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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aveme (hihi)》之銘言: : ※ 引述《TOYOTOMI (偷油偷米)》之銘言: : : 標題: Re: [問題] 什麼是台灣地位未定論? : : 時間: Mon Oct 26 20:47:10 2009 : : 前文恕刪...我想要補充一點好像沒看到人家提到的 : : 由於ROC與PRC都是屬於中國政府 : : 因此在外國撤銷「政府承認」之時 : : 會產生「國家繼承」的問題 : : 因此如果ROC依據日華和約取得台灣主權的命題為真 : : 則世界各國於撤銷對ROC之承認轉為對PRC之承認的同時 : : 勢必會承認台灣亦為PRC主權所有之領土 : : 但是觀察PRC對外的建交公報 : : 每次都會在公報中強調台灣是中國主權所有的領土 : : 而與PRC建交的世界各國卻對本條款卻是採取「認知」 : : 也就是說他們認知到PRC政府的這個主張...但是他們不贊同這個主張 : : 於是我們回到前述的的命題觀察 : : 顯然並非如此.... : : 綜上所述...ROC無法依據日華和約來主張取得台灣之主權 : 有一點要提醒, : 不管台北和約是否有效? : 絕對無法挑戰舊金山和約的地位跟敘述, : 再者, : 就算台北和約有任何爭執, : 依據台北和約條文, : 回歸舊金山和約解釋, : 這是很清楚的, : 至於中美建交三公報, : 爭執所謂的認知或承認, : 個人是認為那沒有什麼意義, : 承認就是承認, : 認知與否是ROC內部或獨派一派個人解讀, : 要記得的是, : 中美建交三公報裡面, : 最有效力的那一個跟台灣關係法是同一天生效, : 且台灣關係法是美國國會通過且美國總統簽字, : 而中美建交三公報只有美國總統簽字, : 在美國的立法機構裡面認為, : 那是行政部門行使外交權而已, : 其效力不比 : 舊金山和約, : 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 台灣關係法來的有力, : 這也就是為什麼美國政府始終一直保持緘默的原因, : 再者, : 以佔領法的角度來看, : 美國是主要佔領國是確定的, : 根據1907年的海牙第四公約, : http://www.oceantaiwan.com/eyereach/20061216.htm : (中文版) : http://www.icrc.org/ihl.nsf/385ec082b509e76c41256739003e636d/ : 1d1726425f6955aec125641e0038bfd6 : (英文版) : 【第 42 條】 :  佔領地是實際上被敵軍組織所控制之一塊區域。 :  佔領範圍僅及於此當局建立與實際控制的區域。 : 【第 43 條】 :  當原來具有正當性政府的權力,事實上交給佔領者手中時, : 除非被情況所制止,後者必須盡全力恢復和保證該地區的公共秩序與安全, : 同時遵守該地區已生效的法律。 : 美國雖未對福爾摩莎實行實際的佔領權, : 但根據舊金山和約 : 第02條b項, 日本放棄福爾摩莎,澎湖領土上所有權利. : 第04條b項, 日本承認美國軍事政府對上述第02條,第03條所列的領土範圍, : 對於日本與日本國民財產處分的有效性. : 第23條a項, 美國是主要佔領國. : 在法理上美國對福爾摩莎是有佔領權的, : 不管實際上佔領者是誰? ^^^^^^^^^^^^^^^^^^^^^ 不是搞國際法的,一直以來,對於這一問題希望知道國際法的專家的意見, 而不是由我們搞歷史的人嘴砲,現在有強者出來,那我也冒味的來嘴砲一下, 印象上,佔領法是有時限的,例如一個人實際佔領了50年以上,那該地就算他的 所以日本才會一直舉證釣魚台有他的建築(燈塔),甚至乎有國民交稅的單子 還發掘到錢幣(雖然這有點...) 相信,ROC到目前為止實際佔領也很久... 也就是說,佔領權是可以通過事實佔領來取得的 第二,台灣是清政府割出去的,ROC是清政府讓位給他的,是他的合法繼承者 : 法理上的佔領權絕對比事實上的佔領權來的有適法性. ^^^^^^^^^^^^^^^^^^^^^^^^^^^^^^^^^^^^^^^^^^^^^^ 但法理佔領最終仍然可以被推翻 相反事實佔領是有可能變成取得佔領權 我想事實佔領要比法理佔領來得更有力吧 再說,適法,是適誰的法?