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qsc810148 (qsc810148)
看板TPC_Police
標題對駕駛人實施毒品唾液測試的依據是?
時間Tue Dec 2 00:24:46 2025
各位學長姐好,
最近毒駕議題很夯,
我們所也送了好幾件毒駕,
但我看到有駕駛人因爲拒絕唾液測試並且被開了一張毒駕拒測的單,
我就不禁在想,
我們對駕駛人要求毒品唾液測試的依據是什麼?
警職法第8條有規定對已生危害(ex:交通事故)或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得要求
駕駛人接受
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但沒有說可以要求駕駛人接受
毒品測試之檢定;
再者刑訴法第205-2規定經
拘提或
逮捕之犯罪嫌疑人,得違反其意願採集尿液、唾液等等
,目的就是把可能侵犯人權的偵查手段限縮在必要的情況內;
若只是依警職法攔查違規駕駛人,並要求其接受毒品唾液測試(應該算侵入性測試吧?)
,若其不從即以道交處罰條例處罰之,是否有違憲之虞?
那這樣是不是以後連車禍都應該要做毒品唾液測試,光是在那邊尻人家嘴巴到測出結果就
要好幾十分鐘,光想就頭痛
總之問題就是好像真的找不到要求駕駛人做唾液測試的法源依據,不知道各位學長姐看法
如何
謝謝各位學長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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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diablolove: 0 12/02 01:52
2F:推 addog74: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9條 12/02 03:25
3F:→ addog74: 之412/02 03:25
4F:→ addog74: 道交管處條例35條 12/02 03:26
5F:→ addog74: 11/19都修過法了12/02 03:26
可是處理細則19-4是規範毒品唾液測試施行的過程、處罰條例35-4也只是說明拒絕測試的
法律效果,兩者都沒有明文給予警察發動毒品唾液測試的權力
※ 編輯: qsc810148 (101.9.34.222 臺灣), 12/02/2025 06:21:16
※ 編輯: qsc810148 (101.9.34.222 臺灣), 12/02/2025 06:26:27
推 john511: 學長的問題是核心!沒錯!現在有檢測的程序,有處罰的條 12/02 06:47
6F:→ john511: 文,但沒有發動的依據!12/02 06:47
7F:→ john511: 修法總是這樣,難免有疏漏,尤其是急就章的修法。修了A法 12/02 06:47
8F:→ john511: ,執行面才發現B法忘了一併處理。12/02 06:47
9F:→ john511: 就我所知,警職法第8條已經排入修法了,至於何時能三讀通12/02 06:47
10F:→ john511: 過,嗯。12/02 06:47
11F:→ john511: 聰明的,就會打訴訟,就跟35.9到最後被大法庭打臉。12/02 06:48
12F:→ john511: 硬要說的話,我會用行政罰法34.1.3「為保全證據之措施」12/02 06:48
13F:→ john511: 來作為暫時發動唾檢的依據。當然,這只是小弟的想法。12/02 06:48
14F:→ john511: 因此,在警職法?8修好前,我都不打算就唾檢來出手。12/02 06:48
是的,同感!有同事說以交通稽查為出發點發動唾液篩檢,問題是還是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原則及比例原則,有違憲的疑慮
15F:→ kspp0903: 就先不論口腔試劑這種採樣方式有沒有刑訴法相關問題,就12/02 11:20
16F:→ kspp0903: 單純以處罰的不合理角度來說,毒駕沒有明顯危險駕車情 12/02 11:20
17F:→ kspp0903: 形,單純以初篩就把人開毒駕,這超級不合理好不好;酒駕 12/02 11:20
18F:→ kspp0903: 起碼都還有以吹氣酒精濃度或血液酒精濃度作為標準,超 12/02 11:20
19F:→ kspp0903: 標才能處刑事罰或行政罰;你毒駕只是初篩一下,說難聽一 12/02 11:20
20F:→ kspp0903: 點就跟感知器吹出來有亮就要把人逮捕、裁罰一樣不合理,12/02 11:20
21F:→ kspp0903: 當初刑法毒駕修法也是以尿液或血液代謝物濃度超標才能處12/02 11:20
22F:→ kspp0903: 罰,只憑一個口腔試劑就要處罰,超級荒謬。你感冒喝個12/02 11:20
23F:→ kspp0903: 止咳藥水,裡面就含有鴉片類成分,初篩一定陽,我的車就12/02 11:20
→ kspp0903: 直接被扣,就算我「自願同意採尿」,之後檢驗值未超標, 12/02 11:20
→
kspp0903: 這段扣車期間的損失誰要賠?更何況不同意採尿、強採票也 12/02 11:20
24F:→ kspp0903: 沒核下來的情況,你要怎麼論斷有沒有毒駕?12/02 11:20
所以目前看起來就是用法規面來強硬的認定唾液篩檢呈陽性就可以視為你有毒駕,
但好笑的是即使可能唾液篩檢陽性,但尿液檢體送衛生局檢驗時毒品值低於500即視為陰
性;
kspp0903前輩說的扣車損失也是個問題,這個部分的救濟程序似乎也是沒有明確的規定?
