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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警察抓毒駕拿醫院強採尿液當證據 法院認
時間Thu Feb 16 05:37:58 2023
新聞網址:
https://udn.com/news/story/7315/69706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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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內容:警察抓毒駕拿醫院強採尿液當證據 法院認程序瑕疵判無罪
2023-02-14 15:43 聯合報/ 記者曾健祐/台中即時報導
台中彭姓男子車禍昏迷,警方從醫院採尿發現呈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後,雖向檢察官取得鑑
定許可,但法院認為,彭非經拘捕嫌疑人或毒品人口,員警卻將醫院基於醫療用途強採的
尿液送驗,經取得檢方許可後也沒再採尿,採證程序有瑕疵、侵害彭隱私,排除尿液證據
力判彭無罪,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出,彭男施用安非他命後於2022年3月19日早上出車禍,轄區豐原分局警方將
他送醫,並妥託醫院對彭採尿送驗,呈現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並依毒品罪嫌送辦。
台中地院指出,依憲法法庭111年度憲判字第1號判決主文,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
條第5項規定「汽機車肇事拒絕或無法測試者,由警察強制送醫抽血」,抵觸憲法第8條保
障人身自由、第22條身體權及隱私權,2022年2月25日判決宣告違憲,主管機關應於2年內
修法。
2年期間修法過度階段,警察若認為駕駛人肇事拒絕、無法吐氣酒測,有必要抽血檢定酒
精濃度必要性時,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若情況急迫,警察固得先委託血液檢測
,但應於期間內報請檢察官許可,以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台中地院也認為,根據憲法法庭判決意旨,修法期間過度期間,當不應准許警察機關援引
道交條例第35條第1項、第6項規定,作為移請醫療機構對駕駛人「尿液檢測」依據。
法院查,彭男當天車禍昏迷,經送醫抽血、採尿,尿液中呈現安毒陽性反應「後」,基於
彭昏迷、尿液有安毒反應,為保全彭涉公共危險證據有向檢察官報請核發鑑定許可,但檢
察官也在批示欄記載「針對毒駕部分,若要聲請許可,請提供犯嫌涉案證據」。
法院發現,員警卻是在聲請許可「前」,就委由醫院對彭採尿,取得鑑定許可後沒再採尿
,而是將尿液送驗呈現毒品陽性,但彭男非經拘提或逮捕到案嫌疑人,也非毒品查驗人口
,員警就將醫院基於醫療用途強採尿液送驗,而未於取得檢方許可後另對彭採尿,採證程
序有瑕疵。
法院指出,員警取得鑑定許可後沒對彭採尿,而是以醫院以取證外目的所採的尿意檢體為
取證標的,侵害彭男隱私,斲傷彭不自證己罪等權利,排除驗尿證據力後判彭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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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原易字第 59 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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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redbalon: 刑訴158-4 02/16 09:37
2F:推 eateate04: 所以以後出車禍都要拒測喔 02/16 15:00
3F:→ adoko: 不是拒測是趕快先急診然後裝睡不醒 02/16 17:07
4F:→ adoko: 看到臨檢就趕快去撞牆送急診裝睡 02/16 17:09
5F:推 tony870414: 檢察官都核可了?那酒駕也是一樣了? 02/16 23:31
6F:推 epson1017: 程序問題 02/16 23:41
7F:推 sambine: 應該是說程序問題,他所用的採尿是在「報請許可書」之前 02/17 14:32
8F:→ sambine: 。但許可書下來之「後」,還要再採一次尿,方可作為毒駕 02/17 14:32
9F:→ sambine: 之證據。 02/17 14:32
10F:→ sambine: 但短時間內可以連採得到兩次尿嗎? 02/17 14:32
11F:推 srhkami: 抽血酒測是不是也會有一樣的情況:送醫時醫院抽血作為醫 02/17 16:15
12F:→ srhkami: 療行為。之後聲請鑑定書核可,如果用的是該次抽血的分析 02/17 16:15
13F:→ srhkami: 結果,是不是就不能當作證據? 02/17 16:15
14F:噓 qw5980162: 難怪一堆白癡基層員警違法一堆 某幾樓留言顯示出了員 02/17 21:53
15F:→ qw5980162: 警素質 02/17 21:53
16F:→ warden: 是被抓過還是怎樣,仇警仇成這樣 02/18 00:45
17F:→ dtft003: Q大這樣講就偏激了,實務上的抽血就不會再抽一次了,討 02/18 12:52
18F:→ dtft003: 論也不行,真的遺憾 02/18 12:52
19F:推 arcysaint: 哈哈 02/19 03:47
20F:→ a77774444: 不能質疑法官不然會被到法盲 02/19 06:58
21F:推 fhkkai: 憲判字16號才對,非1號 02/19 13:51
22F:推 windyroad: 推14樓 03/12 22: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