有保障,可能大家認為活動中絕對很安全。 01/11 09:25
66F:→ busha:但一個完整的志工保障,是包含出發與回家的路途中... 01/11 09:26
67F:推 busha:若都無法提供保障..就等於義工或者版友熱情幫助 01/11 09:29
68F:→ busha:實在不算是志工... 01/11 09:29
69F:→ busha:因為本身也曾參與及舉辦類似活動滿多次的.. 01/11 09:30
70F:→ busha:當初也跟該篇文章裡的情況一樣未跑完成序 01/11 09:30
71F:→ busha:導致衍生出滿多問題..."招募志工"四字不可亂用.. 01/11 09:31
72F:推 busha:等等young是檢舉沒有立案證明...跟版主的裁決無關呀 01/11 09:36
73F:→ busha:至少要友舉辦的相關證明或至少要有他們的團體名稱吧!!! 01/11 09:38
在此補上說明:
1. 義工與志工的認定並非該y板友所述。
義工需有一定之義務存在,例學校的義工媽媽。
「志願」參加是可以說不到就不到, 說中途離開就離開,「義工不行」。
2. 志工部份因志願服務為主,無任何強迫性行為,當初立志願服務法的來由,
其目的不是要規範像本例之類似案件,而是要強制有徵志工的機關團體,
為這些志工設定相關認證、權責才立法,所以才會再法條上加入板主引用的
第二條,有興趣的板友可以參考相關說明:
http://ppt.cc/cumr。
再確認板主的說明是否不宜,謝謝。
74F:推 busha:版主所以我再推文的內容寫說算是義工或版友熱情幫忙 01/11 10:20
75F:→ busha:其原因是歸究於參加者的心態是義務還是志願幫忙 01/11 10:21
76F:→ busha:另外的確如版主說明志工如同志願服務 01/11 10:22
77F:→ busha:但是現行法條規定招募志工就應該要有一定機關組織 01/11 10:23
78F:→ busha:我也舉個之前遇到過的例子 01/11 10:24
79F:→ busha:就如同有一天突然有人在PTT上面募款... 01/11 10:24
80F:→ busha:但依據法規事要有申請募款帳號之身分,才可以募款... 01/11 10:24
81F:→ busha:難道就要依因為此屬板友熱情捐助...故不涉及勸募條例嗎 01/11 10:25
82F:→ busha:其實最主要的就如同其他交易文 至少要有主辦單位 01/11 10:26
83F:→ busha:活動負責人...以保障台中版友熱心參與志工的權利 01/11 10:26
84F:→ busha:重點就是不可使用招募志工...另外就算要協助.. 01/11 10:28
85F:→ busha:其資訊也不明確...尚需補足 01/11 10:28
@ busha
板主的職責就是依目前板規管板,有違板規就處理,無違就說明無違的點。
後續種種... 說真的這不是板主可以管的。
再,一樣的,如果認為板主的裁決有問題,可以到組務申訴或檢舉,
該案例y大也至組務檢舉,剩餘的部份就靜候裁決就好了。
86F:推 busha:台中版規好像沒明確訂定相關規定耶...版主辛苦了 01/11 10:43
87F:推 youngpool:義工的權利與義務是與服務對象與內容有關連 01/11 13:48
88F:→ youngpool:有些工作內容其實應該被稱做為志工 01/11 13:48
義工跟志工在法律上是完全不相同的。
89F:→ youngpool:更真正的志工是受到法律的保障 01/11 13:49
90F:→ youngpool:並有著志工的權利與義務以及服務及使用單位的權利與義務 01/11 13:49
91F:→ youngpool:網頁中段的(一)總則適用問題→第二條(適用範圍) 01/11 13:50
92F:→ youngpool:裡面也有寫到 01/11 13:50
93F:→ youngpool:非正式部門的服務行為被排除在志願服務範圍之外。 01/11 13:50
94F:→ youngpool:既排除在範圍外,則不符合把法所列訂志工之規範 01/11 13:51
95F:→ youngpool:當然也不享有,相關保障 01/11 13:51
96F:→ youngpool:今天原文就是處在這個地方,所以他不能說他徵的是志工 01/11 13:51
97F:→ youngpool:你當純就徵求好心人來幫忙就可以 01/11 13:52
98F:→ youngpool:你徵的是"志工"就會是一個很沉重但很有意義的事情 01/11 13:52
y大上面說的徵求好心人,就是徵志工阿! 是相同行為
法律的規範本來就無禁止此類相關,故可光明正大用何必要東躲西藏?
法律上規範本就說明的非常清楚,受志服法規範的志工與不受志服法規範的志工,
本來就是不同的,所以才有第二條的適用範圍。
白話文的解釋表示,我只規範此圈內的志工,其餘志工不受此法規範。
所以,本案此例依上述相關說明,還是不違法。
站在板務的立場,板主儘可能將有爭議的地方陳述清楚,給予正確資訊。
因該案己至組務檢舉,故後續板主部份不再回應,靜待組務裁決。
--2014.01.11 15:25
99F:→ laechan:志工跟義工本來就不同,用字很重要,這不就是歷來的堅持嗎 01/11 14:15
※ 編輯: gun5566 來自: 114.33.42.8 (01/11 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