※ 編輯: qsc810148 (101.9.37.29 臺灣), 12/02/2025 16:21:32
25F:推 spy99915: 事後救濟還有得吵….這就跟當初酒駕強制抽血送驗補 12/02 17:20
26F:→ spy99915: 陳報檢察官的時效一樣,還未回歸刑訴法前你先給人 12/02 17:20
27F:→ spy99915: 家抽了,事後檢察官否決效力,頂多強制抽血的報告 12/02 17:20
28F:→ spy99915: 不具證據能力,但你都被抽了,這段期間的救濟、侵12/02 17:20
29F:→ spy99915: 入性的傷害誰來賠償?12/02 17:20
30F:噓 qw5980162: 那套用一句,線上毒品初篩的依據是什麼? 還是有人會 12/02 18:51
31F:→ qw5980162: 走緊急扣押? 12/02 18:51
32F:推 WiiSports: 自願採集唾液同意書 12/02 20:55
33F:推 aika5512308: 問就是當事人同意接受檢測,救濟應該是走國賠法,要 12/03 03:36
34F:→ aika5512308: 有人當出頭鳥才行 12/03 03:36
當事人同意的話自然是沒有問題,但現在整件事情最詭異的地方是,你
沒有發動依據,當
事人有權利拒絕,但一旦拒絕卻又科以行政罰;
你執行的職務內容沒有法律明確授權,人民卻又可能因為拒絕配合而被處罰,這樣難道沒
有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嗎?
這算是哪門子的權利?
35F:推 chaoyoyo: 哪來這麼多賠償問題 那你警察依法逮捕後如果不起訴 是12/03 08:11
36F:→ chaoyoyo: 不是也要賠償 只要是依法你憑什麼提國賠12/03 08:11
前輩您說的沒錯,但大前提是
依法,今天本文想要探討的就是唾液篩檢的適法性何在
※ 編輯: qsc810148 (101.9.37.29 臺灣), 12/03/2025 15:37:40
※ 編輯: qsc810148 (101.9.37.29 臺灣), 12/03/2025 15:41:04
※ 編輯: qsc810148 (101.9.37.29 臺灣), 12/03/2025 15:54:39
※ 編輯: qsc810148 (101.9.37.29 臺灣), 12/03/2025 18:12:47
37F:推 gn7722: 有沒有作業程序?有就照做 12/03 23:26
38F:→ gn7722: 有問題也不是你的問題 12/03 23:26
39F:→ gn7722: 作業程序就是照著憲法、法律、命令、一層一層制定出來 12/03 23:27
40F:→ gn7722: 只要警政署敢全國發作業程序,你就照做 12/03 23:27
41F:→ gn7722: 我沒看過有人照著警政署作業程序違法送法院的啦 12/03 23:28
42F:→ gn7722: 執行端就照警政署全國作業程序即可 12/03 23:28
43F:→ gn7722: 不用自己當法官 12/03 23:28
44F:推 gn7722: 另外哪個酒駕的人0.25有很明顯危險狀態?? 12/03 23:30
45F:→ gn7722: 哪個攔查酒駕是真的看到搖搖晃晃、非常危險而攔查的?大 12/03 23:31
46F:→ gn7722: 多數都是看臉紅紅吧 12/03 23:31
47F:推 gn7722: 討論這些有的沒的,還不如去檢視所有上班各項勤務有沒有 12/03 23:47
48F:→ gn7722: 照警政署作業程序12/03 23:47
49F:→ addog74: 只要攔停沒問題,後面驗唾液就沒問題,大不了對方申訴成 12/05 12:33
50F:→ addog74: 功罰單被撤銷而已,但汽車35條罰單1隻嘉獎已經入袋平安12/05 12:33
51F:→ addog74: 就怕你攔停說不出理由來而已12/05 12:33
但問題就是你攔停是依警職8,警職8沒有說你能測毒品,只能測酒精啊!除非當事人是毒
品現行,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跟刑訴可以支持,那如果只是單純的交通違規呢?
