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C_Police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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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010204 ()》之銘言: : 如題 : 想詢問無論是糾紛或是為民服務等等 : 到場查證民眾身分的法源依據 : 上次被一問腦袋瞬間卡住 想順便發問! 1.若是開罰單(小弟遇到的是違規設攤,道交82-1-10)的情況,若不提供身分,能否發動警職法7條2項的帶返所盤查? 2.警職法第六條所稱各「犯罪」,單指刑法嗎? 3.若是因其他事由發動的查證身分,是否符合警職法第29條之救濟,必須製作民眾異議紀錄呢?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2.35.154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TPC_Police/M.1640079021.A.519.html
1F:→ s9755080: 交通違規只是違反行政法上義務 可以依行政罰法34條 確 12/21 17:36
2F:→ s9755080: 認其身分 12/21 17:36
3F:推 currry: no *3 12/21 17:36
4F:→ currry: 7前提是6 12/21 17:37
5F:→ currry: 29要件是依本法行使職權 12/21 17:37
6F:→ junegun0429: 感謝學長姐解惑! 12/21 17:43
7F:→ junegun0429: 實務上有學長姐根據行政罰法34條1項4款將人帶返所過 12/21 17:47
8F:→ junegun0429: 嗎?具體該如何實施呢? 12/21 17:47
9F:→ faruk: 行政調查分為強制與任意二種,但依照狹義比例原則,純粹開 12/21 18:01
10F:→ faruk: 紅單不至於用到帶返所內查證,實務上你可以告知拒絕出示證 12/21 18:01
11F:→ faruk: 件的法效性,甚至告知攤架得依道交82 II後段把他的生財工 12/21 18:01
12F:→ faruk: 具沒入,通常都會出示讓你開單了事。 12/21 18:01
13F:推 atgo1207: 取締一般交通違規程序有提到,拒絕提供身份是依社會秩序 12/21 18:25
14F:→ atgo1207: 維護法67條裁罰,照社維法的程序走強制到場,但實務上就 12/21 18:25
15F:→ atgo1207: 自己斟酌啦... 12/21 18:25
16F:→ lancelot123: 社維法67要件只有姓名住居所而已,引用這條等於不能 12/21 19:22
17F:→ lancelot123: 問身份證字號,行政罰法才是正解 12/21 19:22
18F:推 a7771726: 身分都無法確認了 到底要怎麼辦社維法67條 12/21 19:33
19F:推 ilove0shanya: 立法瑕疵 12/21 19:55
20F:推 chunzheng: 身份確認是實務執勤技巧,法律沒辦法決定你要用什麼方 12/21 20:00
21F:→ chunzheng: 法確認身份,任何你想得到的方法都可以 12/21 20:00
22F:→ knightking: 祥福哥難得專業文,科科 12/21 20:13
23F:推 ilove0shanya: 違法搜索也是執勤技巧 不被發現就是戰神 12/21 21:46
24F:推 ilove0shanya: 任何想得到的方法都可以 12/21 21:47
25F:推 ymhs111105: 辦社維法,他就是不報身分你也查不到,到底要怎麼辦他 12/21 23:40
26F:→ ymhs111105: ? 12/21 23:40
27F:推 shutout5566: 我也有疑問社維法怎麼裁罰不知道身分的對象 後來查 12/22 01:30
28F:→ shutout5566: 判決書有看到某單位人臉辨識確認身分或是查車籍通知 12/22 01:30
29F:→ shutout5566: 車主確認駕駛人身分,就想盡辦法查證身分 12/22 01:30
30F:推 shutout5566: 判決書系統很好用 行政罰法34條跟社維法都有判決書 12/22 01:33
31F:→ shutout5566: 的案例 12/22 01:33
32F:推 kabi5566: 人臉辨識早被鎖起來不給用啦 12/22 07:10
33F:推 yaroven: 有學長遇過不報身分證,強制帶回勤務處所盤查,但還是死 12/22 07:58
34F:→ yaroven: 都不說最後滿三小時放走的嗎? 12/22 07:58
35F:→ yaroven: 疫情期間帶著口罩沒辦法用人臉,好像也不能強拉他口罩吧 12/22 07:59
36F:推 LeeFrank: 一堆那種瘋掉的 臉長完全不一樣 你又奈他何 12/22 08:04
37F:→ faruk: @yaroven 這牽涉到值勤技巧的問題,如果真要施以強制帶回 12/22 09:13
38F:→ faruk: ,對方得表示異議(行政罰法35),而且行政罰法34並無3小 12/22 09:13
39F:→ faruk: 時的限制,且依釋字392號意旨實際剝奪人身自由可申請提審 12/22 09:13