遊戲規則怎麼玩大家都在玩而已 事實佔領則是事實上的事情,考慮現實的情況 當然兩者都有可能被強權操控,但最少後者更具體,更實在 更符合當時的歷史選擇,而不是後世的法律來觀看當年的歷史時空 : 而在歷史第二次世界大戰中, : 美國與中華民國流亡政府同盟是眾所皆知的事實, : 也就是說, : 日本是對同盟國來講是敵國, : 而台北和約裡面竟然規定福爾摩莎住民是中華民國國籍, : 這已經違反1907年海牙第四公約 ^^^^^^^^^^^^^^^^^^^^^^^^^^^^ 拿公約來談國籍法... 和約裡的規定是針對國籍,日本與盟國是敵國 但台灣只是他戰敗後要處理的財產之一 而不是日本的領土,這不是日本的領土的台灣 在日本戰敗後,竟然成為日本領土的看待? 你以盟國敵國的角度來定義台灣是美國與ROC的敵國 我不是唸法律的,真不懂那來的邏輯 : 【第 45 條】 :  禁止強迫佔領地的住民宣誓效忠敵對國。 : 請注意一點, : 美國對台灣佔領尚未開始, : 也無所謂的結束, : 而美國竟然放任其盟軍中華民國流亡政府隨意強迫福爾摩莎住民效忠敵國, ^^^^^^^^^^^^^^^^^^^^^^^^^^^^^^^^^^^^^^^^^^^^^^^^^^^^^^^^^^^^^^^^^ 沒想到,搞法律的,在民族主義問題上的意識形態,也不比搞歷史的人差 : 美國對此點是有責任的. : 這更確定了福爾摩莎住民國籍未定的事實, ^^^^^^^^^^^^^^^^^^^^^^^^^^^^^^^^^^^^ : 你不能強迫佔領地的住民國籍為中華民國國籍. ^^^^^^^^^^^^^^^^^^^^^^^^^^^^^^^^^^^^^^^^ 你又說台灣是美國的佔領地,又說美國不能強破佔領地人民改國籍 老美與ROC都定了台灣人的國籍 你又說這不行,這是老美強破的 但ROC是實際佔領國,那來的強破呢 難道讓你可以選美國籍嗎? 還是你要選PRC,但當時PRC是不被美國承認 再退一步,即使老美不強破台灣人的國籍 那依照歷史走,ROC是清朝的合法繼承人 台灣是清朝割給日本的殖民地 戰後要歸還,當然是還給清朝 但清朝掛了,還給ROC很合理 而且,國籍是中華民國國籍,這不是理所當然的嗎? : http://tw.myblog.yahoo.com/hoon-ting/article?mid=1681 : 且請看馬關條約內對於清朝住民的相關規定, : 是有兩年思考期可決定去留, : 兩年過後一律為日本國民. : 第五款 : 本約批准互換之後,限兩年之內,日本准中國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 : 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日本臣民。 : 又台灣一省應於本約批准互換後,兩國立即各派大臣至台灣, : 限於本約批准後兩個月交接清楚。 : 依據國際法慣例是可以引述過去的條約規定來成慣例, ^^^^^^^^^^^^^^^^^^^^^^^^^^^^^^^^^^^^^^^^^^^^^^^ 美蘇可以引一推戰後接收與分配的條約來成為你所謂的"慣例" 但你偏偏卻引一條馬關條約,指出國籍是人民選擇,否則就是違反"慣例" 再說,你這一"慣例"中,清廷給予的選擇是走或不走,不走就是強破他們 變國籍為日本人,還是跟老美的改國籍一樣,來強破的,那來的選擇權利呢 難道如果我不走的話,能選擇當美國人嗎? : 也就是說你任意在台北和約規定福爾摩莎住民國籍為中華民國, : 而沒有給予選擇的權利, : 這也是違法的. ^^^^^ 違反"慣例",也就變成"違法"... 台灣關係未定論... 那來的未定呢 不是都定好了嗎 按歷史情理,這無需置疑 但有些人愛在法律上挑毛病,再來鬆動原有的解釋,借此挑戰政權的合法性 當然,今天討論的不是歷史情況 而是那些法律上的毛病 之前聽老師上課,沒用心聽,記得老師說了幾條法律來解釋這個未定論 當時覺得老師講得很有道理,最少在法律上他是挑出一些毛病來證明未定論是成立的, 但過了數年,我又忘了,我想我那時聽到的,絕不是像原PO所講那樣, 不知有沒有國際法的專家解釋一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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