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WeiKitten (noname)
看板TPC_Police
標題[新聞] 女師遇盤查罵:你真的很蠢!遭警「大外
時間Tue Oct 26 15:40:14 2021
ettoday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1026/2109537.htm
2021年10月26日 11:59
女師遇盤查罵:你真的很蠢!遭警「大外割」壓制…雙方均不起訴
記者沈繼昌、戴若涵/桃園報導
擔任非洲鼓舞老師的詹姓女子4月間搭乘火車到中壢,走路到上課地點途中,遇上葉姓員
警盤查,被要求出示證件,她質疑葉警盤查的合法性,出口辱罵「你真的很蠢」,遭對方
「大外割」壓制,並依照妨害公務送辦。詹女事後以「失去自由的9個小時」在臉書上發
文,引發網友熱議,同時向葉警提出告訴,桃園地檢署今日偵結,雙方均為不起訴處分。
根據檢方調查,葉姓員警4月22日上午7時至9時,在轄區內治安要點路段執行巡邏勤務,
當天上午8時47分許,騎警用機車行經中壢新興路路段時,見到詹女獨自走在路邊,認為
詹女行跡可以,於是上前盤查,要求詹女提供個人身分資料,但詹女認為於法無據,拒絕
提供。
雙方幾經溝通、爭執無效後,詹女對葉警口出「你真的很蠢」一語,被對方認定構成侮辱
公務員罪的現行犯,要加以逮捕。但因詹女抗拒,葉警當場以柔道「大外割」方式壓制,
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並上腳鐐,同日上午11時50分製作筆錄結束後,解送至中壢分局、
桃園地檢署應訊,而壓制過程中造成詹女右手臂、左手腕、右膝部等處受有擦傷。
事後詹女氣炸向葉警提出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機會故意犯強制、傷害、妨害自由等罪嫌的
告訴;而中壢分局則以侮辱公務員罪嫌移送詹女,雙方對簿公堂。
桃園地檢署勘驗葉警的密錄器檔案後,認為詹女受盤查之前,神色服儀正常、舉止也沒有
異常的地方,客觀上並沒有任何情況或事實能認定她有犯罪嫌疑,或是有犯罪的可能性,
不能因為她出現在治安熱點區域,就任意攔檢盤查,就算詹女坦承有出言辱罵葉警,但也
因攔查不符合侮辱公務員罪中「依法」執行職務的構成要件,不構成犯罪,給予詹女不起
訴處分。
至於葉警,桃檢指出,雖然他的攔查於法無據,但葉警依個人執法的經驗,判斷出現在治
安熱區、攜帶2件行李、面容清瘦的詹女,有犯罪嫌疑或是失蹤人口的疑慮,遂上前盤查
,應該不是故意要妨害詹女行動自由,而是誤認有符合警職法攔檢盤查的情況發生,不構
成強制罪。
另外,雖然葉警使用強制力、柔道技法逮捕葉女,將其拘禁在派出所的過程中,造成詹女
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受傷,但因葉警是認知錯誤,且在派出所施以腳鐐,是依照「經查機
關逮捕現行犯作業程序」的規定為之,也不構成妨害自由、傷害等罪。
桃檢表示,由於詹女在逮捕過程中,有激烈抗拒以及衝往馬路的危險舉動,葉警以「大外
割」將她壓制在地,是為了避免產生更大的傷害,沒有過當的情事,且已盡注意義務,這
部分也不構成過失傷害罪,給予葉警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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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Wang5566: 現在的民眾跟民進雙標黨一樣,壞人在路上跑怪警察沒在 10/26 15:55
2F:→ Wang5566: 抓,自己被盤查大喊警察國家。 10/26 15:55
3F:推 Wang5566: 雙標民眾選出雙標黨 10/26 15:58
4F:推 rd1210: 如果女老師沒罵蠢應該就勝訴 10/26 16:14
5F:推 lxa699: 1樓中肯 民眾真的一堆雙標仔 愛檢舉違規結果自己違規被開 10/26 16:29
6F:→ lxa699: 又在有的沒的 ♂ 10/26 16:29
7F:→ bobgun1211: 臉書、PTT鄉民罵交通違規罵的跟什麼一樣,然後路上一 10/26 16:43
8F:→ bobgun1211: 堆違規真的是平行世界? 10/26 16:43
9F:推 JKGOOD: 佛就對了,不起訴八卦版也是噓聲一遍,怎樣都不滿意,可悲 10/26 16:44
