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arfield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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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國代職權 政院不覆議
時間Fri May 27 21:46:04 2005
國代職權 政院不覆議
郭淑媛、邱慧君/台北報導 2005-05-27 15:10
行政院長謝長廷上午在立法院公開宣示,國代職權行使法,行政院不提覆議案。隨後政院
發言人卓榮泰上午召開記者會正式宣佈,基於權力分立之憲政原理、政院非移請覆議之適
格當事人及國大集會及行使職權時間上的迫切性等3大理由,「不宜」由行政院提出覆議
。
卓榮泰表示,經過行政院審慎研議後,認為不宜對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提出覆議的3大分
析意見包括1、基於權力分立之憲政原理,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非行政院提案,且與行政
院之政務無關,自不宜由行政院提出覆議;2、行政院應向立法院負責,如移請覆議,行
政院院長需向立法院說明並備質詢,就權力分立之原則以觀,行政院非移請覆議之適格當
事人;3、退一步言,如行政院依憲法規定移請覆議,對於本次國民大會之集會及行使職
權之時間上迫切性,不能提供實質上之助益。
卓榮泰解釋,在權力分立的憲政原理方面,覆議制度為我國憲法上之重要制度,對於行政
院與立法院間關係具有重要作用,是責任政治的表現。依我國現制,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
案者,除行政院外,尚有其他各院及立法委員,是其他各院所提之法案,於議決時,行政
院並無過問之餘地,自難擅加認定有窒礙難行而移請覆議。
其次,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章之規定,立法院處理覆議案審查時,得邀請行政院院長
列席說明,即覆議制度的設計係針對行政院之政務(法律案、預算案及重大政策等),始有
由行政院院長說明之必要及可能,如該法案之提案機關及執行機關均非行政院,斷無由行
政院院長列席說明之必要,故行政院絕非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移請覆議之適格當事人。
第3點有關本次國民大會之集會及行使職權之時間上的迫切性問題,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
第2項第2款之規定覆議之時程,行政院於立法院決議案送行政院10日內,經總統核可,移
請覆議。而立法院本會期將於5月31日休會,行政院如欲提出覆議,即便5月30日加開院會
,亦來不及在休會前送至立法院。
http://news.yam.com/chinatimes/politics/200505/200505271847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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