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n5566 (惦惦)
看板TaichungBun
标题[公告] proshowb 遭检举 志愿服务法 一案
时间Fri Jan 10 23:55:38 2014
被检举人:proshowb
文章代码:
#1IpwVFEm
被检举违规事项:
作者 proshowb (Pro小铭~) 看板 TaichungBun
标题 [徵求] 徵求摄影志工 协助活动纪录
时间 Fri Jan 10 15:57:00 2014
相关裁决:
───────────────────────────────────────
1. 被检举人有来信说明,但碍於板面就不提出来了(因为我真的看不懂)。
2. 依据我国法令:志愿服务法 第 2 条
本法之适用范围为经主管机关或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主办或经其备查符合公
众利益之服务计画。
前项所指之服务计画不包括单纯、偶发,基於家庭或友谊原因而执行之志
愿服务计画。
3. 在板上徵求之志工,依上述第2点论为「友谊」,故常称大家为「板友」。
如非为志愿性之工作或不认同其徵求性质并不会主动参与,故依「友谊」
之项认为。
4. 依上述第2、3点,故『裁决无违』。
───────────────────────────────────────
以上。
--
==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33.42.8
1F:推 youngpool:何为单纯、偶发? 01/11 00:04
2F:→ youngpool:他这早就在网路上做公告了不算偶发吧 01/11 00:05
3F:→ youngpool:实际上以没有登记的团体来说,就是只能徵义工 01/11 00:05
4F:→ youngpool:这次这案例明显的就是违法了... 01/11 00:05
5F:推 youngpool:第三条 本法之名词定义如下: 01/11 00:11
6F:→ youngpool:三、志愿服务运用单位:运用志工之机关、机构、学校、法 01/11 00:11
7F:→ youngpool:人或经政府立案团体。 01/11 00:12
8F:→ youngpool:单纯自愿清扫社区,偶然扶老太太过马路 01/11 00:12
9F:→ youngpool:我哥哥需要人帮忙拍照,我朋友开店须助手 01/11 00:13
10F:→ youngpool:这次这活动不是单纯、偶发、家庭、友谊 01/11 00:13
11F:→ youngpool:志工一职是受法律管束的,今天活动出了问题 01/11 00:14
12F:→ youngpool:你是志工,招募你的人要帮你处理 01/11 00:14
13F:→ youngpool:但今天这个单位不是登记单位,出了事情跑票谁负责? 01/11 00:14
14F:→ youngpool:简简单单的用义工名义就ok的,改一下没很难 01/11 00:14
15F:→ youngpool:还是认定无违我也无法..可以打电话去问相关单位 01/11 00:16
16F:→ youngpool:今天如果你袒护非法那... 01/11 00:16
1. 现实社会中,是否违法不是板主或是警察说了算,裁决者是法官。
2. PTT台中板 ,板主只是负责管板,今天被检举案例是违法,
板主能做的就是依检举人提供的相关资讯,去查看法规是如何。
3. 既然法规上已明定相关资讯(在板主的认定下),如有检举人不服,
其实可以直接报警,让相关案例进入司法就可以了。
4. 板主的权限没有大家想的那麽大,很多板友都是来一封信或丢个水球,
板主就要开始查是否违法、违规或请对方说明,Google相关资讯,
以求做出较「合理」的说明、解释、举发。
所以说板主袒护非法,就板主的认知就是上述而已,
真的认定是「违法」(例:检察官起诉),板主还是认为是「无违」,
再来说板主袒护,我想会比较适合,谢谢。
17F:推 youngpool:今天合法作法,志工服志愿服务是可以索取志工时数的 01/11 00:18
18F:→ youngpool:无法协助申请志工时数,何来合法单位之说 01/11 00:18
19F:推 youngpool:日租文你就可以说违法,这个也是违法你就不抓 01/11 00:27
志工部份,依相关裁决第二点,既不适用该法,
就不会有後续志工时数、保障、…等。
20F:推 youngpool:法规资讯提供了,做法就是这样,你就是帮他留下来 01/11 00:29
21F:→ youngpool:不算袒护吗? 01/11 00:29
22F:→ youngpool:难道原文里面只有我表示这是非法程序吗? 01/11 00:29
23F:推 MeDoe:推~ 01/11 00:30
24F:推 MeDoe:... 小弟建议 报警好了!! 01/11 00:35
25F:推 youngpool:.......照这逻辑,任何单位来徵志工都可以!!?? 01/11 00:36
