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C_Police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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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覺得被辱罵直接壓制導致受傷是過頭了, 只是好奇,民眾只要主觀認為自己沒問題, 認為警察沒理由盤查, 可以直接罵警察,而不是尋求正當救濟管道嗎? ((臨檢異議表、訴願、事後訴訟等 民眾:你為什麼要盤查我? 警察:這地方常發生竊案,你深夜時間在這徘徊,很可疑,合理懷疑你有即將犯罪可能。 民眾:我覺得我不可疑,我習慣半夜在這散步,拒絕盤查,拜拜((離開。 警察:等一下,請配合警方盤查((擋 民眾:你真的很蠢,愚蠢至極。 ----- Sent from JPTT on my Xiaomi M2101K6G.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28.41.30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TPC_Police/M.1635255118.A.475.html ※ 編輯: GLNB2RJ8 (110.28.41.30 臺灣), 10/26/2021 21:32:35 ※ 編輯: GLNB2RJ8 (110.28.41.30 臺灣), 10/26/2021 21:33:17 ※ 編輯: GLNB2RJ8 (110.28.41.30 臺灣), 10/26/2021 21:33:44
1F:推 kissung: 妳真的很聰明、難怪被大外割;妳真的很蠢、難怪^ - ^ 10/26 21:42
※ 編輯: GLNB2RJ8 (110.28.41.30 臺灣), 10/26/2021 21:46:05
2F:噓 ZoranGragic: ?? 你的問題是什麼 10/26 21:52
3F:推 ilovesnow: 有誰會認為自己有問題,歡迎來盤查的 10/26 22:26
4F:→ WilMyersSD: 什麼叫合理懷疑你有犯罪可能,笑死,好歹也要再有點具 10/26 22:46
5F:→ WilMyersSD: 體作為,看是在張望牆內還是幹嘛吧 10/26 22:46
6F:→ ymhs111105: 不是因為罵很蠢就大外割,是因為:由於詹女士 於逮捕 10/26 22:47
7F:→ ymhs111105: 過程中,有激烈抗拒及衝往馬路之危險舉動,故葉警員以 10/26 22:47
8F:→ ymhs111105: 柔道技法「大外割」將之壓制在地,避免產生更大之傷害 10/26 22:47
9F:→ ymhs111105: ,認未 逾必要之程度,無過當之情事,且已盡注意義務 10/26 22:47
10F:→ ymhs111105: ,故此部分亦不 構成刑法第 284 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10/26 22:47
11F:→ GLNB2RJ8: 那如果張望牆內的人說,他看到裡面的房子很漂亮,所以去 10/26 22:56
12F:→ GLNB2RJ8: 探頭,覺得自己沒問題呢? 10/26 22:56
13F:→ GLNB2RJ8: 一些疑犯的理由千奇百怪,把判斷合理犯罪可能的權限交 10/26 22:56
14F:→ GLNB2RJ8: 民眾,如果意見不同,民眾可以罵警察這權利不覺得太超過 10/26 22:56
15F:→ GLNB2RJ8: ? 10/26 22:56
16F:→ WilMyersSD: 我的意思是你好歹理由完整一點吧,他要拒絕也不是不行 10/26 23:04
17F:→ WilMyersSD: ,到時如果鬧大,你至少有個依據證明自己客觀理由講的 10/26 23:05
18F:→ WilMyersSD: 出來,不是在講什麼這邊常有竊案,當事人在這邊就是鬼 10/26 23:05
19F:→ WilMyersSD: 祟吧 10/26 23:05
20F:推 facebookig: 民眾交通違規被開單罵警察不抓壞人,警察認真盤查可疑 10/26 23:12
21F:→ facebookig: 人車又罵違法盤查,所以警察平常沒事就簽簽巡邏箱,簽 10/26 23:12
22F:→ facebookig: 完躲起來休息就好了。 10/26 23:12
23F:→ GLNB2RJ8: 問題是把判斷的權限交給民眾,民眾只要自認沒問題拒絕盤 10/26 23:13
