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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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馬上就清算施茂林
時間Tue May 27 12:04:28 2008
昨天中國時報的投書,有興趣的可以看看這種很有趣的說法。我個人倒是沒辦
法做出太多的評論,因為我不瞭解人事管理等相對應問題。
中國時報 A15/時論廣場 2008/05/26
回任檢察官的不應與不當
【詹守忠】
前法務部長施茂林卸職後請調回任最高檢察署檢察官申請案,被新任法務部長
王清峰否決。當事人施前部長得知後,從媒體報導其反應是「一生奉獻國家,竟
落得如此下場,讓他不知天涯何處是歸家。」其暗喻王清峰部長不通人情,卻也
突顯施前部長對政務官與事務官的認知混淆。
政務官與事務官的差異這是政治學的ABC。事務官須經考試任用,受法律保障,
不隨政黨輪替,行政中立,無黨派考量。但政務官則不同,只需執政黨同意任命
,隨政黨輪替而更換,政策上必須貫徹執政黨的理念等等。兩者任用不同,退休
制度就不同,政務官適用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一般事務官的公務人員的試用
公務人員退休法。如果施前部長想享有檢察官的退休保障,當初就應該拒絕法務
部長的職務。
在九十二年十二月立法院制定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之前,政務官之退休適用
「政務人員退職酬勞金給與條例」,其舊規定是可併計事務官時期年資,這是國
民黨長期執政,黨國不分的錯誤設計。但在九十二年制定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時,其立法說明已非常清楚「配合我國政治發展,因應政黨替之需要,將政務人
員與常務人員與予以明確區分…。」故第九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後擔任政務人員
者,如有曾任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服務年資,於轉任
時,符合各該退休(職、伍)法令之條件者,應依其原適用之各該退休(職、伍
)法令核給退休(職、伍)金。」
因此不管施前部長回不回任檢察官,其擔任政務人員之前的年資都適用原來「
司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然而擔任法務部長後為何要拉下臉回任檢察官呢?其
差別在於司法官有加發退養金之規定,未滿六十歲者給與百分之五;六十歲以上
未滿六十五歲者;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歲者,給與百分之一百四十。施前部長
今年五十八歲,加發金額只有百分之五,如果能撐到六十五歲退休,退休金就可
多出百分之一百四十。
施前部長之所以不應申請回任檢察官,在於喪失政務官風骨,其檢察官的獨立
性遭受質疑,如何再行使檢察官職權。而其卑躬屈膝申請回任,也更證明民進黨
的用人不當。另,施前部長申請回任檢察官之所以不當,在於其利用法律巧門申
請回任,獲取個人較高退休金,這是只有「高官」才有之特權,王清峰部長知道
其中緣由若還同意,這是私相授受,破壞制度設計之精神。
檢察官是代表國家依法追訴犯罪,摘奸發伏,維護國家社會秩序;一方面亦賦
有防止警察、調查機關濫權刑求,以保障人權。故檢察官地位和負責審判的法官
同等重要,就如同「皇后的珍操」不容被質疑,故法務部長回任檢察官應以高規
則標準看待。王清峰部長拒絕施前部長回任檢察官,這是維護政務官退休制度,
也是堅守檢察官獨立性的最佳表現。
(作者為企業人事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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