沒有法律明確授權的行為可以做嗎?可以的話那訂定警職法的意義在哪呢?
當然申訴、釋憲什麼的大家都懂,但這些都是後話了,不是這裡要討論的問題
52F:→ Sugimoto5566: 某樓考特考的時候是不是申論空白只做選擇? 不用說法 12/05 17:14
53F:→ Sugimoto5566: 理,連法源跟法的性質都沒在思考是嗎 12/05 17:14
54F:推 pp096127: 警職法就還沒修 你作業程序第一點的依據沒用了 還在作 12/05 17:17
55F:→ pp096127: 業程序 公務員服務法第三條讀一下好嗎12/05 17:17
是的,作業規定並非法律規定
※ 編輯: qsc810148 (101.9.35.133 臺灣), 12/05/2025 20:11:44
56F:推 gn7722: 所以你在說全國警察目前都在做違法的事嗎? 12/06 01:21
57F:→ gn7722: 你在說交通部、警政署都是違法嗎? 12/06 01:22
58F:→ gn7722: 還公務員服務法第三條咧?人家不只是下字條,連作業程序 12/06 01:23
59F:→ gn7722: 都給你了 12/06 01:23
60F:→ gn7722: 還是你是大法官?你說違法就違法、為限就違憲啊? 12/06 01:24
61F:→ gn7722: 公務員服務法第三條看一下好嗎? 12/06 01:24
62F:→ gn7722: 除非明顯「違法」你才有不服從義務 12/06 01:25
63F:→ gn7722: 你「自認」違法,請你報告你的所長 12/06 01:25
64F:→ gn7722: 所長會拿作業程序給你看,這就是視同警政署要求的行為 12/06 01:26
65F:→ gn7722: 有責任是警政署扛,關你屁事? 12/06 01:26
66F:→ gn7722: 什麼職位做什麼事,就說不要自己當法官 12/06 01:27
67F:→ gn7722: 再者,毒駕都會送地檢、起訴送法院 12/06 01:28
68F:→ gn7722: 如果被起訴、被判刑、沒人認為程序有問題 12/06 01:28
69F:→ gn7722: 你是不是又覺得檢察官、法官有問題? 12/06 01:28
70F:→ gn7722: 你喜歡鑽研法條、學術討論,那請便,實務上就是作業程序 12/06 01:29
71F:→ gn7722: ,懂? 12/06 01:29
72F:推 gn7722: 另外一般取締酒駕、毒駕,用的都是道交35 12/06 01:40
73F:推 gn7722: 你攔查交通違規,用的是警職法?還是道交? 12/06 01:43
74F:→ gn7722: 道交本來就賦予攔查交通違規之權了 12/06 01:43
75F:→ gn7722: 你硬要說你要用警職法幹嘛? 12/06 01:44
76F:→ gn7722: 難道你攔查違規停車是用警職法嗎 12/06 01:44
77F:→ gn7722: 如果不是,你憑什麼攔查?憑什麼邀請查證件 12/06 01:44
78F:→ gn7722: 道交總則就是賦予你交通違規攔查之權啦 12/06 01:45
79F:推 gn7722: 不過確實你也提到警職法應該要修,這也是事實 12/06 01:49
80F:→ gn7722: 就是把毒品檢測快篩丟進去 12/06 01:50
81F:→ gn7722: 才會讓整個程序更完備就是 12/06 01:50
82F:→ gn7722: 不過這些都牽扯到太後面 12/06 01:50
83F:→ gn7722: 你就算照現行制度走,程序走,也絕無違法問題 12/06 01:51
84F:→ gn7722: 根本不用想那麼多 12/06 01:51
85F:→ gn7722: 即使是違憲,也不代表以前做的「都是錯的」 12/06 01:52
86F:→ gn7722: 以前發生效力仍然是有效力 12/06 01:52
87F:→ gn7722: 限期修法改正罷了 12/06 01:52
88F:→ gn7722: 你是有看過違憲的事情去追究以前的公務員嗎? 12/06 01:53
89F:→ gn7722: 大家都是照著規定辦事而已 12/06 01:54
90F:推 pp096127: 有些人可能只寫過選擇題,可能把法律保留原則一起留在 12/07 18:10
91F:→ pp096127: 學校了吧 12/07 18:10
92F:→ pp096127: 長篇大論不知所云 這樣申論連墨水分也給不下去科科 12/07 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