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u9555kimo ( 品 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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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閒聊] 關於打工與實習
時間Mon Oct 19 18:10:46 2009
勞基法第26條就有規定
"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當然遲到或曠職則依照遲到或曠職的"時數"的工資
再來常見的有 21條
"
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所謂基本工資就是95/HR
月薪就是 (基本工資95)*(每日工作8HR)*(每月工作天數)
超過8小時要給加班費
且底薪不包涵獎金之類的
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
倍發給之。
也就是說假設底薪95/hr 今天工作10小時
則薪水是95*8+(95*1.33)*2
如果工作12小時就是以上在加上 (95*1.66)*2
第三就是加倍
所提到32條如下
32條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
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
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
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但應於延長開始後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工會;無
工會組織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延長之工作時間,
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在坑內工作之勞工,其工作時間不得延長。但以監視為主之工作,或有前
項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30條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
同意後,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
議同意後,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
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此項簿卡應保
存一年。
然後關於休假 除了上述月休7日(月以28日計) 還有以下規定
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
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36條
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左列規定
給予特別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這是"
給薪"的假XD
國定假日也是給薪休假
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國定假日要工作的話就是要
2倍薪水的意思
補充一下國定假日有
元旦(元月一日)、元旦翌日(一月二日)、過年(農曆除夕、大年初一至初三)、
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青年節 (三月二十九日)、婦幼節 (清明節前一日)、
清明節、勞動節日(五月一日)、端午節 (農曆五月五日)、中秋節 (農曆八月十五日)、
教師節 (九月二十八日)、雙十節 (十月十日)、光復節 (十月二十五日)、
蔣公誕辰(十月三十一日)、國父誕辰(十一月十二日)、行憲紀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不能隨便趕你走路
9~20條是在講契約
沒有經過員工同意是不能更改的
就算沒有書面契約 口頭談定的也算
11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12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資遣的話是要付資遣費的
17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你想翻帳卻想說自己沒證據的話
23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
次;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等事項
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老闆應該保留你的紀錄五年
也就是說你五年內都可以追討
最後...如果你怕你去檢舉公司然後公司對你不利的話...
74條
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
或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
打完收工XD
對了
雇主還必須幫你投保"勞健保"以及額外提撥"退休金6%"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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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吧! 不要阿阿阿阿阿~~~~
<囧> 囧/
負 正 ̄
∕╲ \\
http://www.wretch.cc/blog/lightpink1
負心漢才能吸引正妹 國小自然課本就有說了,正負相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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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9.20.170
1F:→ abccbaandy:花生省魔術...連三篇... 10/19 18:23
2F:推 s200070221:老實說 有錢拿算好了 除非無故亂扣錢(就像花蓮某餐廳) 10/19 21:05
3F:→ s200070221:不過被亂扣錢可以用力凹回來吧XD 10/19 21:05
4F:→ kobe6913:講了這麼多 他不照做 你也只能吃悶虧阿XD 10/19 21:39
5F:→ kobe6913:而且打工而已 除非你真的這麼有時間去跟他凹那些薪水 10/19 21:41
6F:→ kobe6913:不然像我那時候每天15小時上了一個月 薪水也才不到兩萬XD 10/19 21:41
7F:→ kobe6913:多出來的就當做慈善吧= =" 不然他怎麼可能真的給這麼多XD 10/19 21:42
8F:→ u9555kimo:是可以申訴討回來阿...只是很少人會撕破臉這麼做XD 10/19 22:15
9F:→ kobe6913:是阿 太麻煩了= =" 10/19 22:31
10F:→ kobe6913:如果只算95/HR 我95*15*30=42750 怎麼可能這麼多XD 10/19 22:32
11F:→ kobe6913:比正職還多了吧XD 10/19 22:32
12F:推 kobe6913:用公式算 (95*8+95*1.33*2+95*1.66*5)*30=54036 (茶) 10/19 22:38
13F:推 kobe6913:一天就 1801.2 了XD 10/19 22:40
14F:→ kobe6913:話說我那時候還兼輔導老師 如果用150時薪來算的話 10/19 22:42
15F:→ kobe6913:一天有 2844 一個月有 85320 (茶) 純粹算爽的XD 10/19 22:42
16F:→ kobe6913:我那時候大概是時薪80 然後加班不算 所以才不到兩萬= = 10/19 22:44
17F:→ kobe6913:80*8*30=19200 (悶) 10/19 22:44
18F:→ u9555kimo:......樓上.....一個月最多181小時其他算加班..... 10/20 00:00
19F:→ u9555kimo:181*95=17195.... 10/20 00:01
20F:→ u9555kimo:所以正常的全職月薪最低工資是17195 10/20 00:02
21F:→ u9555kimo:所以...超過他沒給你的部份...五年內你可以討回來XD 10/20 00:03
22F:→ kobe6913:181小時 其它算加班 那有規定一個月加班多少嗎 10/20 00:38
23F:→ u9555kimo:有耶..好像45還48 10/20 02:41
24F:→ kobe6913:所以超過的話 是虐待勞工的意思嗎XD 10/20 09:06
25F:→ u9555kimo:阿栽XD 看他有沒以引既已囉XDDDDDD 10/20 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