24F:→ GLNB2RJ8: 查,就直接離開了哪有事後? 10/26 23:14
25F:→ staff97531: 可是警察帶人回派出所之後,聽女老師說還有一堆警察趁 10/26 23:14
26F:→ staff97531: 機到她旁邊進行羞辱,這好像不是保護的必要行為吧 10/26 23:14
27F:→ GLNB2RJ8: 我只是舉個例子而已,明明是寫深夜,何必忽略呢? 那如 10/26 23:16
28F:→ GLNB2RJ8: 果朝屋內張望的用那理由自認自己沒問題,也是直接離開嗎 10/26 23:16
29F:→ GLNB2RJ8: ? 10/26 23:16
30F:→ staff97531: 警察要自清也很簡單,把當下所有相關的影片公佈出來不 10/26 23:17
31F:→ staff97531: 就了解 10/26 23:17
32F:→ staff97531: 找理由的話不就是證明不敢? 10/26 23:17
33F:→ GLNB2RJ8: 所以民眾跟警察意見不同,不是寫臨檢異議表,而是直接離 10/26 23:20
34F:→ GLNB2RJ8: 開或是辱罵警察嗎 10/26 23:20
35F:噓 WilMyersSD: 你理由更完備,至少你要辦他他時候立足更穩吧,我有說 10/26 23:23
36F:→ WilMyersSD: 民眾怎麼說你就不能動作嗎?滑坡? 10/26 23:23
37F:→ GLNB2RJ8: 所以理由完備,他頂一句還不是照樣走?不是嗎? 滑坡的 10/27 00:41
38F:→ GLNB2RJ8: 是你吧… 10/27 00:41
39F:→ GLNB2RJ8: 明明重點是在於提供民眾認定違法盤查的權利,不是救濟, 10/27 00:53
40F:→ GLNB2RJ8: 而是可以辱罵警察,你在那滑坡我的例子 10/27 00:53
41F:噓 WilMyersSD: 閱讀能力堪憂,你既然理由完備,還放他走幹嘛?還是你 10/27 01:09
42F:→ WilMyersSD: 自己也對這個盤查沒自信了 10/27 01:09
43F:→ WilMyersSD: 你有沒有看上面那篇檢察官怎麼講,不能因為民眾在治安 10/27 01:11
44F:→ WilMyersSD: 熱區閒逛當作盤查理由(就是要你加強理由),結果你這 10/27 01:11
45F:→ WilMyersSD: 篇還在用被打槍的理由 10/27 01:11
46F:→ WilMyersSD: 你有沒有看上篇那個民眾為何侮辱公務員不起訴?就是因 10/27 01:16
47F:→ WilMyersSD: 為盤查違法在先,結果你這篇還在loop前一篇情境 10/27 01:16
48F:→ GLNB2RJ8: 把事前認定權限給民眾,然後事後認定拿來說嘴,也太滑坡 10/27 01:22
49F:→ GLNB2RJ8: 了 10/27 01:22
50F:推 eduishappy: 民眾應該可以拒絕莫名盤查吧 10/27 03:31
51F:→ yangdemi: 有績效就是可疑,沒績效就不可疑,警察就事後結果論啦 10/27 05:46
52F:→ yangdemi: 派出所騎車在那邊用眼睛攔不如保大坐車拼命查車主 10/27 05:49
53F:噓 AntiCompete: 對岸有一種罪名叫做尋釁滋事,看來很適合台灣警察 10/27 06:55
54F:推 aarzbrv: 其實用挑唆(挑撥教唆)亦可,近期基隆著名警職罪犯張發仁 10/27 08:18
55F:推 aarzbrv: 就因此榮獲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與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10/27 08:21
56F:推 aarzbrv: https://bit.ly/36jUqAJ 還因此附帶獲贈降壹級改敘: 10/27 08:23
57F:推 aarzbrv: https://bit.ly/30oFXAN 不過健忘的人很多der 10/27 08:24
58F:推 aarzbrv: 但若從該嘉獎戰神兼基隆著名警職罪犯的歷史紀錄看來呢: 10/27 08:27
59F:推 aarzbrv: https://bit.ly/2UyIhlY https://bit.ly/35GCEZk 10/27 08:29
60F:推 aarzbrv: https://bit.ly/3Gs8v07 https://bit.ly/3bjK1rv 10/27 08:30
61F:推 aarzbrv: 在下主觀偏見認為該基隆著名警職罪犯是習慣性明知故犯。 10/27 08:33
