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ayabusa (活在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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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許忠信-ECFA服務業貿易協議對我國配銷業
時間Sun Jun 23 09:51:29 2013
許忠信-ECFA服務業貿易協議對我國配銷業及運輸業之衝擊-記者會
http://www.tsu.org.tw/?post_type=ly&p=4471
服務業貿易協定涵蓋範圍日漸廣泛,然而我國政府向中國開放配銷業的項目中,是否已為
隨之輸入之產品,建立了相對應的審查檢驗機制?在醫藥配銷業方面,面對中國廠商挾其
經營規模壓境,政府有何輔助措施以加強本國產業競爭力?在運輸業方面,有沒有確實評
估產業概況,詳細考量開放項目以及過渡期後可能造成的影響?立法委員許忠信於今(21
)日召開記者會,抨擊台灣對中國在配銷及運輸業開放項目嚴重衝擊我國產業,使國人薪
資益形下降。運輸業方面雖然設有投資上限,但此部分顯屬違反國民待遇原則,將來在
ECFA過渡期結束後勢必取消;又無衡量開放後對以中小型產業為主的運輸業可能造成嚴重
的衝擊,馬政府這樣的做法,無疑是割本土產業的肉來討好中國,對業者不僅不公平,還
置我國勞工工作權於不顧。
l 助中國配銷業 搶奪我國失業者創業機會
根據台經院研究資料[1]顯示,2012年底我國批發業較2011年12月底增加3,623家,主要係
受到食品、飲料及菸草製品批發業與機械器具批發業家數增加帶動所致,而零售業較2011
年12月底增加3,405家,則是食品、飲料及菸草製品零售業家數大幅躍增抵銷部分細項產
業關閉據點使然,可見食品、飲料及菸草製品通路業為2012年我國批發及零售業家數之主
要成長動能,其原因在於甚多製造業失業者或初次謀職不順者,多以經營食品或飲料店等
來謀生。
此次開放中資獨資經營配銷服務,依照WTO的分類,配銷服務業包含有經紀商服務業、批
發交易服務業(武器及軍事用品除外)、零售服務業(武器及軍事用品除外)、經銷等大
四類,所涉及層面之廣泛,必然將吸引中國批發零售業者投入來瓜分我國業者的市場。
l 中國配銷業為中國商品入台鋪路
隨著年底ECFA貨品貿易協議之開放,中國製的貨品也會依其慣有之一條龍獨占式的製造經
營銷售模式,隨著商店在台開幕,一併上架販售。就以最大宗的食品來說,從掛羊頭賣鼠
肉、萬頭死豬漂黃浦江,到用地溝油加工成為食用油,以及三聚氫胺毒奶粉等事件,惡名
昭彰的中國食品安全問題尚殷鑑不遠。
許忠信指出,我國在食品控管方面,一方面僅要求業者概括標示成分,如「乳化劑」、「
修飾澱粉」、「改良劑」等等,另一方面,有關進口產品之抽驗,我國政府機關亦不可能
精準臆測有害之添加物成分為何,並做到全面篩檢。我國有著嚴格的規範卻還是發生毒澱
粉這類的事件,更何況是中國製食品,攸關全民健康的食品安全,政府怎可輕忽?
