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sspx (ESSPX)
看板TPC_Police
標題[發問] 有關員警提告問題
時間Sat Sep 25 02:29:39 2021
各位學長姐好,佔用時間及版面資源先說聲抱歉。
小弟職司所內交通檢舉業務,
日前處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
並依規定逕舉製單送出,
孰料其中一名收到罰單的民眾,
將有小弟職名章之罰單PO上臉書地方社團,
並貼文以「有牌流氓」之詞辱罵,
留言處雖有正義之士群起圍剿,
但該民絲毫不覺自己有錯,
故小弟想提告給對方一個教訓。
但,不知警察人員提告該循何程序,
有沒有遇過相關情形的學長姐能指點,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7.52.94.2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TPC_Police/M.1632508181.A.0F5.html
1F:推 JKGOOD: 找同事提告就這樣,跟辦妨害公務差不多意思 09/25 02:40
2F:推 ImMyFriend: 勤餘時間或休假時間直接備妥資料去派出所提告就可以了 09/25 02:42
3F:→ ImMyFriend: 吧? 09/25 02:42
4F:推 higginsptt: 樓上一線三大大 09/25 02:50
5F:推 BBSNUK: 專業一點,自己寫告訴狀(範本網路上都有),找時間去地 09/25 03:23
6F:→ BBSNUK: 檢署遞狀 09/25 03:23
7F:→ BBSNUK: 找派出所提告是一般市民的方式 09/25 03:25
8F:推 xue87827: 直接去地檢遞狀 09/25 03:41
9F:推 KMT9487: 小弟之前去北檢遞狀,備妥相關資料後交給檢察事務官,不 09/25 03:57
10F:→ KMT9487: 用5分鐘就可以離開了,後續會再去偵查隊或市刑大做筆錄 09/25 03:57
11F:推 aarzbrv: 想吉妨害名譽會因為告訴人的職業而走不同的程序嗎?@@ 09/25 05:41
12F:推 tommy134075: 你下班也算一般民眾啊 09/25 05:57
13F:→ tommy134075: 不過建議到LAW板看看妨害名譽吧 09/25 05:57
14F:→ tommy134075: 不是那麼容易告成功 09/25 05:57
15F:推 aarzbrv: 回樓上:但這世上有太多人天真地把自己身家資料公開上網 09/25 06:11
16F:推 aarzbrv: ……對惹,以下這篇文章可供參考: 09/25 06:29
18F:推 aarzbrv: 如果在臉書上發生的話TPC_Police板兩年前也有個討論串: 09/25 06:56
20F:推 weber16: 不能告妨害公務(侮辱公務人員)前幾天有判決出來 09/25 07:31
21F:推 aarzbrv: 還要等法院判決出來喔?承辦檢察官在夢遊嗎? 09/25 07:40
22F:推 aarzbrv: 事後貼臉書算「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嗎? 09/25 08:03
23F:推 adoko: 告訴狀 民刑事一起遞 09/25 08:25
24F:推 aarzbrv: 不知道有哪位檢仔佛到幫忙轉送民事起訴狀,真想認識惹! 09/25 08:40
25F:推 aarzbrv: 而且如果想要吉附帶民訴,也要等到刑事起訴,法條就有: 09/25 09:05
27F:推 aarzbrv: 求償金額、民事裁判費,甚至委任律師要花多少蔻蔻嗎? 09/25 09:08
28F:→ empire910144: 建議去地檢署,然後可能試探一下單位長官會不會反感 09/25 09:24
29F:→ empire910144: 因為最近長官的腦袋在那邊說什麼妨害公務侵害的法益 09/25 09:25
30F:→ empire910144: 是機關,所以員警不能跟當事人和解什麼。怕他們在 09/25 09:25
31F:→ empire910144: 那邊7788的 09/25 09:25
32F:→ esspx: 感謝各學長姐解惑! 09/25 09:30