10F:→ JKGOOD: 鄉愿 10/26 16:44
11F:→ JKGOOD: 開單罵搶錢,不開單罵怠惰;盤查罵警察國家,不盤查說治安 10/26 16:45
12F:→ JKGOOD: 敗壞 10/26 16:45
13F:→ JKGOOD: 現階段警職法除了交通違規外,哪次法官認定盤查合法? 10/26 16:46
14F:推 warden: 一堆垃圾邊罵警察不取締邊罵警察搶錢只會開單啊,一堆檢舉 10/26 16:47
15F:→ warden: 魔人看行車紀錄器開車也是跟三寶一樣 10/26 16:47
16F:→ crush0724: 幸好這個檢座給台階下...... 10/26 17:02
17F:→ kaplooiewei: 嘻嘻,中華民國活該犯罪天堂/每年車禍死三千 10/26 17:06
18F:推 snoopyoh1224: 偷偷問,不符合警執法任意攔查有罰則適用嗎? 10/26 17:24
19F:推 tommy134075: 這檢座真的很給面子… 10/26 17:47
20F:推 shutout5566: 這個真的沒什麼好盤查的吧= = 10/26 18:18
21F:→ shutout5566: 你期待盤查她能有什麼成果?毒品?還是槍? 10/26 18:19
22F:→ shutout5566: 還是通緝? 10/26 18:19
23F:→ kuan34: 事實就是警察有錯 要感謝檢座高抬貴手 認錯沒那麼難 10/26 18:33
24F:推 a81192039: 查都不用查就知道會沒成果?樓上學長厲害喔 10/26 18:33
25F:推 warden: 如果光用看的就能知道有沒有成果,那的確是沒有查的必要, 10/26 18:35
26F:→ warden: 天眼通學起來 10/26 18:35
27F:→ koreapig5566: 毒品 通緝 酒駕 可以用通靈來抓 誰叫你用盤查的 10/26 18:47
28F:推 chiangchia: 檢察官人太好 10/26 18:55
29F:推 ComfortPTT: 佛心來的檢察官 10/26 18:58
30F:推 smallman113: 檢座有佛 10/26 19:01
31F:推 yeeily: 讚 10/26 19:05
32F:→ tedflea: 這案子能獲不起訴算運氣很好吧 10/26 19:14
33F:推 Danielhsieh: 就說中華民國的司法對警察都很寬容 10/26 19:19
34F:推 facebookig: 民眾交通違規被開單罵警察不抓壞人,警察認真盤查可疑 10/26 19:23
35F:→ facebookig: 人車又罵違法盤查,所以警察平常沒事就簽簽巡邏箱,簽 10/26 19:23
36F:→ facebookig: 完躲起來休息就好了。 10/26 19:23
37F:噓 jordonmi: 還好我什麼都當作沒看到 10/26 19:31
38F:→ ray80711: 推ㄧ樓,推fa大 10/26 19:34
39F:噓 AntiCompete: 一樓腦中的老百姓通通都是雙標,只有警察不是? 10/26 19:55
40F:→ mrbat: 不錯了,全身而退 10/26 20:00
41F:推 q7511966: 覺得不起訴太誇張...那我當守法的警察幹嘛? 10/26 20:06
42F:推 kissung: 妳真的很蠢 10/26 20:11
43F:推 smt3457: 看來還是佛起來最好 10/26 20:35
44F:推 TheDivision: 檢察官給台階下 啊很多民眾真的都很雙標 10/26 20:43
45F:推 balsampear: @JKGOOD @JKGOOD 學長 我尊重你前段的想法 但交通違 10/26 21:31
46F:→ balsampear: 規是依行政罰法查證身分 至於法官怎麼判 就交給法官 10/26 21:31
47F:→ balsampear: 吧 10/26 21:31
48F:推 shutout5566: 又再挑語病 當然是用看的覺得可疑再看有沒有盤查的 10/26 21:59
49F:→ shutout5566: 依據去盤查,違法盤查有什麼好說的 10/26 21:59
50F:推 shutout5566: 不先用看的去過濾要不然你都無差別盤查嗎 10/26 22:02
51F:推 shutout5566: 還是閉著眼睛巡邏? 10/26 22:06
52F:推 umaga1: 目前利用交通違規來盤查 依照行政罰法是完全合法 10/26 22:09
