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egaboost (最愛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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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問題] 什麼是台灣地位未定論?
時間Mon Jan 7 09:10:34 2008
※ 引述《TOYOTOMI ( )》之銘言:
: (以下用詞皆不很精確,簡單介紹一下。麻煩大家別太挑剔)
: 因為國際法上有一個最重要的原則就是...各國主權至高無上不得被侵犯
: 因此國際條約的生效必須當事國簽約承認
: 歷史上涉及台灣主權的幾個重要條約或國際協訂是
: 馬關條約、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舊金山和約
: 中日馬關條約「中國將台灣的主權永久割讓給日本」
: 開羅宣言「日本投降後,必須將台灣主權歸還給中國」
: 波茨坦宣言「重申開羅宣言」
: 舊金山和約中國代表:「日本將台灣主權歸還中國」
: 舊金山和約日本代表:「日本放棄台灣主權」
: 因此簡單來說開羅宣言、波茨坦宣言的當時....擁有台灣主權的國家「日本」
: 皆沒有參與這兩個國際條約的簽訂....所以並不對日本產生效力
: 戰後的舊金山和約...也因為雙方對「日本將台灣主權歸還中國」或者是
: 「日本放棄台灣主權」沒有敲定....所以變成了一份和約各自表述的情形
你們跳過了"日華和平條約"(看得懂日文的可以看一下)
http://www.ioc.u-tokyo.ac.jp/~worldjpn/documents/texts/docs/19520428.T1J.html
出處:日本外交主要文書,年表(1),511-513頁,條約集,日中關係基本資料集,34-38頁
文書名:日華平和條約(日本與中華民國之間的和平條約)
場所:台北
年月日:1952年4月28
第一條
日本與中華民國之間的戰爭,由此條約發生後終止.
第二條
日本國基於1951年9月8日日本與美國於舊金山所簽訂條約(舊金山條約)之第二條
放棄對台灣,澎湖群島,新南群島及西沙群島所有之權利,權限及請求權.
第四條
對1941年12月9日之前,日本國與中國之間所締結之所有條約,協約與協定,做為無效
(筆者按:割讓台灣的馬關條約為明治28年(1895)4月17日)
第五條..論文還沒弄完,我懶得翻XDDDDDDDDD
大家對照著看吧...(茶)
真要成立台灣國,要打獨立戰爭,那就快一點吧...
但我還真不曉得我們的"法國佬"在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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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風の歌 大風歌
大風起こって,雲飛揚す. 大風起兮 雲飛揚
威は海內に加わって故鄉に歸る. 威加海內兮 歸故鄉
安にか猛士を得て四方を守らしめん. 安得猛士兮 守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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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1.107.70.166
※ 編輯: megaboost 來自: 221.107.70.166 (01/07 09:17)
1F:推 yxl:第四條的"中國"兩個字 定義恐怕會有爭議? 01/07 09:23
2F:→ megaboost:那時中華民國還是中國的代表 01/07 09:26
3F:→ megaboost:如果要說大清國不是中國的話,那我也沒話說了 01/07 09:27
4F:推 Dissipate:中華民國繼承大清國所有權利義務 否則幹麼不繼承不平等 01/07 09:54
5F:→ Dissipate:條約 清朝就是中國 一樓不要把人當傻子 01/07 09:55
6F:推 yxl:我可沒把人當傻子 只是單純提出疑惑 照樓上這樣講 01/07 18:03
7F:→ yxl:現在中國的"合法代表"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嗎?那這筆帳又怎麼算? 01/07 18:03
8F:→ megaboost:老大,你的時間會不會跳過頭?簽約是幾年?中華人民共和國 01/07 18:50
9F:→ megaboost:成為"中國合法代表"是幾年? 01/07 18:50
10F:→ megaboost:當時簽約時,我們可還是坐在聯合國的中國位子上 01/07 18:51
11F:→ megaboost:還是對代表性有問題?看第十條,人家挑明寫"中華民國" 01/07 19:04
12F:→ megaboost:看第十條內定義的中華民國居民與法人 01/07 19:06
13F:推 scaredreal:この条約の適用上,中華民国の国民には,台湾及び澎湖 01/07 22:34
14F:→ scaredreal:白紙黑字都寫明了 你還有疑義? 啥未定論根本是狗屁 01/07 22:34
15F:→ visorkk:坐在聯合國的中國位子上就能代表中國?法律能規定事實? 05/15 22:59
16F:→ visorkk:現在台灣立法說人有兩個鼻子人就會有兩個鼻子嗎? 清醒點 05/15 23:00
17F:推 lingjj:想要爭辯法律問題又要質疑法律是否能規定現實?支持台獨的都 07/25 05:11
18F:→ lingjj:人爭辯時前後立場都這麼不一致嗎? 07/25 0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