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indycheng (Loop & Loo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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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公告] 有偿取得之赠品买卖规定
时间Mon Aug 13 12:45:37 2012
根据置底检举
本板文章中有贩售金牌啤酒赠票之情事
●19349 s 3 8/08 kelvin521019 □ [交易] 8/18 金牌音乐派对门票(文心圆形剧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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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代码(AID):
#1G8eb2VH (TaichungBun) [ptt.cc] [交易] 8/18 金牌音乐派对 │
│ 文章网址:
http://webptt.com/cn.aspx?n=bbs/TaichungBun/M.1344440642.A.7D1.html │
│ 这一篇文章值 43 Ptt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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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於类似商品规范讨论已久,但并未明确公告解释规定
以下解释理由并检附说明:
[理由一]
信用卡红利点数、超商点数、满额赠品赠票是否属於有偿取得之物品
消保会法制组发布之新闻稿
(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207/52/2063h.html )
因新闻为2010年发布,连结已失效,节录新闻内容如下
消保会法制组组长邱惠美指出,经多次讨论後,与会的代表已取得一些共识,首先银行若
事先已揭露红利点数的使用期限,如终身、2年、3年,即应於该期限内让持卡人使用红利
点数,不得任意缩短、更改。
此外,邱惠美表示,要是业者未先揭露使用期限,依金管会规定,将视为永久有效。
而未来红利点数的使用期限有疑义时,应依消费者保护法第11条第2项规定,作有利於消
费者的解释。
同时,邱惠美强调,虽然在银行业者将红利点数视为属於额外给予卡的优惠,但消费
者必须要刷卡才能累积红利,并非无偿取得。因此业者不能随意缩短点数使用期限,侵害
消费者权益。
资料来源:
#1BbGWPpU (LAW)
[理由二]
赠品是否得转售
1. 双务契约:双方当事人均负给付义务之契约。
(1) 完全双务契约:双方当事人互负居於给付与对待给付关系义务之契约,亦即双方
之给付义务互为因果。如买卖契约、互易契约、租赁契约、
有偿委任契约、附利息消费借贷契约。
2. 民法相关条文规范
(1) 义务之履行 (民412)
赠与附有负担者,如赠与人已为给付而受赠人不履行其负担时,赠与人得
请求受赠人履行其负担,或撤销赠与。
负担以公益为目的者,於赠与人死亡後,主管机关或检察官得请求受赠人
履行其负担。
(2) 不当得利之返还 (民419)
赠与之撤销,应向受赠人以意思表示为之。
赠与撤销後,赠与人得依关於不当得利之规定,请求返还赠与物。
(3) 返还赠与物、偿还其价额 (181但)
不当得利之受领人,除返还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该利益更有所取得者,
并应返还。
但依其利益之性质或其他情形不能返还者,应偿还其价额。
资料来源:
#1CjRkV6z (LAW)
法务部全国法规资料库
综上所述
除厂商於条款中明文规定不得转让者
其余信用卡红利、超商点数、满额赠品赠票等物品得依规定进行贩售,不在此限
因金牌啤酒之厂商於活动声明条款中明订不得转让折现
(
http://bit.ly/MLKRPG )
摘录注意事项如下
9. 本活动之奖项不得转换、转让或折换现金
故原文
#1G8eb2VH (TaichungBun) 予以删除并依板规水桶一日
此篇公告文发布後相关规定即生效力
谢谢各位的配合,以上。
台中板
cindych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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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cindycheng 来自: 203.71.212.106 (08/13 13:36)
1F:推 hymo:板主辛苦了 08/13 15:50
2F:→ rex4253:阿...直接打厂商活动声明就好啦~XDDDD 08/13 18:00
OK~补上罗~~~
3F:推 lzetn:我把文章看完了-.-/ 08/13 21:06
通篇有一半以上的篇幅都是法规条文 应该很少人会全部看完 呵呵
※ 编辑: cindycheng 来自: 123.240.226.96 (08/14 1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