l 中國醫藥業整併擴大經營規模 台廠國內外均無力與之競爭
我國在WTO 「我國服務業入會承諾表」之批發交易服務業中,除武器及軍事用品外,並無
限制。因此,藥品配銷業亦包含於ECFA服務貿易協議涵蓋範圍之內。依據經濟部發布之「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中,藥品、醫療用品及化妝品批發業原已屬中資可來台
投資之服務業業別。因此ECFA服務貿易協議若維持批發業之此一開放,中國可在台設立分
公司提供藥品批發零售服務,僅於中藥批發業方面,須依據我國藥事法規定,由專任中醫
師或修習中藥課程達適當標準之藥師或藥劑生駐店管理。
許忠信表示,就中國藥品配銷業東來而言,在中國一條龍式經營下流入台灣之醫藥產品,
我國政府是否已設有應對的檢驗措施?再者,中國醫藥流通業者入台後,即可藉由聘僱研
究公司分析市場概況,彌補對國內使用之藥材進口情況了解程度的不足,我國本地業者的
相對優勢並不能長久維持。
此外,就我國業者西進而言,中國醫療流通業的主要業務為參與各地方政府的藥品採購投
標、藥品經銷與配送、以及經營連鎖藥局。為了提昇經營效率、提高集中度及降低流通成
本,中國醫藥流通產業將在〈十二五計畫〉中加速整併,目標是年營業額在百億元人民幣
以上的廠商共20家,而營業額超過千億元人民幣為1至3家。我國醫藥配銷業者於中國投資
經營,將面臨對於高度管制的醫藥體系的不熟悉,以及規模狹小又太晚加入中國醫藥流通
業的整併之困境,很難與既有的大型業者競爭。我國政府對此缺乏輔助引導措施,在開放
的外貌下可能將許多醫藥配銷業者推下懸崖而不自知。
l 海陸空運輸服務業門戶大開 保護性持股限制僅有暫時約束效果
國民待遇原則是ECFA第4條[2]所規定不歧視原則之一,乃是根據WTO內之服務業貿易總協
定(GATS)第5條及第17條第1項[3]之規定。根據上述條文,進口國須對所有會員國之服
務提供者及服務賦予與其國內相同服務提供者及服務不較差之待遇。亦即,對已承諾開放
之行業,除承諾時所附加之條件或限制外,就有關影響服務供給之所有措施,會員應給予
其他會員之服務業者或服務供給者之待遇,不得低於其給予本國相同服務業者或服務供給
者之待遇。簡言之,對外國人(中國人)及本國人必須一視同仁。
許忠信強調,這次我國將對中國開放海運輔助性服務、航空集散站、小客車租賃、貨運服
務、公路運輸設備維修、公路運輸支援服務(客運轉運站、橋樑及隧道管理、停車站)還
有空中纜車等,雖然目前ECFA就運輸業開放的這些項目均設有「持股上限」,另外配搭「
限制促參案件」或「不可具控制力」等條件,但是這樣的限制明顯違反了國民待遇原則,
僅屬於現階段的過渡性保護措施。將來過渡期後須給中國人等同本國人之待遇。詳言之,
根據ECFA協定第4條,在ECFA的(10年)過渡期間結束後,我國對中資業者及我國業者必
須一視同仁,任其自由經營開放項目,而不能再有設立持股上限等其他限制條件,此乃「
自由參與原則」(the principles of free participation)。
以航空貨物集散站的開放為例,目前提供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務之我國業者共有華儲、
永儲、遠翔以及長榮空運倉儲等四家公司,另有優比速(UPS)及聯邦快遞(FedEx)等二
家美商航空公司依據「中美空運協定」之規定於我國桃園機場自辦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
務。開放中資投資航空貨物集散站後,目前我國航空貨物集散站經營業雖然家數少,但其
為國際競爭市場,存在許多外來競爭,若現今又開放中資來台投資,面對競爭的增加,將
排擠到國內航空貨運業者的生存空間,對其產生重大衝擊,尤其對資本額及規模不大者影
響最鉅。
l 運輸業西進獲利不易 留台者無一倖免
中國物流業對外開放程度並不算高,對外國企業而言,中國仍存有多項限制及貿易障礙,
除了一些項目不開放外,在開放的項目中也有外資股份的限制,對於外資企業營運有不小
的影響。除了法律面之限制外,中國目前在經營面仍存在不少障礙,除了不合國際規範的
措施外,另外也獨厚中國國內企業,對外資企業歧視的差別待遇。
細觀兩岸開放項目,除了部分項目設有持股上限外,幾無其他限制。依照國民待遇原則,
目前所設下的少數限制也終將會解除。再者,除貨運及設立客貨運站以外,中國僅對台開
放「試點經營」港口裝卸及貨櫃場服務、航空運輸的「銷售代理」、合資經營「定期旅客
運輸」,相對的,馬政府選擇開放之項目顯然遠比中國來得大方;更擴及海運輔助性服務
、倉儲及貨運承攬、投資航空貨物集散站、小客車租賃、公路運輸設備維修、支援服務及
空中纜車等,如此一來,我國運輸業從上到下都將有遭中資染紅的疑慮,將無一倖免,且
暫時性保護措施薄弱又廣開大門,我國運輸業者極可能在過渡期結束後面臨大規模洗牌。
l 挾規模經濟低價競爭 中小型運輸業勞工將面臨失業