33F:推 aarzbrv: 如果還要堅持吉妨害公務的,就算今天以前都沒看過法條, 09/25 09:35
35F:→ aarzbrv: (勘誤:今後若有空可以開始看吧) 09/25 09:46
36F:推 aarzbrv: 順便請教esspx:如果對方聲淚俱下請求送您一打乖乖桶和解 09/25 09:47
37F:推 aarzbrv: 以換緩起訴,未知這算是給對方一個教訓嗎?感謝! 09/25 09:48
38F:→ esspx: 沒打算和解,就是受不了臺灣警察太好欺負,做份內事還要被P 09/25 09:56
39F:→ esspx: O上網侮辱,如果還要我提告才要道歉,那我想那也不是出於真 09/25 09:56
40F:→ esspx: 摯的道歉。 09/25 09:56
41F:→ samnpc: 去地檢提告,不要製造同事困擾 09/25 10:01
42F:推 aarzbrv: 回esspx:那您或許要評估您所預期的教訓到底有多大惹, 09/25 10:09
44F:推 aarzbrv: (其他的實務裁判太多先不貼了。對了,在下不是警察) 09/25 10:13
45F:→ esspx: 謝謝您的意見! 09/25 10:15
46F:→ aarzbrv: (OS: 最傷害警察尊嚴好像是爹親娘親的薯掌吧?) 09/25 10:17
47F:噓 jerry1919: 當警察天天受理報案的不會報案? 09/25 10:27
48F:→ esspx: 當然知道怎麼報案,我只是想了解是不是有額外要注意的地方 09/25 10:34
49F:→ esspx: ,樓上這位學長火氣不用那麼大 09/25 10:34
50F:推 LeeFrank: 我之前接這個業務 沒看過有人po網 倒是電話一堆 我都嗆 09/25 10:39
51F:→ LeeFrank: 他要就來派出所吵 順便看影片讓我洗你臉 基本上馬上就掛 09/25 10:39
52F:→ LeeFrank: 電話了 哈 09/25 10:39
53F:推 umaga1: 記得是資料準備齊全直接去地檢 檢事官會直接做筆錄 09/25 10:41
54F:推 LeeFrank: 不然也可以學龜山仔 去留言叫他有問題來派出所 記得不要 09/25 10:43
55F:→ LeeFrank: 用真帳號 09/25 10:43
56F:→ esspx: 學長辛苦了,這位民眾是比較誇張,下雨天駕車連續三個路口 09/25 10:43
57F:→ esspx: 轉彎未打方向燈,被後方機車騎士檢舉,然後收到單硬拗是一 09/25 10:43
58F:→ esspx: 個違規地點,罵我搶錢有牌流氓 09/25 10:43
59F:→ esspx: 謝謝學長們提點,我會直接去地檢! 09/25 10:44
60F:推 aarzbrv: 還有該臉書社團文章是否為不特定人讀得到,甚至連沒臉書 09/25 10:47
61F:推 aarzbrv: 帳號的人都讀得到,這事關是否公然的關鍵…… 09/25 10:48
62F:推 forevernew: 我處理車禍,明明就是A車違規才發生碰撞,給A車看監 09/25 11:13
63F:→ forevernew: 視器,A車仍堅持是B車來撞他的。裝睡的人,叫不醒啦! 09/25 11:13
64F:→ forevernew: 現在一堆巨嬰民眾,我也很支持原po提告 09/25 11:13
65F:推 pleasepo: 直接地檢署遞狀即可 09/25 11:41
66F:推 arcysaint: 專業點直接到地檢署遞狀,這一定成,之前才有一件成 09/25 13:54
67F:→ arcysaint: 案的有上新聞,賠了3萬多 09/25 13:54
68F:→ arcysaint: 告發侮辱公署看看 09/25 13:55
69F:→ arcysaint: 警察的尊嚴自己維護 09/25 13:56
70F:→ esspx: 感謝各位朋友寶貴的意見! 09/25 14:08
71F:→ Jhan790404: 社團如果有可能使不特定多數人看到文章是有可能構成 09/25 14:09
72F:→ Jhan790404: 公然這個要件的 09/25 14:09
73F:→ Jhan790404: 刑法140條後段,對於其依法執行執務公然侮辱者。是有 09/25 14:11
74F:→ Jhan790404: 機會構成的 09/25 14:11
