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arfield (无)
看板TSU
标题[新闻] 国代职权 政院不覆议
时间Fri May 27 21:46:04 2005
国代职权 政院不覆议
郭淑媛、邱慧君/台北报导 2005-05-27 15:10
行政院长谢长廷上午在立法院公开宣示,国代职权行使法,行政院不提覆议案。随後政院
发言人卓荣泰上午召开记者会正式宣布,基於权力分立之宪政原理、政院非移请覆议之适
格当事人及国大集会及行使职权时间上的迫切性等3大理由,「不宜」由行政院提出覆议
。
卓荣泰表示,经过行政院审慎研议後,认为不宜对国民大会职权行使法提出覆议的3大分
析意见包括1、基於权力分立之宪政原理,国民大会职权行使法非行政院提案,且与行政
院之政务无关,自不宜由行政院提出覆议;2、行政院应向立法院负责,如移请覆议,行
政院院长需向立法院说明并备质询,就权力分立之原则以观,行政院非移请覆议之适格当
事人;3、退一步言,如行政院依宪法规定移请覆议,对於本次国民大会之集会及行使职
权之时间上迫切性,不能提供实质上之助益。
卓荣泰解释,在权力分立的宪政原理方面,覆议制度为我国宪法上之重要制度,对於行政
院与立法院间关系具有重要作用,是责任政治的表现。依我国现制,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
案者,除行政院外,尚有其他各院及立法委员,是其他各院所提之法案,於议决时,行政
院并无过问之余地,自难擅加认定有窒碍难行而移请覆议。
其次,依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5章之规定,立法院处理覆议案审查时,得邀请行政院院长
列席说明,即覆议制度的设计系针对行政院之政务(法律案、预算案及重大政策等),始有
由行政院院长说明之必要及可能,如该法案之提案机关及执行机关均非行政院,断无由行
政院院长列席说明之必要,故行政院绝非国民大会职权行使法移请覆议之适格当事人。
第3点有关本次国民大会之集会及行使职权之时间上的迫切性问题,依宪法增修条文第3条
第2项第2款之规定覆议之时程,行政院於立法院决议案送行政院10日内,经总统核可,移
请覆议。而立法院本会期将於5月31日休会,行政院如欲提出覆议,即便5月30日加开院会
,亦来不及在休会前送至立法院。
http://news.yam.com/chinatimes/politics/200505/20050527184704.html
--
Macgyver
Some people are scared of anybody who runs free.
The great thing about a map: it gets you in and out of places in a lot of
different ways.
I've found from past experiences that the tighter your plan, the more likely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2.12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