26F:→ youngpool:矽__员工日运动会,来招募志工去捡垃圾也可以? 01/11 00:36
27F:→ youngpool:今天是要协助他去做合法的事情 01/11 00:37
28F:→ youngpool:他也是好心,所以他才做这个活动 01/11 00:37
29F:→ youngpool:我们可以让他合法,为什麽一定要维持他非法? 01/11 00:37
30F:→ youngpool:到底改徵义工有这麽难吗? 01/11 00:37
31F:→ youngpool:他徵到的摄影如果过程中不慎摔伤谁能保障? 01/11 00:38
32F:推 youngpool:现在如果去报警了,检调跟警察介入 01/11 00:41
33F:→ youngpool:好事一桩变成这样 大家很满意是吗? 01/11 00:41
34F:推 MeDoe:报警啦 揪几个人做活动 也没收钱 小弟弟我觉得报警比较好 01/11 00:43
35F:→ MeDoe:既然都被你看出违法 报警是身为我们国民的义务与权利 01/11 00:44
36F:→ MeDoe:不然板主这麽弱小都没办法解决 只好让公权力介入了 01/11 00:45
37F:推 youngpool:我再举一个例子 01/11 00:50
38F:→ youngpool:今天董氏基金会招募我为志工,请我去募发票 01/11 00:51
39F:→ youngpool:我走在街上被撞了,依法董氏基金会要负责 01/11 00:51
40F:→ youngpool:因为这是法律对志工的保障 01/11 00:51
41F:→ youngpool:再一例 01/11 00:52
42F:→ youngpool:我今天自发性去帮隔壁邻居奶奶喂饭吃,结果他噎死了 01/11 00:52
43F:→ youngpool:因为我不是受合法单位招募,所以人死了是我负责 01/11 00:52
44F:→ youngpool:这样你有懂为什麽要争取这是志工还是义工吗? 01/11 00:52
此部份为志工与招募者之间的权利确认(例:确认事发责任问题等。)
在此也建议,如有疑虑就别去或需先确认清楚。
因讨论内容以偏离裁决内容,故不再回应。
45F:推 MeDoe:所以既然你知道了这严重性 板主又没办法处理 建议报警...... 01/11 00:54
46F:推 youngpool:我今天只是不想一个好人团体惹麻烦 01/11 00:56
47F:→ youngpool:报警太不厚道了 01/11 00:56
48F:推 MeDoe: 囧兴~ 那推一下好人团体 01/11 00:57
49F:推 youngpool:还有,你条例二这边你也读错了 01/11 00:59
50F:→ youngpool:志工为受"志愿服务法"约束及保障的 01/11 00:59
51F:→ youngpool:不受志愿服务法约束与保障的叫做"义工" 01/11 00:59
52F:→ youngpool:今天此案例是不受保障,真的就是义工齁!!! 01/11 00:59
※ youngpool:转录至看板 L_TaiwanPlaz 01/11 01:27
53F:嘘 nanaceking:照你说都要让警察来判的话,那麽那些违背善良风俗或是 01/11 02:07
54F:→ nanaceking:辱骂等的等司法来判就好了,因为你也不知道这样是否违法 01/11 02:08
此部份一并比照办理,例板主举发违法,经司法判决为无违法,
板主会公告道歉,一样的如检举违法,但板主认定不违法,
经司法判决违法,後续一样依规定办理。
55F:推 basketballj:推板主 辛苦 01/11 02:20
56F:推 Vicky163099:Y大说得很清楚,推 01/11 02:41
57F:推 busha:我想young的意思是想保障台中版友参加志工安全 01/11 09:17
58F:→ busha:重点我觉得除了是否合乎偶发性的原因之外.. 01/11 09:18
59F:→ busha:该单位是否有明确的说出该"组织立案名称" 01/11 09:19
60F:→ busha:该单位法定"负责人"及相关符合志工的权利与义务.. 01/11 09:20
61F:→ busha:例如:服务训练、志工保险、服务时数登记... 01/11 09:20
62F:→ busha:若要留下该篇文章,就应该要妥善修改并说明。 01/11 09:21
63F:推 busha:例如一个活动至少有主办单位而不是只有活动名称 01/11 09:24
64F:→ busha:如果立案行政程序尚未完成,可跟学校洽谈由学校主办。 01/11 09:25
65F:→ busha:出事才有保障,可能大家认为活动中绝对很安全。 01/11 09:25
66F:→ busha:但一个完整的志工保障,是包含出发与回家的路途中... 01/11 09:26
67F:推 busha:若都无法提供保障..就等於义工或者版友热情帮助 01/11 09:29
68F:→ busha:实在不算是志工... 01/11 09:29
69F:→ busha:因为本身也曾参与及举办类似活动满多次的.. 01/11 09:30