40F:→ faruk: ,這些都是你可以說服對方提出身分證明的軟方法 12/22 09:13
41F:→ faruk: 異議以及提審都需要身分證明,除非你是偷渡客,那按照兩岸 12/22 09:17
42F:→ faruk: 人民關係條例或入出國移民法我只好請移民署專勤隊出馬 12/22 09:17
43F:→ yaroven: @faruk 我遇到的是警職6的查證,但他怎麼樣都不說,只好 12/22 09:44
44F:→ yaroven: 強制力帶回所內查證,全程沒表示異議那些,就是一直不講 12/22 09:44
45F:→ yaroven: 話,最後滿三小時只能無奈放走,這種情況還有其他辦法嗎 12/22 09:45
46F:→ yaroven: ?還是只能增進執勤技巧了。 12/22 09:45
47F:→ faruk: @yaroven 想知道你有報告勤指及通知指定親友或律師嗎?因 12/22 10:23
48F:→ faruk: 為這部分無裁量餘地。除非對方都拒絕通知,那你可以問問他 12/22 10:23
49F:→ faruk: 做過什麼工作、跟家人相處關係如何、需不需要警方給你什麼 12/22 10:23
50F:→ faruk: 協助、甚至問他想吃喝什麼或請他抽菸喝茶,我還沒遇過這些 12/22 10:23
51F:→ faruk: 軟方法不能處理的形態,畢竟人都希望被尊重與理解。 12/22 10:23
52F:→ yaroven: 當然是有報告勤指,但表單全部拒簽,連入所到場查證身分 12/22 10:34
53F:→ yaroven: 那張他也是沒簽,還叫手搖杯給他想說喝的時候會不會拿掉 12/22 10:34
54F:→ yaroven: 口罩,但他也不喝。最後時間到放走。 12/22 10:34
55F:→ faruk: @yaroven 如果真的未涉犯罪或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法律規定 12/22 11:08
56F:→ faruk: 如此,而設計予最輕微的人身自由3小時限制,真的莫可奈何 12/22 11:08
57F:→ faruk: 。所以我覺得還是要回歸釋535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 12/22 11:08
58F:→ faruk: 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 12/22 11:08
59F:→ faruk: 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你應該不想為了小案件被提告訴 12/22 11:08
60F:→ faruk: 或訴願國賠而影響職涯吧?有時候要真的退一步為自己想想 12/22 11:08
61F:→ faruk: https://reurl.cc/RbadQz 12/22 11:28
62F:→ faruk: @yaroven 上面這則國賠案,彰縣警局須賠黃民十萬元,細節 12/22 11:33
63F:→ faruk: 可以看一下伍、本院之判斷,即可知法院有多注重人身自由 12/22 11:33
64F:→ yaroven: @faruk 謝謝耐心回答,這件我是偵辦案件調閱監視器,後 12/22 11:41
65F:→ yaroven: 來路上遇到發現他的穿著身形都一模一樣所以盤查,但他矢 12/22 11:41
66F:→ yaroven: 口否認連身分都不給查。 12/22 11:41
67F:→ yaroven: @faruk法院在人身自由方面真的都嚴格審核,但難道我們警 12/22 11:44
68F:→ yaroven: 察遇到這種真的沒其他方法嗎,還是只剩跟著他跟家裡這招 12/22 11:44
69F:→ stu020100: 3小時到了放走再換人出去盤查再3小時計畫通 12/22 13:04
70F:→ faruk: @yaroven 或許如你所述,跟回家也是方法,但衡酌時間人力 12/22 13:08
71F:→ faruk: 成本我寧可找其他案件,或者提升其他案件的偵查技巧,不要 12/22 13:08
72F:→ faruk: 執著跟特殊個案虛耗,也要懂得自我保護。 12/22 13:08
73F:→ faruk: https://i.imgur.com/vfLL9ta.jpg 12/22 13:08
74F:→ faruk: @stu020100 這種操作其實很危險,被提告機率很高 12/22 13:10
75F:推 tospykid: 順便問一下,為什麼人臉都不能用了? 12/22 22:54
76F:推 chunzheng: 原來大家都不能用? 12/22 23:13
77F:推 currry: 回樓上因為法規不完善 所以先關起來 12/23 09:49
78F:噓 qw5980162: 這就是人民的基本權與國家權力干預 兩者相衝突 那權 12/25 07:41
79F:→ qw5980162: 衡後的結果還是司法機關說的算 12/25 07:41
80F:→ qw5980162: 不過這份薪水的金額我個人認為不值得承擔這樣的風險 12/25 07:42
81F:→ qw5980162: 畢竟連香蕉都給不起了 還想請孫悟空出來處理喔 12/25 0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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