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tony870414 (Chen)
看板TPC_Police
標題[閒聊] 取締未配戴口罩案件作業程序
時間Fri May 21 19:28:54 2021
https://i.imgur.com/NpgrQJw.jpg
https://i.imgur.com/2abF7k4.jpg
口口:你們要作業程序是吧?
這不是出來了嗎?
依據還有法務部的函喔!
你們沒話說了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0.28.2.218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TPC_Police/M.1621596536.A.666.html
※ 編輯: tony870414 (110.28.2.218 臺灣), 05/21/2021 19:30:30
1F:推 pp3548: 找不到016356號函釋 05/21 19:39
4F:推 PKmos: SOP 05/21 19:47
5F:推 umaga1: 依警職法帶返所查證身分!? 05/21 19:48
6F:推 redbalon: 只有作業程序,連法規命令都不是,對民眾有什麼強制力, 05/21 19:49
7F:→ redbalon: 至少叫內政部 05/21 19:49
8F:→ redbalon: 搞一個處理辦法出來吧。 05/21 19:49
9F:推 chiayun: 這樣一說等等有關機關立馬上一條辦法,我們的行政機關是 05/21 19:52
10F:→ chiayun: 很有效率的。反正警察那麼愛包工程 05/21 19:52
11F:推 redbalon: 明明就沒有法律的授權,鼠自己隨便弄一個作業規定就可以 05/21 19:53
12F:→ redbalon: 取締民眾了喔。 05/21 19:53
13F:→ redbalon: 到時候一堆人為了嘉獎一定拼命抓,然後再被刁民告。 05/21 19:53
14F:→ qw5980162: 龜山法學派你敢質疑? 05/21 19:59
15F:推 redbalon: 那些法條裡面根本沒有明文寫到未戴口罩的罰則,也沒有寫 05/21 20:05
16F:→ redbalon: 警察機關有權限取締。限制人民自由權利需要有法律明文規 05/21 20:05
17F:→ redbalon: 定,法律保留原則,鼠會不懂嗎?把基層當智障? 05/21 20:05
18F:推 redbalon: 難怪一堆刁民敢不戴口罩,就沒有法律明文規範了,幹嘛要 05/21 20:07
19F:→ redbalon: 戴?會配合政府政策戴口罩都是有良心的人不想害人害己罷 05/21 20:07
20F:→ redbalon: 了。 05/21 20:07
21F:噓 SIGSauer: 取締沒戴口罩要拔槍喔 05/21 20:20
22F:推 redbalon: 就說是鼠自己隨便弄一弄的。 05/21 20:26
23F:噓 ponmaster: 笑死,用警職法查證身分,鼠是不是讀的法條跟我的不一 05/21 20:39
24F:→ ponmaster: 樣 05/21 20:39
25F:噓 park00849: 右邊那個格子從來沒換過 05/21 20:47
26F:噓 ericsherry: 最後能警職法發動... 05/21 20:48
27F:→ ericsherry: 最好 05/21 20:48
28F:推 pikaholo33: 用警職法帶別人回去小心又變成像之前彰化鹿港那件. 05/21 20:53
29F:→ pikaholo33: ... 05/21 20:53
30F:噓 kaplooiewei: 必要時得拔槍 笑死 05/21 20:55
31F:噓 kaplooiewei: 把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擺在哪裡? 05/21 20:59
32F:噓 warden: 我這邊有一批便宜的警察很好用 05/21 21:04
35F:→ faruk: 可是沒有特別條例§17的委任程序啊,寶傑你怎麼看? 05/21 21:14
36F:→ chiling0107: 委任委辦要公告刊登 05/21 21:15
37F:噓 ezqq123: 笑死 鼠跟家禽真的是下限無極限 05/21 21:30
38F:噓 ilovesnow: 既然未戴口罩可以用警職法帶回查證身份了,那交通違規 05/21 21:31
39F:→ ilovesnow: 也可以 05/21 21:31
40F:→ ilovesnow: 警職法第六條要不要順便修一下 05/21 21:31
41F:推 kreuzritter: 說個笑話,龜大有法律系 05/21 21:46