運輸業方面,我國開放項目如小客車租賃、貨運、倉儲等服務,因市場範圍不大且地區性
強,多以中小型企業為主。許忠信表示,若開放中資投資經營,憑其資本、規模、海陸運
運輸網絡,以及與內地產業合作的市場優勢強勢登台,並引進專家、管理人員入台,我國
相關業者將毫無競爭優勢,衰退誓屬必然,勞工裁撤數量也會上升,我國政府卻沒有考量
相對弱勢地位,實屬不當。
許忠信認為,我國致力於貿易自由,然而政府在選擇開放項目上,亦必須顧及產業現狀,
以爭取我國產業之利益為本,完善評估、謹慎選擇後,再輔以健全的配搭機制,才能在善
意競爭下促進產業更新並創造收益。否則,狷急地為簽而簽迫使我國運輸業受創,只會使
我國業者被迅速淘汰並增加失業人口,造成全國國民的負擔。
l 畜牧顧問業與農產物流 皆暗藏禍心
本次ECFA服務貿易協議中,農業部分承諾開放「附帶畜牧業之顧問服務業」一項,係指提
供畜牧業飼育的生產技術、疾病診斷、用藥諮詢、飼料配方及環境保護等專業諮詢服務,
協助畜牧業者在飼養過程所遭遇技術問題,提供解決方案。許忠信表示,台灣在這方面的
技術水準遠比中國優越,開放中國的畜牧顧問服務業來台投資,除了可藉顧問名義行引進
中國低價人力搶奪我人員之工作機會外,中國主要目的在於獲取我國之技術。
在農產品物流中心方面,令人疑惑的是,物流中心主要的功能就是貨物的集中與分散,若
是要外銷台灣的農產品至中國,因該是在中國設立集貨店,為何要引進中資來台? 雖設有
中資比例不得超過50%的限制,然而依照農委會的說法,「可促進中國瞭解台灣農產品品
質、開拓中國外銷市場。中資嫻熟中國海關通關及檢疫等規定及程序,利於檢疫通關、避
免其他非關稅等障礙、將有助於交貨後貨款安全之確保,降低外銷供貨後貨款無法收到,
求助無門的風險。」等云云,就是因為中國法規凌亂、透明度低,所以我國產品若是想要
順利銷往中國,就必須接受中資才能打通關節的話,那這樣的箝制要到何時方休?若是沒
有中資協助,農產品外銷是否也是另一個看得到吃不到的產業?
更何況,開放中資投資「外銷用」農產品物流中心,不但會瓜分我國物流業者原本可經營
的市場,品質較差、病蟲害問題嚴重的中國農產品,也將搭上我國通路便車,藉由我國業
者建立起的物流通路,銷往國際市場,假我國物流業者之名賣中國農產品。除此之外,未
來只要政策一改,早已在我國物流中心卡位的中國農產品,即可方向一轉大量銷往國內,
隨之而來的影響更是不容小覷。
許忠信強調,馬政府只會表面敷衍人民,協議簽訂之前並未徵詢相關業者,若是有意見也
無從表達,這樣一路黑箱作業,讓人無法接受。尤其是開放與我國語言、文化背景相通的
中國服務業,中國白領階級來台工作的管道必然大增,台灣就這樣小的市場,政府沒有為
人民增加就業機會,卻反而開放中資來台搶工作,實在很糟糕。
列席人員:
交通部參事 黎瑞德
農委會副主委 陳文德
[1]《批發及零售業景氣動態報告》,台經院產經資料庫,2013/03/19。
[2] ECFA 第4條 服務貿易 一、雙方同意,在第8條規定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穫」基礎上
,不遲於本協議生效後六個月內就服務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並儘速完成。二、服務貿易協
議的磋商應致力於:(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
;(二)繼續擴展服務貿易的廣度與深度;(三)增進雙方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進雙
方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務貿易協議規定的開放承諾的基礎上自
主加速開放或消除限制性措施。
[3] GATS第5條規定,自由貿易協定或區域整合(ECFA即屬之)之要件為(1)須涵蓋絕大
多數服務部門;(2)應去除該部門中絕大部分(substantially all)不符合國民待遇原
則之既有的歧視性措施;(3)禁止採取新的歧視性措施。第17條規定,一、對承諾表上
所列之行業,及依照表上所陳述之條件及資格,就有關影響服務供給之所有措施,會員給
予其他會員之服務或服務提供者之待遇,不得低於其給予本國類似服務或服務提供者之待
遇。二、會員可以對所有其他會員之服務及服務提供者偍供與其給予自己服務及服務提供
者,或者形式上相同待遇,或者形式上有差別待遇之方式,以符合第 1 項之要求。三、
如該待遇改變競爭條件,致使會員自己之服務或服務提供者較其他會員之服務或服務提供
者有利,則該項形式上相同或形式上有所不同之待遇都應被視為不利之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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