75F:→ wim1990: 吉起來,分享同事之前的經驗,他也是自己具狀去地檢提告 09/25 14:29
76F:→ wim1990: ,後來勝訴,對方賠了不知道幾萬。 09/25 14:29
77F:推 aarzbrv: 確定「侮辱公署」、「刑法140條後段」[註]會成功嗎? 09/25 15:05
78F:→ aarzbrv: [註]: 刑法140條還分成兩項耶,到底是說哪一項的後段? 09/25 15:06
79F:推 aarzbrv: 還有esspx是自然人,怎麼會變成辦公的地方呀?@@ 09/25 15:12
80F:→ aarzbrv: (會不會連在下09/25 15:12的推文都拿去吉呀?) 09/25 15:16
81F:推 aarzbrv: 此外,未知「賠了3萬多」、「賠了不知道幾萬」指的到底是 09/25 15:17
82F:推 aaaworld: 非執行公務,就用309條去處理就可以,你已經有他的資料 09/25 15:19
83F:→ aaaworld: ,在蒐證完整就可以去地檢直接按鈴申告了 09/25 15:19
84F:推 aarzbrv: 刑事的易科罰金,還是民事的損害賠償呢?可能也需要釐清 09/25 15:19
85F:→ aarzbrv: (在下十年前就收過站內信被嗆要為八卦板推文道歉,否則 09/25 15:21
86F:→ aarzbrv: 要吉在下妨害公務,結果到今天都還沒收到刑事傳票…… 09/25 15:22
87F:→ aarzbrv: 再回看這篇部分推文,現在覺得不意外惹……) 09/25 15:23
88F:推 aarzbrv: (其實也不用按鈴直接走進去,除非要表演給商業媒體看) 09/25 15:24
89F:→ knightking: 看人啦,叫人去告又不是自己跑法院,累耶 09/25 15:44
90F:推 love110257: 支持學長提告!我們收到民眾影片檢舉,製單告發也是 09/25 16:31
91F:→ love110257: 我們的工作,不告發到時候檢舉民眾又說我們包庇,依規 09/25 16:31
92F:→ love110257: 定告發還要被罵真的是很賭爛,怎麼不怪自己違規? 09/25 16:31
93F:→ love110257: 昨天攔一個沒兩段式的,還在那邊靠北說什麼這麼缺喔, 09/25 16:33
94F:→ love110257: 年底了要業績、奇怪欸那你違規幹嘛 09/25 16:33
95F:噓 xxccpp: 不要以為寫訴狀去地檢比較高尚好嗎,還不是發查到偵查隊 09/25 19:23
96F:→ xxccpp: ,而且地檢的公文速度至少也要兩個月,自己跟同事還是到 09/25 19:23
97F:→ xxccpp: 偵查隊做筆錄兩個月說不定都移送了,你要先確定的是臉書 09/25 19:23
98F:→ xxccpp: 是不是他自己用的還有真實身份吧 09/25 19:23
99F:→ xxccpp: 想告妨害公務跟公然侮辱就告,那是你的權力,樓上一直要 09/25 19:25
100F:→ xxccpp: 人家看法條的是承辦檢察官是不是?起不起訴是你決定? 09/25 19:25
101F:推 aarzbrv: 請問樓上這篇有誰一直要他人看法條呢?@@敢問您依法執行 09/25 19:37
102F:→ tpc351020: 好奇問一下,學長若是告妨礙名譽的話可以嗎? 09/25 19:37
103F:推 aarzbrv: 公務時,是否完全都不需要看法條呢?如果是的話,那在下 09/25 19:37
104F:→ tpc351020: 或是誹謗罪之類的方向不知是否可行 09/25 19:38
105F:推 aarzbrv: 就直接請教您,就別管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囉? 09/25 19:39
106F:推 aarzbrv: 回tpc351020:這要看原作者目前已保存多少證據了,畢竟 09/25 19:40
107F:推 aarzbrv: 他在這篇有些情況也沒全透露,比方說是發生在公開或私密 09/25 19:41
108F:推 aarzbrv: 社團…… 09/25 19:42
109F:推 aarzbrv: (也請教xxccpp如何完全不看法條通過特考呢?感恩!) 09/25 19:46
110F:推 aarzbrv: (此外,如果這篇文章的作者,確信某些推文的良言而去吉 09/25 19:48