70F:→ busha:当初也跟该篇文章里的情况一样未跑完成序 01/11 09:30
71F:→ busha:导致衍生出满多问题..."招募志工"四字不可乱用.. 01/11 09:31
72F:推 busha:等等young是检举没有立案证明...跟版主的裁决无关呀 01/11 09:36
73F:→ busha:至少要友举办的相关证明或至少要有他们的团体名称吧!!! 01/11 09:38
在此补上说明:
1. 义工与志工的认定并非该y板友所述。
义工需有一定之义务存在,例学校的义工妈妈。
「志愿」参加是可以说不到就不到, 说中途离开就离开,「义工不行」。
2. 志工部份因志愿服务为主,无任何强迫性行为,当初立志愿服务法的来由,
其目的不是要规范像本例之类似案件,而是要强制有徵志工的机关团体,
为这些志工设定相关认证、权责才立法,所以才会再法条上加入板主引用的
第二条,有兴趣的板友可以参考相关说明:
http://ppt.cc/cumr。
再确认板主的说明是否不宜,谢谢。
74F:推 busha:版主所以我再推文的内容写说算是义工或版友热情帮忙 01/11 10:20
75F:→ busha:其原因是归究於参加者的心态是义务还是志愿帮忙 01/11 10:21
76F:→ busha:另外的确如版主说明志工如同志愿服务 01/11 10:22
77F:→ busha:但是现行法条规定招募志工就应该要有一定机关组织 01/11 10:23
78F:→ busha:我也举个之前遇到过的例子 01/11 10:24
79F:→ busha:就如同有一天突然有人在PTT上面募款... 01/11 10:24
80F:→ busha:但依据法规事要有申请募款帐号之身分,才可以募款... 01/11 10:24
81F:→ busha:难道就要依因为此属板友热情捐助...故不涉及劝募条例吗 01/11 10:25
82F:→ busha:其实最主要的就如同其他交易文 至少要有主办单位 01/11 10:26
83F:→ busha:活动负责人...以保障台中版友热心参与志工的权利 01/11 10:26
84F:→ busha:重点就是不可使用招募志工...另外就算要协助.. 01/11 10:28
85F:→ busha:其资讯也不明确...尚需补足 01/11 10:28
@ busha
板主的职责就是依目前板规管板,有违板规就处理,无违就说明无违的点。
後续种种... 说真的这不是板主可以管的。
再,一样的,如果认为板主的裁决有问题,可以到组务申诉或检举,
该案例y大也至组务检举,剩余的部份就静候裁决就好了。
86F:推 busha:台中版规好像没明确订定相关规定耶...版主辛苦了 01/11 10:43
87F:推 youngpool:义工的权利与义务是与服务对象与内容有关连 01/11 13:48
88F:→ youngpool:有些工作内容其实应该被称做为志工 01/11 13:48
义工跟志工在法律上是完全不相同的。
89F:→ youngpool:更真正的志工是受到法律的保障 01/11 13:49
90F:→ youngpool:并有着志工的权利与义务以及服务及使用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01/11 13:49
91F:→ youngpool:网页中段的(一)总则适用问题→第二条(适用范围) 01/11 13:50
92F:→ youngpool:里面也有写到 01/11 13:50
93F:→ youngpool:非正式部门的服务行为被排除在志愿服务范围之外。 01/11 13:50
94F:→ youngpool:既排除在范围外,则不符合把法所列订志工之规范 01/11 13:51
95F:→ youngpool:当然也不享有,相关保障 01/11 13:51
96F:→ youngpool:今天原文就是处在这个地方,所以他不能说他徵的是志工 01/11 13:51
97F:→ youngpool:你当纯就徵求好心人来帮忙就可以 01/11 13:52
98F:→ youngpool:你徵的是"志工"就会是一个很沉重但很有意义的事情 01/11 13:52
y大上面说的徵求好心人,就是徵志工阿! 是相同行为
法律的规范本来就无禁止此类相关,故可光明正大用何必要东躲西藏?
法律上规范本就说明的非常清楚,受志服法规范的志工与不受志服法规范的志工,
本来就是不同的,所以才有第二条的适用范围。
白话文的解释表示,我只规范此圈内的志工,其余志工不受此法规范。
所以,本案此例依上述相关说明,还是不违法。
站在板务的立场,板主尽可能将有争议的地方陈述清楚,给予正确资讯。
因该案己至组务检举,故後续板主部份不再回应,静待组务裁决。
--2014.01.11 15:25
99F:→ laechan:志工跟义工本来就不同,用字很重要,这不就是历来的坚持吗 01/11 14:15
※ 编辑: gun5566 来自: 114.33.42.8 (01/11 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