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ing2000 (天空中的星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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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问题] 什麽是台湾地位未定论?
时间Tue Oct 27 14:30:02 2009
※ 引述《saveme (hihi)》之铭言:
: ※ 引述《TOYOTOMI (偷油偷米)》之铭言:
: : 标题: Re: [问题] 什麽是台湾地位未定论?
: : 时间: Mon Oct 26 20:47:10 2009
: : 前文恕删...我想要补充一点好像没看到人家提到的
: : 由於ROC与PRC都是属於中国政府
: : 因此在外国撤销「政府承认」之时
: : 会产生「国家继承」的问题
: : 因此如果ROC依据日华和约取得台湾主权的命题为真
: : 则世界各国於撤销对ROC之承认转为对PRC之承认的同时
: : 势必会承认台湾亦为PRC主权所有之领土
: : 但是观察PRC对外的建交公报
: : 每次都会在公报中强调台湾是中国主权所有的领土
: : 而与PRC建交的世界各国却对本条款却是采取「认知」
: : 也就是说他们认知到PRC政府的这个主张...但是他们不赞同这个主张
: : 於是我们回到前述的的命题观察
: : 显然并非如此....
: : 综上所述...ROC无法依据日华和约来主张取得台湾之主权
: 有一点要提醒,
: 不管台北和约是否有效?
: 绝对无法挑战旧金山和约的地位跟叙述,
: 再者,
: 就算台北和约有任何争执,
: 依据台北和约条文,
: 回归旧金山和约解释,
: 这是很清楚的,
: 至於中美建交三公报,
: 争执所谓的认知或承认,
: 个人是认为那没有什麽意义,
: 承认就是承认,
: 认知与否是ROC内部或独派一派个人解读,
: 要记得的是,
: 中美建交三公报里面,
: 最有效力的那一个跟台湾关系法是同一天生效,
: 且台湾关系法是美国国会通过且美国总统签字,
: 而中美建交三公报只有美国总统签字,
: 在美国的立法机构里面认为,
: 那是行政部门行使外交权而已,
: 其效力不比
: 旧金山和约,
: 中美共同防御条约,
: 台湾关系法来的有力,
: 这也就是为什麽美国政府始终一直保持缄默的原因,
: 再者,
: 以占领法的角度来看,
: 美国是主要占领国是确定的,
: 根据1907年的海牙第四公约,
: http://www.oceantaiwan.com/eyereach/20061216.htm
: (中文版)
: http://www.icrc.org/ihl.nsf/385ec082b509e76c41256739003e636d/
: 1d1726425f6955aec125641e0038bfd6
: (英文版)
: 【第 42 条】
: 占领地是实际上被敌军组织所控制之一块区域。
: 占领范围仅及於此当局建立与实际控制的区域。
: 【第 43 条】
: 当原来具有正当性政府的权力,事实上交给占领者手中时,
: 除非被情况所制止,後者必须尽全力恢复和保证该地区的公共秩序与安全,
: 同时遵守该地区已生效的法律。
: 美国虽未对福尔摩莎实行实际的占领权,
: 但根据旧金山和约
: 第02条b项, 日本放弃福尔摩莎,澎湖领土上所有权利.
: 第04条b项, 日本承认美国军事政府对上述第02条,第03条所列的领土范围,
: 对於日本与日本国民财产处分的有效性.
: 第23条a项, 美国是主要占领国.
: 在法理上美国对福尔摩莎是有占领权的,
: 不管实际上占领者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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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搞国际法的,一直以来,对於这一问题希望知道国际法的专家的意见,
而不是由我们搞历史的人嘴炮,现在有强者出来,那我也冒味的来嘴炮一下,
印象上,占领法是有时限的,例如一个人实际占领了50年以上,那该地就算他的
所以日本才会一直举证钓鱼台有他的建筑(灯塔),甚至乎有国民交税的单子
还发掘到钱币(虽然这有点...)
相信,ROC到目前为止实际占领也很久...