111F:推 aarzbrv: 妨害公務,結果不如預期,那力主要吉妨害公務的網友, 09/25 19:50
112F:推 aarzbrv: 該怎麼對自己的言論負責呢?) 09/25 19:51
113F:噓 xxccpp: 提告是個人權力,別人要告什麼關你屁事? 09/25 19:55
114F:→ esspx: 小弟沒在派出所報案主要是怕造成同事困擾,另怕被摸頭才選 09/25 20:10
115F:→ esspx: 擇去地檢提告;之前接過兩年多刑責區也知道地檢發交流程, 09/25 20:10
116F:→ esspx: 到時候我會儘量自己處理好,避免給偵查隊學長造成過多麻煩 09/25 20:10
117F:→ esspx: ;另本件犯嫌身分明確,查一下真實姓名年籍資料就出來了, 09/25 20:10
118F:→ esspx: 文章是PO在有1萬9千名成員的私密社團,我個人見解就是以單 09/25 20:10
119F:→ esspx: 純的妨害名譽罪去提告,希望各位不要再爭吵了,感謝大家 09/25 20:10
120F:推 love110257: 我也是支持提告妨礙名譽,不管成不成讓他有個教訓也好 09/25 20:24
121F:→ love110257: ,然後學長我是覺得不至於造成派出所困擾吧,妨礙名譽 09/25 20:24
122F:→ love110257: 這麼好做....兩份筆錄和一張截圖而已 09/25 20:24
123F:→ esspx: 我是怕主管官不挺,耳聞此類案件有主管要求至督察體系報案 09/25 20:27
124F:→ esspx: ,但...我是不敢啦XD 09/25 20:27
125F:推 frailty: 支持妨害公務!不過真的就怕督察體系跟長官在那裡搞鬼 09/25 20:33
126F:→ frailty: 09/25 20:33
127F:→ frailty: 說錯XD 09/25 20:33
128F:→ frailty: 是妨害名譽啦 09/25 20:33
129F:推 aarzbrv: 提告是個人權利,那要不要改告殺人罪呀?這麼喜歡權力而 09/25 20:38
130F:推 aarzbrv: 連法條內容都不甩的話,會不會在鏡中看到刁民呢? ^^利 09/25 20:39
131F:→ gn7722: 直接去地檢說要告就好了,哪那麼多問題 09/25 20:42
132F:推 BlackM: 如果能夠舉證臉書帳號跟被告的連結為佳,因為臉書不給調 09/25 20:45
133F:→ BlackM: 妨害名譽案件 09/25 20:45
134F:推 gjgj6666: 原po都說要告妨害名譽了,你管這麼多做啥?要告殺人罪 09/25 20:51
135F:→ gjgj6666: 也不干你的事啊 09/25 20:51
136F:推 aarzbrv: 「臉書帳號跟被告的連結」關鍵恐怕就是被告貼的罰單惹, 09/25 20:52
137F:推 aarzbrv: 此外,無論關不關在下的事,若在下未違反板規站規,那麼 09/25 21:07
138F:推 aarzbrv: 不好意思在下可能仍會在此繼續推文,懇請見諒…… 09/25 21:08
139F:噓 xxccpp: 不想嘴你你飛上天了是嗎,妨害名譽跟殺人會搞錯?上面就 09/25 21:10
140F:→ xxccpp: 有學長說刑法140條後段你在那邊裝傻,說有幾項幾項,刑法 09/25 21:10
141F:→ xxccpp: 140條第2項有後段嗎?刑法140條第1項後段…當場侮辱或對 09/25 21:10
142F:→ xxccpp: 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開逕行舉發單是文書作業 09/25 21:10
143F:→ xxccpp: 算不算依法執行之職務,在po到網路說有牌流氓算不算公然 09/25 21:10
144F:→ xxccpp: 侮辱?算不算不是你我說的算啦,不起訴理由是檢察官在寫 09/25 21:10
145F:→ xxccpp: 的,但是我認為構成或有可能構成我就可以提告,不起訴就 09/25 21:10
146F:→ xxccpp: 不起訴還要符合什麼期待 09/25 21:10
147F:推 ugotnostyle: 有要 的同事我一定挺 不知道那種覺得麻煩的同事是 09/25 21:23
