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indycheng (Loop & Lo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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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公告] 有償取得之贈品買賣規定
時間Mon Aug 13 12:45:37 2012
根據置底檢舉
本板文章中有販售金牌啤酒贈票之情事
●19349 s 3 8/08 kelvin521019 □ [交易] 8/18 金牌音樂派對門票(文心圓形劇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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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碼(AID):
#1G8eb2VH (TaichungBun) [ptt.cc] [交易] 8/18 金牌音樂派對 │
│ 文章網址:
http://webptt.com/m.aspx?n=bbs/TaichungBun/M.1344440642.A.7D1.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43 Ptt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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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類似商品規範討論已久,但並未明確公告解釋規定
以下解釋理由並檢附說明:
[理由一]
信用卡紅利點數、超商點數、滿額贈品贈票是否屬於有償取得之物品
消保會法制組發布之新聞稿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207/52/2063h.html )
因新聞為2010年發布,連結已失效,節錄新聞內容如下
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邱惠美指出,經多次討論後,與會的代表已取得一些共識,首先銀行若
事先已揭露紅利點數的使用期限,如終身、2年、3年,即應於該期限內讓持卡人使用紅利
點數,不得任意縮短、更改。
此外,邱惠美表示,要是業者未先揭露使用期限,依金管會規定,將視為永久有效。
而未來紅利點數的使用期限有疑義時,應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作有利於消
費者的解釋。
同時,邱惠美強調,雖然在銀行業者將紅利點數視為屬於額外給予卡的優惠,但消費
者必須要刷卡才能累積紅利,並非無償取得。因此業者不能隨意縮短點數使用期限,侵害
消費者權益。
資料來源:
#1BbGWPpU (LAW)
[理由二]
贈品是否得轉售
1. 雙務契約:雙方當事人均負給付義務之契約。
(1) 完全雙務契約:雙方當事人互負居於給付與對待給付關係義務之契約,亦即雙方
之給付義務互為因果。如買賣契約、互易契約、租賃契約、
有償委任契約、附利息消費借貸契約。
2. 民法相關條文規範
(1) 義務之履行 (民412)
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
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負擔以公益為目的者,於贈與人死亡後,主管機關或檢察官得請求受贈人
履行其負擔。
(2) 不當得利之返還 (民419)
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
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
(3) 返還贈與物、償還其價額 (181但)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
並應返還。
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資料來源:
#1CjRkV6z (LAW)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綜上所述
除廠商於條款中明文規定不得轉讓者
其餘信用卡紅利、超商點數、滿額贈品贈票等物品得依規定進行販售,不在此限
因金牌啤酒之廠商於活動聲明條款中明訂不得轉讓折現
(
http://bit.ly/MLKRPG )
摘錄注意事項如下
9. 本活動之獎項不得轉換、轉讓或折換現金
故原文
#1G8eb2VH (TaichungBun) 予以刪除並依板規水桶一日
此篇公告文發布後相關規定即生效力
謝謝各位的配合,以上。
臺中板
cindy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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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indycheng 來自: 203.71.212.106 (08/13 13:36)
1F:推 hymo:板主辛苦了 08/13 15:50
2F:→ rex4253:阿...直接打廠商活動聲明就好啦~XDDDD 08/13 18:00
OK~補上囉~~~
3F:推 lzetn:我把文章看完了-.-/ 08/13 21:06
通篇有一半以上的篇幅都是法規條文 應該很少人會全部看完 呵呵
※ 編輯: cindycheng 來自: 123.240.226.96 (08/14 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