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aradinel (sara)
看板TSU
标题[心得] 承上一篇的补充资料
时间Tue Feb 19 21:56:24 2008
请先参照上一篇~~~
而马英九的反应呢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feb/19/today-o2.htm
中选会依行政程序法第四十条规定,有要求马英九提供必要之文书、资料或物品之
权;而马英九依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就长期拥有绿卡,却自称没有美
国籍,这个有利於己的事实,亦负举证之责。马英九拒不提出有利於己之证据,自
应受不利益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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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59.112.59.251
1F:嘘 puyo:民事诉讼法是在诉讼时用的..现在是在诉讼阶段了吗? 02/20 15:38
2F:嘘 sshsshssh:泛绿就是被这种水准的言论 "舞"到现在快崩盘的 02/21 23:48
3F:→ sshsshssh:这篇根本陈昭姿和王美琇的水准 可以去台湾北社当干部了 02/21 2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