148F:推 aarzbrv: 請問對方是在開紅單時,當場拿出手機(或平板)掃描紅單 09/25 21:27
149F:推 aarzbrv: 傳上網,再貼文輸入有牌流氓當場給發文者看嗎?如果兩個 09/25 21:29
150F:推 aarzbrv: 人各自回家才在臉書上一個貼文一個看見還算當場執行公務 09/25 21:30
151F:推 aarzbrv: ,那我國真的應該司法改革敦請xxccpp擔任比大法官還高的 09/25 21:31
152F:推 aarzbrv: 超法官好了(請問xxccpp真的完全沒翻法條自己想的?@@) 09/25 21:33
153F:推 aarzbrv: 剛查到三則涉及在私密社團妨害名譽的裁判書: 09/25 21:35
156F:推 xxccpp: 你是不是要一直糾結當場,你懂不懂什麼叫逕行舉發,都已 09/25 21:45
157F:→ xxccpp: 經是檢舉逕行舉發了怎麼可能跟行為人碰面,刑法140條第1 09/25 21:45
158F:→ xxccpp: 項的或後面很難懂是不是 09/25 21:45
159F:推 aarzbrv: 好像法條前後段是用分號或句號隔開的樣子: 09/25 22:00
161F:推 aarzbrv: 許多人所認知的定義呢? 09/25 22:02
162F:推 aarzbrv: (140的兩項各只有一個句號,請問前後段怎麼切割?感恩) 09/25 22:05
163F:推 Wang5566: 我看成員警告白的問題 09/25 22:06
164F:推 elynn889: 恭喜領年終 09/25 22:08
165F:推 xxccpp: 你高興就好 09/25 22:09
166F:推 aarzbrv: 以下這則裁判書,也是因交通案件後在臉書社團罵警員,但 09/25 22:29
167F:推 aarzbrv: 被判公然侮辱有罪而侮辱公署卻無罪的例子: 09/25 22:30
169F:推 aarzbrv: 但在下回看也認同xxccpp於09/25 21:45的說法,所以良心上 09/25 22:32
170F:推 aarzbrv: 應該要向xxccpp對不起,這的確是在下的疏忽責無旁貸… 09/25 22:33
171F:推 JOHN2188: 去地檢櫃台說要告就可以了阿 09/25 23:49
172F:推 JOHN2188: 上面不少雲訴訟。我之前去地檢提告過,不用拘泥什麼訴 09/25 23:54
173F:→ JOHN2188: 狀,你只要明確跟櫃台的法警說要告什麼、對方何人就可 09/25 23:54
174F:→ JOHN2188: 以了。 09/25 23:54
175F:推 aarzbrv: 在下還要追加向這篇作者道歉:因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追訴期 09/26 00:19
176F:推 aarzbrv: 至少五年起跳,先前沒考慮到對作者有利的時效因素… 09/26 00:22
177F:推 a81192039: 某aa拉了之前的判決書出來然後呢?之前的判決書能夠代 09/26 01:24
178F:→ a81192039: 表還沒判決的案件也一樣這樣判嗎? 09/26 01:24
179F:推 LeeFrank: 管他會不會成 目的不就是讓傻逼鯛跑法院浪費他時間而已 09/26 01:45
180F:→ LeeFrank: 嗎 09/26 01:45
181F:→ asd8604: 打給你們2組說要告民眾 09/26 02:29
183F:→ elAkuma: 文謾罵 法官及檢察官直接引用140條第1項後段 不過單一判 09/26 02:33
184F:→ elAkuma: 決不代表通例就是了 09/26 02:33
185F:推 a77774444: 有些分局或同事聽到你要送妨礙公務會擋你,覺得沒必要 09/26 03:38
186F:→ a77774444: 或大驚小怪嫌麻煩,而且沒績效,這時就可送地檢 09/26 03:38
187F:推 panxchan1118: 「或」字好像很難懂,意思是兩者皆可該當。再者侮 09/26 07:43
188F:→ panxchan1118: 辱公務員與公然侮辱並非罪質相差太多的犯罪,檢察 09/26 07:43
189F:→ panxchan1118: 官適用法律亦不受告訴人之拘束。本案應該至少構成 09/26 07:43
