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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基法第26条就有规定 "雇主不得预扣劳工工资作为违约金或赔偿费用。" 当然迟到或旷职则依照迟到或旷职的"时数"的工资 再来常见的有 21条 "工资由劳雇双方议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资。" 所谓基本工资就是95/HR 月薪就是 (基本工资95)*(每日工作8HR)*(每月工作天数) 超过8小时要给加班费 且底薪不包涵奖金之类的 24条 雇主延长劳工工作时间者,其延长工作时间之工资依左列标准加给之: 一、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一以 上。 二、再延长工作时间在二小时以内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给三分之二 以上。 三、依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延长工作时间者,按平日每小时工资额加 倍发给之。 也就是说假设底薪95/hr 今天工作10小时 则薪水是95*8+(95*1.33)*2 如果工作12小时就是以上在加上 (95*1.66)*2 第三就是加倍 所提到32条如下 32条 雇主有使劳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 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同意後,得将工作时间延长之。 前项雇主延长劳工之工作时间连同正常工作时间, 一日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延长之工作时间, 一个月不得超过四十六小时。 因天灾、事变或突发事件,雇主有使劳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之必要 者,得将工作时间延长之。但应於延长开始後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工会;无 工会组织者,应报当地主管机关备查。延长之工作时间, 雇主应於事後补给劳工以适当之休息。 在坑内工作之劳工,其工作时间不得延长。但以监视为主之工作,或有前 项所定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30条 劳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二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八十四小时。 前项正常工作时间,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议 同意後,得将其二周内二日之正常工作时数,分配於其他工作日。其分配 於其他工作日之时数,每日不得超过二小时。但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 四十八小时。 第一项正常工作时间,雇主经工会同意,如事业单位无工会者,经劳资会 议同意後,得将八周内之正常工作时数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 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总时数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第二项及第三项仅适用於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行业。 雇主应置备劳工签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记载劳工出勤情形。此项簿卡应保 存一年。 然後关於休假 除了上述月休7日(月以28日计) 还有以下规定 35条 劳工继续工作四小时,至少应有三十分钟之休息。但实行轮班制或其工作 有连续性或紧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时间内,另行调配其休息时间。 36条 劳工每七日中至少应有一日之休息,作为例假。 38条 劳工在同一雇主或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满一定期间者,每年应依左列规定 给予特别休假: 一、一年以上三年未满者七日。 二、三年以上五年未满者十日。 三、五年以上十年未满者十四日。 四、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给一日,加至三十日为止 这是"给薪"的假XD 国定假日也是给薪休假 39条 第三十六条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条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条所定之特别 休假,工资应由雇主照给。雇主经徵得劳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资应 加倍发给。因季节性关系有赶工必要,经劳工或工会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国定假日要工作的话就是要2倍薪水的意思 补充一下国定假日有 元旦(元月一日)、元旦翌日(一月二日)、过年(农历除夕、大年初一至初三)、 和平纪念日(二月二十八日)、青年节 (三月二十九日)、妇幼节 (清明节前一日)、 清明节、劳动节日(五月一日)、端午节 (农历五月五日)、中秋节 (农历八月十五日)、 教师节 (九月二十八日)、双十节 (十月十日)、光复节 (十月二十五日)、 蒋公诞辰(十月三十一日)、国父诞辰(十一月十二日)、行宪纪念日 (十二月二十五日)。 不能随便赶你走路 9~20条是在讲契约 没有经过员工同意是不能更改的 就算没有书面契约 口头谈定的也算 11条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预告劳工终止劳动契约: 一、歇业或转让时。 