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mano (哈哈^^)
看板TW-history
標題Re: [問題] 再問一個問題,感恩
時間Tue Sep 20 19:16:29 2005
民間契約形式:(以給墾字為例)
1.抬頭要寫很清楚 如:「給墾字」
2.a.目的物 ex土地 需強調這些不動產的來源 以證明正當性
b.位置寫很清楚:「四至」
3.立書人要很明顯清楚
4.中間人:找當地有名望的人
5.a.在場知見:中間人是調節人的性格;在場知見是近親或熟人來證明契約的成立
與契約內容無明顯關係。
*b.親族署名:因族親也有部分處分權,故需族親簽名
c.代筆:因為會書寫的不是很多,故要代筆,要寫年月日。
6.租稅:如「ㄧ九五租」,指業主得生產物的15%,佃戶得85%
「ㄧ九空五」為原住民使用
若有興趣可以直接找一份契約來看
※ 引述《amano (哈哈^^)》之銘言:
: 清代台灣土地契約常見..
: 原po說的沒錯
: 縱向結構應該是這樣:
: *鄉族
: │
: 田主
: /\
: 田面 田底
: (實際耕作者) (大租)
: *鄉族對土地也有某種程度的權利。因重視宗族生活,
: 「族不絕產」「產不出戶」的觀念,因此賣土地要先問親戚。
: 故親族有部分土地的處分權(契字上可看出)。
: 橫向結構:
: 佔有權:田主。為法律或名義上的所有權。
: 使用權:佃農。由於擁有者不等於使用者,使用者有主要的使用權。
: 收益權:田主/佃農。耕作土地所得的收益。
: 處分權:田主,亦可轉佃。買賣的權力。
: 但土地若經過典.胎.貝璞(去掉玉 打不出來)
: 以上橫向結構的幾種權力又會產生改變
: 參考陳秋坤著作
: ※ 引述《GILIGILI (氣質人)》之銘言:
: : 台灣一田多佃制下,提到墾戶將田地租給佃戶後,取得「田面」
: : 佃戶又分租給現耕佃人後取得「田底」,
: : 田面指的是對於田地僅有所有權
: : 田底指的是對於田地有實際操作權
: : 是這樣嗎??
: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22.237.22
1F:→ amano:可以想看看為什麼賣自己的地 卻要族親簽名 09/20 19:17
2F:→ amano:說錯了這是給墾契 但是典契胎契璞契都要親族簽名 09/20 19:25
3F:推 dream123:很多情況應該是"保證人"的意味的樣子 09/20 21:53
4F:推 amano:保證人是另外的 稱在場知見 09/20 22:26
5F:→ amano:感謝提醒 讓我想起 在契約裡面 立契人會註明 此地已詢問過族 09/20 22:27
6F:→ amano:眾人親 並無他人願意承懇 等等字語 09/20 22:28
7F:推 dream123:那個感覺有點像是推託之詞,迴避律例的樣子 09/20 22:56
8F:→ dream123:忘了看過哪一條,有規定土地買賣應以親人為優先 09/20 22:57
10F:→ amano:裡面放了些例子 前輩可以參考一下 09/20 23:33
11F:→ amano:忘了說 是國學網 09/20 23:34
12F:→ amano:我知道在典賣時 抬頭寫成“立招耕字”是為了避免親族干涉 09/20 23:34
13F:→ amano:前輩說的 我就孤陋寡聞 不知道了 09/20 2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