190F:→ panxchan1118: 公然侮辱,告殺人罪就已經是誣告的範疇了。說真的 09/26 07:43
191F:→ panxchan1118: ,這滑坡很難看啦。 09/26 07:43
192F:推 shadleheart: 某aa 發言慘不忍睹 還殺人勒 09/26 07:55
193F:→ shadleheart: 到底一直在下幾點的www 09/26 07:55
194F:→ HXH6698: 真的是宅氣滿點硬要辯 09/26 08:51
195F:推 lemon1123: 其實這個會不會構成公然侮辱有疑議,呵呵,我覺得他侮 09/26 09:36
196F:→ lemon1123: 辱的是自己 09/26 09:36
197F:噓 qw5980162: 我是覺得直接打過去地檢問最清楚.. 09/26 11:02
198F:推 a0983215250: 這篇怎麼這麼夯 09/26 11:42
199F:推 jeff785chen: 到底不是警察這麼關心警察的事情幹嘛 09/26 11:46
200F:推 aarzbrv: (不好意思,在下是針對09/25 19:55回應任意罪名) 09/26 11:57
201F:推 aarzbrv: (此外,既然這裡不是隱板,也沒有限制特定職業身分才能 09/26 12:02
202F:推 aarzbrv: 發言,那09/26 11:46的推文敢問言外之意呢?先感謝!) 09/26 12:05
203F:→ valkyrie02: 直接去找地檢提告,地檢發下來交辦不會又回到派出所 09/26 12:48
204F:→ valkyrie02: 嗎? 09/26 12:48
205F:推 kissa8443: 朋友吉過 去地檢署送卷宗,對方賠8000多 09/26 13:01
206F:推 BlueMaple: 希望學長實際處理流程之後能分享到板上 是眾在職的福 09/26 15:08
207F:→ BlueMaple: 音 09/26 15:08
208F:推 BlackM: 收到檢座發交指揮書通常都是刑責區在做了,不過這種情況 09/26 15:15
209F:→ BlackM: 可能督察組也會來關心一下 09/26 15:15
210F:→ jeff785chen: 沒有言外之意,況且我相信這串留言的人除了你之外還 09/26 16:26
211F:→ jeff785chen: 有其他非警職人員,每日有這麼多熱心民眾討論警察的 09/26 16:26
212F:→ jeff785chen: 事務實為本版之福,小弟銘感五內 09/26 16:26
213F:推 s101082s: 告起來 支持你 09/26 19:57
214F:推 james2596: 有牌流氓是污辱嗎?我個人覺得不錯呀!你爸就是有牌呀 09/26 20:24
215F:→ james2596: !不然能拿我如何?哈哈!看個人感覺吧! 09/26 20:24
216F:→ lbmnt441: 樂見同仁捍衛權益,加油。 09/26 20:34
217F:推 shiny1215: 有牌兩個字沒問題啊,重點是流氓啊 09/26 21:21
218F:推 HXH6698: aa(摸頭燦笑 09/26 22:45
219F:→ koreapig5566: 那些亂檢舉的 一律提告起來 09/26 23:35
220F:推 walkingdead: 某人有夠吵的 學長加油支持你 09/27 00:50
221F:→ sorl001: 推文可見法匠出沒,當年每個準備考試的人都是如此,孰不 09/27 07:36
222F:→ sorl001: 知實務派果真與學術落差之大 09/27 07:36
223F:→ smallpriston: 我同事說自己去地檢署按鈴申告,他是被po在google m 09/28 22:44
224F:→ smallpriston: ap評論 09/28 22:44
225F:推 aarzbrv: 敢問強調實務派果真與學術落差之大者目前是否任職於警專 09/29 06:33
226F:推 aarzbrv: 某科的教官呢?感謝!此外,在下從出生至今沒想過考警察 09/29 06:34
227F:推 aarzbrv: 而且恐怕體檢就會被打槍,所以無法團報來考唷 @@ 09/29 0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