二、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不可抗力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之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五、劳工对於所担任之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12条 劳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经预告终止契约: 一、於订立劳动契约时为虚伪意思表示,使雇主误信而有受损害之虞者。 二、对於雇主、雇主家属、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劳工,实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确定,而未谕知缓刑或未准易科罚金者。 四、违反劳动契约或工作规则,情节重大者。 五、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泄 漏雇主技术上、营业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损害者。 六、无正当理由继续旷工三日,或一个月内旷工达六日者。 雇主依前项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规定终止契约者,应自知悉 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内为之。 资遣的话是要付资遣费的 17条 雇主依前条终止劳动契约者,应依左列规定发给劳工资遣费: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业单位继续工作,每满一年发给相当於一个月平均工 资之资遣费。 二、依前款计算之剩余月数,或工作未满一年者,以比例计给之。未满一 个月者以一个月计。 你想翻帐却想说自己没证据的话 23条 工资之给付,除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按月预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发给二 次;按件计酬者亦同。 雇主应置备劳工工资清册,将发放工资、工资计算项目、工资总额等事项 记入。工资清册应保存五年。 老板应该保留你的纪录五年 也就是说你五年内都可以追讨 最後...如果你怕你去检举公司然後公司对你不利的话... 74条 劳工发现事业单位违反本法及其他劳工法令规定时,得向雇主、主管机关 或检查机构申诉。 雇主不得因劳工为前项申诉而予解雇、调职或其他不利之处分。 打完收工XD 对了 雇主还必须帮你投保"劳健保"以及额外提拨"退休金6%" 以上 -- 来吧! 不要阿阿阿阿阿~~~~ <囧> 囧/ 负 正 ̄ ∕╲ \\ http://www.wretch.cc/blog/lightpink1 负心汉才能吸引正妹 国小自然课本就有说了,正负相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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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40.129.20.170
1F:→ abccbaandy:花生省魔术...连三篇... 10/19 18:23
2F:推 s200070221:老实说 有钱拿算好了 除非无故乱扣钱(就像花莲某餐厅) 10/19 21:05
3F:→ s200070221:不过被乱扣钱可以用力凹回来吧XD 10/19 21:05
4F:→ kobe6913:讲了这麽多 他不照做 你也只能吃闷亏阿XD 10/19 21:39
5F:→ kobe6913:而且打工而已 除非你真的这麽有时间去跟他凹那些薪水 10/19 21:41
6F:→ kobe6913:不然像我那时候每天15小时上了一个月 薪水也才不到两万XD 10/19 21:41
7F:→ kobe6913:多出来的就当做慈善吧= =" 不然他怎麽可能真的给这麽多XD 10/19 21:42
8F:→ u9555kimo:是可以申诉讨回来阿...只是很少人会撕破脸这麽做XD 10/19 22:15
9F:→ kobe6913:是阿 太麻烦了= =" 10/19 22:31
10F:→ kobe6913:如果只算95/HR 我95*15*30=42750 怎麽可能这麽多XD 10/19 22:32
11F:→ kobe6913:比正职还多了吧XD 10/19 22:32
12F:推 kobe6913:用公式算 (95*8+95*1.33*2+95*1.66*5)*30=54036 (茶) 10/19 22:38
13F:推 kobe6913:一天就 1801.2 了XD 10/19 22:40
14F:→ kobe6913:话说我那时候还兼辅导老师 如果用150时薪来算的话 10/19 22:42
15F:→ kobe6913:一天有 2844 一个月有 85320 (茶) 纯粹算爽的XD 10/19 22:42
16F:→ kobe6913:我那时候大概是时薪80 然後加班不算 所以才不到两万= = 10/19 22:44
17F:→ kobe6913:80*8*30=19200 (闷) 10/19 22:44
18F:→ u9555kimo:......楼上.....一个月最多181小时其他算加班..... 10/20 00:00
19F:→ u9555kimo:181*95=17195.... 10/20 00:01
20F:→ u9555kimo:所以正常的全职月薪最低工资是17195 10/20 00:02
21F:→ u9555kimo:所以...超过他没给你的部份...五年内你可以讨回来XD 10/20 00:03
22F:→ kobe6913:181小时 其它算加班 那有规定一个月加班多少吗 10/20 00:38
23F:→ u9555kimo:有耶..好像45还48 10/20 02:41
24F:→ kobe6913:所以超过的话 是虐待劳工的意思吗XD 10/20 09:06
25F:→ u9555kimo:阿栽XD 看他有没以引既已罗XDDDDDD 10/20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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