53F:→ umaga1: 要照警職法來盤查實在困難 法條模稜兩可 法官不會理你的 10/26 22:12
54F:→ umaga1: 按照警職法第6條的要件 在路上大概沒人可以盤查了 10/26 22:15
55F:→ umaga1: 很多現職員警還一直搞不懂 還一直警職法 真的該好好教育 10/26 22:15
56F:→ umaga1: 隨便方向燈未打,紅線違停,行人違規 都是行政罰法盤查理由 10/26 22:17
57F:推 aarzbrv: 請問以上有誰要傳授假交通違規之名行身分查證之實呢? 10/26 22:50
58F:推 aarzbrv: 如果沒交通違規之實,請問要靠挑唆還是設陷阱誘使呢? 10/26 22:51
59F:推 aarzbrv: 此外經常強調自己與民眾不同者,該不會如同皇室般從出生 10/26 22:55
60F:推 aarzbrv: 起就有警職資格,如果是的話小的真是孤陋寡聞應感慚愧:~ 10/26 22:55
61F:→ umaga1: 樓上 所以自己密錄器要開 10/26 22:55
62F:→ umaga1: 如果警察看到交通違規還不能盤查 那社會要大亂了 10/26 22:56
63F:推 aarzbrv: 但 #1XR35XZd 交通違規舉發仍有多(5?)種方式吧?所以敢問 10/26 23:00
64F:推 aarzbrv: 樓上目的是為交通舉發還是身分查證或是都要呢?感恩! 10/26 23:01
65F:推 aarzbrv: (其實這板目前九千多篇討論與這篇有關的話題一直沒停, 10/26 23:05
66F:推 kissa8443: 檢座真的給台階了 10/26 23:05
67F:推 aarzbrv: 但不曉得有哪些人看到風向對就忘了以前的說法的?@@) 10/26 23:08
68F:推 aarzbrv: 還有再議與交付審判呀,該不會很多人只在乎自己身分利益 10/26 23:09
69F:推 aarzbrv: 的輸贏而是非不分呢?不是有人賣很多莫忘初衷紀念品嗎? 10/26 23:10
70F:→ kuan34: 滑坡仔一堆 10/26 23:16
71F:→ umaga1: aaz 不要想的太複雜 看到違規當然一開始目的是開單 10/26 23:22
72F:→ umaga1: 而後續聞到酒味查到通緝犯當然是槓上開花 你這個問法是法 10/26 23:23
73F:→ umaga1: 官在問警察出庭時的問法 10/26 23:23
74F:→ umaga1: 不要那麼古意說為了攔酒駕而盤查而非因交通違規 10/26 23:24
75F:→ umaga1: 很多都有新聞案例自行google 版上不便說太多執勤技巧 10/26 23:25
76F:推 knightking: 佛系不盤查 10/26 23:42
77F:推 fengqianlh: 如果今天查出來是么么風向又不同了 10/27 00:13
78F:→ pei1006: u大a大有說他自己不是警察了 10/27 01:21
79F:→ pei1006: 所以你講的他當然不太懂也只能看判決跟法條而已 實務上 10/27 01:23
80F:→ pei1006: 的東西沒操作過:) 10/27 01:23
81F:→ laup300687: 那區很多毒品人口,那位又黑瘦看起來像有在用的 10/27 01:32
82F:推 aarzbrv: 回umaga1:那是您已經假設交通違規成立的情況,但是如何 10/27 05:22
83F:推 aarzbrv: 成立那比較麻煩吧?此外,許多自栩操作熟練的戰神,似乎 10/27 05:24
84F:推 aarzbrv: 很多都掉落神壇甚至被判刑了,所以請教pei1006您是否對於 10/27 05:25
85F:推 aarzbrv: 成為未來戰神有憧憬呢?還是您的實務經驗比起這世上99% 10/27 05:26
86F:推 aarzbrv: 的芸芸眾生更顯得卓然不凡呢?懇請pei1006賜教,感恩! 10/27 05:27
87F:推 aarzbrv: 如果現今法規與裁判結果與pei1006多年豐富的實務經驗有違 10/27 05:33
88F:推 aarzbrv: ,那真的需要pei1006好好地教育那些立法者了,沒錯吧? 10/27 05:34
89F:推 aarzbrv: 對了,這兩年全世界有許多地方用到酒精消毒的情況,恐怕 10/27 06:32
90F:推 aarzbrv: 恐怕比以前更頻繁……如果只有單警自認聞到酒味,要怎麼 10/27 06:33
