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owhi (wow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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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什麼是台灣地位未定論?
時間Thu Oct 22 05:33:09 2009
原文恕刪
這討論串真長
先針對宣稱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主權的台北和約來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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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台北和約 1952/4/28(簽訂) --> 1952/8/5(生效)
台北和約的第2條,「茲承認依照公曆1951年9月8日在美利堅合眾國
金山市簽訂之對日和平條約第2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台灣及澎湖群
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之一切權利、名義與要求」。
也就是說,台北和約承襲舊金山和約的條文,只陳述了日本放棄對台灣、
澎湖等地的管轄權,並沒有明文交代此等管轄權將移交給那一國。
再看舊金山和約 1951/9/8(簽訂) --> 1952/4/28(生效)
第二十六條:
日本將與任何或支持、簽署 1942 年 1 月 1 日「聯合國宣言」、或者與
日本處於戰爭狀態國家、或依據第 23 條之列舉先前為該國一部分領土的
國家而此國家非本條約簽署國,在本條約實質上相同條件下,簽訂雙邊和
平條約。但日本之此項義務,僅止於本條約對個別聯盟國首次生效日起 3
年內有效。若日本與任一國家簽訂和平協議或戰爭請求協議,並賦予該國
優於本條約所定之條款,此優惠待遇應自動擴及本條約所有簽署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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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單看台北和約 --->舊/台 = 母/子法的關係
單看舊金山和約 --->舊/台 = 一般/特別法的關係
所以誰優先於誰就有問題
2.
另外更重要的是舊金山和約於1952/4/28生效 台北和約於1952/8/5生效
就產生日本對同一權利處理了第二次的問題
也就是說 在舊金山和約生效後
根據第二條 日本已沒有權利去「處分」本身的任何「領土」
3.
1972年日本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 同時與中華民國斷交
日本外相"單方面"宣布《台北和約》失效。
這點有爭議
不過下面影片的說法講:
台北和約有廢除條款(這點有大大可以補充嗎)
http://www.taiwanus.net/news/press/2009/200910171743141432.htm
(第三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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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感覺這和約就像美國對台灣問題打迷糊仗一樣
或是說做面子給蔣介石
美國擔心舊金山和約生效後
(生效前還可以透過國會否決 維持美軍在日本的軍事占領狀態)
日本與PRC訂和約 直接不承認中華民國 (看兩條約生效/簽定時間上的關係)
而對中華民國(流亡)政府而言 條約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
(象徵唯一且合法的中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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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59.117.114.116
1F:推 wing2000:希望有國際法的專家來討論 10/22 06:58
2F:→ heavenmoon:地位是自己定的..你強說是就是 10/22 15:53
3F:→ deathwomen:又要戰了嗎 XD 10/22 18:04
4F:→ wowhi:也沒要戰~~討論XD 10/22 23:21
5F:→ stevenjobs:我最近也在看這方面的書 10/23 00:33
6F:→ stevenjobs:陳隆志的 當代國際法引論 薛化元的 台灣地位關係文書 10/23 00:36
7F:→ stevenjobs:彭明敏 黃昭堂 台灣在國際法上的地位 10/23 00:36
8F:→ stevenjobs:陳儀深 薛化元等的 台灣國家定位的歷史與理論 10/23 00:38
9F:→ GOLDNBOY:樓上的書都是...不過也好 看書本來就不能一面倒~ 10/23 12:32
10F:推 stevenjobs:樓上也請推薦另外立場的啊,不過另外立場的論述從小到大 10/27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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