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radinel (sar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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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心得] 承上一篇的補充資料
時間Tue Feb 19 21:56:24 2008
請先參照上一篇~~~
而馬英九的反應呢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feb/19/today-o2.htm
中選會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條規定,有要求馬英九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之
權;而馬英九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就長期擁有綠卡,卻自稱沒有美
國籍,這個有利於己的事實,亦負舉證之責。馬英九拒不提出有利於己之證據,自
應受不利益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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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12.59.251
1F:噓 puyo:民事訴訟法是在訴訟時用的..現在是在訴訟階段了嗎? 02/20 15:38
2F:噓 sshsshssh:泛綠就是被這種水準的言論 "舞"到現在快崩盤的 02/21 23:48
3F:→ sshsshssh:這篇根本陳昭姿和王美琇的水準 可以去台灣北社當幹部了 02/21 2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