也就是说,占领权是可以通过事实占领来取得的
第二,台湾是清政府割出去的,ROC是清政府让位给他的,是他的合法继承者
: 法理上的占领权绝对比事实上的占领权来的有适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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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法理占领最终仍然可以被推翻
相反事实占领是有可能变成取得占领权
我想事实占领要比法理占领来得更有力吧
再说,适法,是适谁的法?游戏规则怎麽玩大家都在玩而已
事实占领则是事实上的事情,考虑现实的情况
当然两者都有可能被强权操控,但最少後者更具体,更实在
更符合当时的历史选择,而不是後世的法律来观看当年的历史时空
: 而在历史第二次世界大战中,
: 美国与中华民国流亡政府同盟是众所皆知的事实,
: 也就是说,
: 日本是对同盟国来讲是敌国,
: 而台北和约里面竟然规定福尔摩莎住民是中华民国国籍,
: 这已经违反1907年海牙第四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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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公约来谈国籍法...
和约里的规定是针对国籍,日本与盟国是敌国
但台湾只是他战败後要处理的财产之一
而不是日本的领土,这不是日本的领土的台湾
在日本战败後,竟然成为日本领土的看待?
你以盟国敌国的角度来定义台湾是美国与ROC的敌国
我不是念法律的,真不懂那来的逻辑
: 【第 45 条】
: 禁止强迫占领地的住民宣誓效忠敌对国。
: 请注意一点,
: 美国对台湾占领尚未开始,
: 也无所谓的结束,
: 而美国竟然放任其盟军中华民国流亡政府随意强迫福尔摩莎住民效忠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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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想到,搞法律的,在民族主义问题上的意识形态,也不比搞历史的人差
: 美国对此点是有责任的.
: 这更确定了福尔摩莎住民国籍未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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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不能强迫占领地的住民国籍为中华民国国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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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又说台湾是美国的占领地,又说美国不能强破占领地人民改国籍
老美与ROC都定了台湾人的国籍
你又说这不行,这是老美强破的
但ROC是实际占领国,那来的强破呢
难道让你可以选美国籍吗?
还是你要选PRC,但当时PRC是不被美国承认
再退一步,即使老美不强破台湾人的国籍
那依照历史走,ROC是清朝的合法继承人
台湾是清朝割给日本的殖民地
战後要归还,当然是还给清朝
但清朝挂了,还给ROC很合理
而且,国籍是中华民国国籍,这不是理所当然的吗?
: http://tw.myblog.yahoo.com/hoon-ting/article?mid=1681
: 且请看马关条约内对於清朝住民的相关规定,
: 是有两年思考期可决定去留,
: 两年过後一律为日本国民.
: 第五款
: 本约批准互换之後,限两年之内,日本准中国让与地方人民愿迁居让与地方之外者,
: 任便变卖所有产业退去界外,但限满之後尚未迁徙者,酌宜视为日本臣民。
: 又台湾一省应於本约批准互换後,两国立即各派大臣至台湾,
: 限於本约批准後两个月交接清楚。
: 依据国际法惯例是可以引述过去的条约规定来成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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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苏可以引一推战後接收与分配的条约来成为你所谓的"惯例"
但你偏偏却引一条马关条约,指出国籍是人民选择,否则就是违反"惯例"
再说,你这一"惯例"中,清廷给予的选择是走或不走,不走就是强破他们
变国籍为日本人,还是跟老美的改国籍一样,来强破的,那来的选择权利呢
难道如果我不走的话,能选择当美国人吗?
: 也就是说你任意在台北和约规定福尔摩莎住民国籍为中华民国,
: 而没有给予选择的权利,
: 这也是违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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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惯例",也就变成"违法"...
台湾关系未定论...
那来的未定呢
不是都定好了吗
按历史情理,这无需置疑
但有些人爱在法律上挑毛病,再来松动原有的解释,借此挑战政权的合法性
当然,今天讨论的不是历史情况
而是那些法律上的毛病
之前听老师上课,没用心听,记得老师说了几条法律来解释这个未定论
当时觉得老师讲得很有道理,最少在法律上他是挑出一些毛病来证明未定论是成立的,
但过了数年,我又忘了,我想我那时听到的,绝不是像原PO所讲那样,
不知有没有国际法的专家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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