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nopoliest (中肯无益於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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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马上就清算施茂林
时间Tue May 27 12:04:28 2008
昨天中国时报的投书,有兴趣的可以看看这种很有趣的说法。我个人倒是没办
法做出太多的评论,因为我不了解人事管理等相对应问题。
中国时报 A15/时论广场 2008/05/26
回任检察官的不应与不当
【詹守忠】
前法务部长施茂林卸职後请调回任最高检察署检察官申请案,被新任法务部长
王清峰否决。当事人施前部长得知後,从媒体报导其反应是「一生奉献国家,竟
落得如此下场,让他不知天涯何处是归家。」其暗喻王清峰部长不通人情,却也
突显施前部长对政务官与事务官的认知混淆。
政务官与事务官的差异这是政治学的ABC。事务官须经考试任用,受法律保障,
不随政党轮替,行政中立,无党派考量。但政务官则不同,只需执政党同意任命
,随政党轮替而更换,政策上必须贯彻执政党的理念等等。两者任用不同,退休
制度就不同,政务官适用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一般事务官的公务人员的试用
公务人员退休法。如果施前部长想享有检察官的退休保障,当初就应该拒绝法务
部长的职务。
在九十二年十二月立法院制定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之前,政务官之退休适用
「政务人员退职酬劳金给与条例」,其旧规定是可并计事务官时期年资,这是国
民党长期执政,党国不分的错误设计。但在九十二年制定政务人员退职抚恤条例
时,其立法说明已非常清楚「配合我国政治发展,因应政党替之需要,将政务人
员与常务人员与予以明确区分…。」故第九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後担任政务人员
者,如有曾任军、公、教人员、其他公职人员或公营事业人员服务年资,於转任
时,符合各该退休(职、伍)法令之条件者,应依其原适用之各该退休(职、伍
)法令核给退休(职、伍)金。」
因此不管施前部长回不回任检察官,其担任政务人员之前的年资都适用原来「
司法官退养金给与办法」。然而担任法务部长後为何要拉下脸回任检察官呢?其
差别在於司法官有加发退养金之规定,未满六十岁者给与百分之五;六十岁以上
未满六十五岁者;六十五岁以上未满七十岁者,给与百分之一百四十。施前部长
今年五十八岁,加发金额只有百分之五,如果能撑到六十五岁退休,退休金就可
多出百分之一百四十。
施前部长之所以不应申请回任检察官,在於丧失政务官风骨,其检察官的独立
性遭受质疑,如何再行使检察官职权。而其卑躬屈膝申请回任,也更证明民进党
的用人不当。另,施前部长申请回任检察官之所以不当,在於其利用法律巧门申
请回任,获取个人较高退休金,这是只有「高官」才有之特权,王清峰部长知道
其中缘由若还同意,这是私相授受,破坏制度设计之精神。
检察官是代表国家依法追诉犯罪,摘奸发伏,维护国家社会秩序;一方面亦赋
有防止警察、调查机关滥权刑求,以保障人权。故检察官地位和负责审判的法官
同等重要,就如同「皇后的珍操」不容被质疑,故法务部长回任检察官应以高规
则标准看待。王清峰部长拒绝施前部长回任检察官,这是维护政务官退休制度,
也是坚守检察官独立性的最佳表现。
(作者为企业人事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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