91F:推 aarzbrv: 只憑這件事進一步調查呢?如果沒有受過味覺訓練認證的人 10/27 06:35
92F:推 aarzbrv: 恐怕要更努力地說服他人吧……? 10/27 06:36
93F:推 love110257: 樓上,其實這真的與你無關耶 10/27 07:13
94F:推 aarzbrv: 在下應該沒有看到光榮團隊怎麼判斷事情影響外部,怎麼能 10/27 08:12
95F:推 aarzbrv: 容許外部人置喙……這類的同義說詞吧? 10/27 08:13
96F:推 umaga1: 建議樓上可以去考檢察官法官 理論跟實務有很大的差別 10/27 08:38
97F:推 aarzbrv: 謝謝心領,目前應該沒輒,首先唸自然組再者目前不在國內 10/27 08:40
98F:推 aarzbrv: (好像有部分好鼻師在 #1XPxIIjN 就遭到挑戰掙扎惹) 10/27 08:42
99F:推 aarzbrv: 補充:幾個月前離開彰檢的陳宗元律師也在臉書貼相關感想 10/27 10:57
101F:推 aarzbrv: (還有,如果只憑主觀聞到酒味,又要避開警察職權行使法 10/27 11:45
102F:推 aarzbrv: 第8條,未知這主觀聞到的酒味,如何變成行政罰法第34條 10/27 11:49
103F:推 aarzbrv: 的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道路交通安全處罰條例當中 10/27 11:50
104F:推 aarzbrv: 第35,67,73,86條與酒精濃度相關的處罰,也是要等到酒測 10/27 11:51
105F:推 aarzbrv: 後,才知道是否適用吧?在下不是刻意挑某些網友的語病 10/27 11:53
106F:推 aarzbrv: ,除非有些人自認運氣好到退休前都是拿一樣的好牌) 10/27 11:57
107F:→ pei1006: 回a大小弟很菜自然比不上經驗豐富的學長 但是比起沒當過 10/27 12:09
108F:→ pei1006: 警察的只會看判例跟一些律師推文的自然豐富不少 10/27 12:09
109F:推 aarzbrv: 所以照pei1006的說法,那10/27 08:38的建議恐怕很不好吧 10/27 12:34
110F:推 aarzbrv: ?此外,有些人因為身體因素而自始沒有報考警察的資格, 10/27 12:34
111F:推 aarzbrv: 希望強調自身經驗比人豐富,不是為了傳承何不食肉糜吧? 10/27 12:36
112F:推 aarzbrv: 還是只要自認有資格操作實務,現今的實務紛爭全能解呢? 10/27 12:37
113F:推 aarzbrv: 不好意思,在下於這篇與#1XR35XZd看到pei1006除了強調 10/27 12:38
114F:推 aarzbrv: 自身操作實務經驗豐富等同義詞外,看不到豐富在哪裡,有 10/27 12:42
115F:推 aarzbrv: 多麼豐富……不好意思得罪了…… 10/27 12:44
116F:推 aarzbrv: 敢問該不會豐富到連常訓都順便考到國際嗅覺證照吧? 10/27 12:46
117F:推 aarzbrv: (若主觀聞到酒味,要取信於他人,照理說有個國際承認的 10/27 12:54
118F:推 aarzbrv: 嗅覺能力相關認證,應該比自栩的實務經驗,甚至檢察官 10/27 12:54
119F:推 aarzbrv: 法官職業身分,更有說服力吧?猜想可能有人想要以長期 10/27 12:55
120F:推 aarzbrv: 檢院以外觀形式合法力挺這類的說法取信他人,但問題就 10/27 12:56
121F:推 aarzbrv: 如同年金改革,誰能保證檢院將會長期永久力挺呢?@@) 10/27 12:58
122F:推 aarzbrv: 從 #1TVkRHtJ 看來,pei1006似乎是可以推翻許多裁判書與 10/27 13:05
123F:推 aarzbrv: 律師錯誤見解的當代警界新秀(儘管好像兩年前才分發)在下 10/27 13:06
124F:推 aarzbrv: 實在應該要如同其他網友虛心向pei1006學習請益…… 10/27 13:07
125F:推 shadleheart: 建議學長們無視aar就好了啦 10/27 15:03
126F:→ shadleheart: 一個外人在那邊搞的自己多專業似的www 10/27 15:03
127F:推 rx5566: 警職法低標就寫合理懷疑,只是民眾、警察、法院每人的「合 10/27 19:52