62F:推 aarzbrv: (剛發現在下可能無意間呼應了yangdemi的觀點) 10/27 08:34
63F:噓 Wang5566: 看留言就知道是八卦版來的,只會紙上談兵而已,還覺得 10/27 10:30
64F:→ Wang5566: 自己講的頭頭是道.... 10/27 10:30
65F:推 aarzbrv: 從Wang5566在 #1XMyHs2C 推文以「這副長相跟穿著」作為 10/27 10:35
66F:推 aarzbrv: 判斷犯罪的前衛基準,相信Wang5566在路上巡邏時,應該能 10/27 10:37
67F:推 aarzbrv: 以「長相跟穿著」就能透視出誰涉嫌內線交易吧?想必以 10/27 10:38
68F:推 aarzbrv: Wang5566在該篇推文所分享的實務心證,未知至今Wang5566 10/27 10:39
69F:推 aarzbrv: 已獲頒多少次國家警光獎與全國模範警察呢?敦請賜教! 10/27 10:40
70F:推 aarzbrv: (以「這副長相跟穿著」判斷犯罪嫌疑不但前衛,似乎也與 10/27 10:42
71F:推 aarzbrv: 納粹Rassenprofilierung銜接,或可謂復古吧……) 10/27 10:46
72F:推 aarzbrv: 此外,以下是Wang5566在八卦版最近的發言紀錄: 10/27 10:48
73F:推 aarzbrv: https://i.imgur.com/pJVtgq5.png 如果是Wang5566的帳號 10/27 10:49
74F:推 aarzbrv: 很在意「是八卦版來的」,也包括自我檢討嗎? 10/27 10:50
75F:噓 WilMyersSD: 你要不要發動盤查,認定標準就在你手上,叫你加強理由 10/27 11:21
76F:→ WilMyersSD: ,不要拿上一篇被檢察官打球一樣的情境投入,叫做把認 10/27 11:21
77F:→ WilMyersSD: 定權給民眾?你知道自己在講三小嗎 10/27 11:21
78F:→ WilMyersSD: 打球-景j 10/27 11:21
79F:→ WilMyersSD: 打槍 10/27 11:21
80F:→ GLNB2RJ8: 不用講不過就在那殺小殺小,自己把認定權限交給民眾,然 10/27 13:03
81F:→ GLNB2RJ8: 後辱罵警察合理化,而不是尋正當救濟管道,只會在那殺小 10/27 13:03
82F:→ GLNB2RJ8: 殺小的 10/27 13:03
83F:→ staff97531: 如果所謂的救濟管道有用的話,今天這個案子還會這樣判 10/27 13:25
84F:→ staff97531: 嗎,不就證明了訴願訴訟那些只不過是讓人除了多浪費時 10/27 13:25
85F:→ staff97531: 間以外什麼都得不到? 10/27 13:25
86F:推 aarzbrv: 因為行政訴訟對許多人都很陌生,甚至連楊華興律師到今年 10/27 13:36
87F:推 aarzbrv: 四月也還沒搞清楚:https://i.imgur.com/D6tSsZn.png 10/27 13:36
88F:推 aarzbrv: 但仍存有不少習慣物理強制力遠勝於腦力的執法者,所以就 10/27 13:38
89F:推 aarzbrv: 很容易自己挖刑法的洞自己跳,猜想是這樣…… 10/27 13:40
90F:推 aarzbrv: (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至今裁判案由為警察職權行使法 10/27 13:43
91F:推 aarzbrv: 才10筆而已,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的至少兩萬五千筆) 10/27 13:45
92F:推 imbester: 直接請老師吃土 10/29 15:03
93F:推 aarzbrv: 請問樓上是興國派出所葉政昱或其同事或其他人呢?感恩! 10/29 17:07
94F:推 aarzbrv: (未知imbester對警專教師或補習班教師也如此呢?感恩) 10/29 17:10
95F:→ aocboy: 警察應該直接拿出槍枝,對她射擊,因為她激烈反抗 11/05 15:41
96F:→ aocboy: 如果不開槍射擊,如何降低犯罪率??? 11/05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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