128F:→ rx5566: 理懷疑」程度不見得一樣,難得這次檢察官各給不起訴 10/27 19:52
129F:推 aarzbrv: 回shadleheart:講得真對呀!如果誰信aarzbrv在這篇打的 10/27 20:23
130F:推 aarzbrv: 鬼話喔,很可能沒嘉獎被檢討甚至升巡佐無望呢! 10/27 20:26
131F:推 aarzbrv: 回rx5566:但現在不比十年前只要外觀形式合法就不會繼續 10/27 20:28
132F:推 aarzbrv: 進一步檢查個案合理懷疑的實質程度了,當然還是可以去賭 10/27 20:28
133F:推 aarzbrv: 哪位檢察官或法官願意送樂透獎項…… 10/27 20:30
134F:推 tony870414: 這檢座太佛了吧….這樣居然會沒事 10/28 02:11
135F:推 aarzbrv: 但就怕被主張兩個不起訴理由互相矛盾吧? 10/28 02:22
136F:推 aarzbrv: 而且後續如果被害人懂得主張的話,還有民事國賠等著呢。 10/28 02:30
137F:推 aarzbrv: (補漏:上一列的民事國賠,意指民事(法庭的)國賠) 10/28 02:32
138F:推 wolves5342: 佛心檢座 10/28 09:39
139F:→ qw5980162: 期待老師去提再議 直接打臉檢察官 10/28 21:32
140F:推 aarzbrv: 回樓上:任何通過國家考試而且應試科目包含刑法的公務員 10/30 03:50
141F:推 aarzbrv: (外軌),然後加上必須修習刑法以取得應試資格的公務員 10/30 03:51
142F:推 aarzbrv: (內軌),如果這類公務員當中存在「平時口口聲聲愛強調 10/30 03:54
143F:推 aarzbrv: 依法行事,等到自己知法犯法時,就推諉自己不懂法,或 10/30 03:56
144F:推 aarzbrv: 推諉其他同事長官也這麼做」,然後還得靠其他政府機關 10/30 03:57
145F:推 aarzbrv: 曲解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定義,來包庇犯法行為,等改天換 10/30 03:59
146F:推 aarzbrv: 自己受害,而其他加害的同事、長官、其他政府機關公務員 10/30 04:01
147F:推 aarzbrv: 也被同樣的方式包庇,就知道檢仔是否名佛實魔了…… 10/30 04:02
148F:推 aarzbrv: 如果知法犯法卻被院檢包庇的公務員,改天要向自己曾鄙視 10/30 04:18
149F:推 aarzbrv: 的刁民訴求一同爭取被立法者、被長官所打壓的職務人權, 10/30 04:21
150F:推 aarzbrv: 試問有獲得多少衛生眼的心理準備呢? 10/30 04:23
151F:推 aarzbrv: 回qw5980162:詹慧玲小姐委任的陳孟秀律師,最近在臉書上 10/30 07:11
154F:推 aarzbrv: 而幫助許多人通過警察國考的鄭羽軒博士,後來似乎被某位 10/30 07:16
155F:→ aarzbrv: 考不上警專警大的魯蛇才去唸的野雞學店的洗澡熊老師的 10/30 07:17
156F:→ aarzbrv: 所影響,竟然呼應洗澡熊老師忤逆大桃檢的胡說八道呢: 10/30 07:19
159F:推 aarzbrv: 當然,還要附上大桃檢為了極力保護興國派出所警員葉政昱 10/30 07:22
160F:→ aarzbrv: 向全世界公開前衛的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神奇見解: 10/30 07:24
166F:推 aarzbrv: 至於幾個月前離開大桃檢的陳昭仁律師以下這種忤逆大桃檢 10/30 07:32
169F:→ aarzbrv: 恐難避免某些「以踐踏非警職人士,而建立自身尊嚴」的 10/30 07:37
170F:→ aarzbrv: 警職實務經驗豐富賢達們的口誅筆伐吧? 10/30 07:40
171F:→ aarzbrv: (其實那位離開大桃檢的律師曾在這個板回過兩篇文章) 10/30 07:43
172F:推 aarzbrv: 此外,搶手機該不會也是我國領先全球的優良合法實務吧? 10/30 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