42F:推 augustues: 龜大還有公衛系,未來還會有醫學系 05/21 21:55
43F:→ TheDivision: 寫這個東西的人是有沒有唸過書-.- 05/21 22:09
46F:→ kaplooiewei: 適用雙北 05/21 22:14
47F:推 lance851026: 取締口罩SOD 05/21 22:18
48F:→ Jhan790404: 有種警械條例用槍時機加一項未戴口罩!! 05/21 22:21
49F:噓 efgh12345: 居然用警職法第7條...口口是不是只知道6、7、8 05/21 22:24
50F:噓 ugotnostyle: 取槍還在開保險 是民國幾年的 複製貼上也用心點 05/21 22:44
51F:推 redbalon: 靠杯,PPQ還有保險喔。鼠表示:我就爛。 05/21 22:46
53F:推 aarzbrv: 「取締沒戴口罩要拔槍喔」猜想這是依據杜特蒂近期作法… 05/21 22:52
54F:推 redbalon: 這組流程圖連行政規則都不算,就是大學生作業而已。 05/21 22:55
55F:推 umaga1: 哪裡符合警職法帶回來要件...行政罰法啦 05/21 22:57
56F:→ umaga1: 莫忘中壢事件... 05/21 22:58
57F:→ umaga1: 遇到這種皮的 最後都會搞到按指紋 申請提審 05/21 23:00
58F:推 redbalon: 行政罰法要有主管機關人員在場啊,由他們認定是否違反 05/21 23:00
59F:推 aarzbrv: 準備階段的裝備怎麼沒看到任何保護自己不確診的物品? 05/21 23:00
60F:→ redbalon: 違反行政法上的義務。 05/21 23:01
61F:推 handsome0705: 高譚局長說未帶口罩群聚比照重大刑案列管全部調帶追 05/21 23:03
62F:→ handsome0705: 緝到案真的荒謬 05/21 23:03
63F:噓 mm1825ja: 各位別再說有沒有署不重要了 沒有署對我們大家真的很重 05/21 23:10
64F:→ mm1825ja: 要 05/21 23:10
65F:推 redbalon: 警職法28條的補充性原則都完全無視。 05/21 23:16
66F:→ redbalon: 衛生局、衛生所就不能派員查緝?警察頂多在旁協助維安。 05/21 23:18
67F:→ asf78609: 要去你自己去 未發現 05/21 23:21
68F:推 yoyogirlx: 想賺嘉獎的人還是要保護自己,別以為照著sop就沒事,出 05/21 23:30
69F:→ yoyogirlx: 事了上面也不能保護你 05/21 23:30
70F:推 redbalon: 照SOP也沒用,警察舉發的法律規定在那裡?舉發標準的法律 05/21 23:33
71F:→ redbalon: 規定在那裡? 05/21 23:34
73F:→ kaplooiewei: 沒有先符合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規定直接跳到行政罰法3 05/21 23:39
74F:→ kaplooiewei: 4條會被法官打臉吧,沒有獨自查證身份的授權 05/21 23:39
75F:→ asf78609: 沒辦法自己主動因為這原因查人家啦 別亂 05/21 23:43
76F:噓 ZoranGragic: 「應」由主管機關會同警察...主管機關是誰? 大便嗎 05/21 23:44
77F:推 redbalon: 就說警察只是協助配合而已,就算民眾沒戴口罩,他說附近 05/21 23:45
78F:→ redbalon: 又沒人不會怎樣,裁罰?舉發?勸導?標準是警察認定嗎? 05/21 23:46
79F:→ redbalon: 在場的民眾會服氣嗎? 05/21 23:47
80F:→ faruk: 如果主官帶隊然後蓋主官職章我就閉嘴,堅持依公保法16.17 05/21 23:49
81F:推 shwmagic: 弱弱的問一下函釋跟SOP要去警政聯網的哪邊找呢._. 05/22 00:24
82F:推 c8881323: 各位這麼認真討論是很好,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到場一 05/22 00:27
83F:→ c8881323: 律未發現,執勤時看到當作沒看到,準時下班準時領錢才是 05/22 00:27
84F:→ c8881323: 真的~ 05/22 00:27
85F:推 bobgun1211: 目前到場都是回報未發現 05/22 00:35
86F:推 ww08091011: 又是萬用警職法七條二項 05/22 00:39
88F:→ faruk: 署怎麼不提「行政授權」法定SOP?? 05/22 02:14
89F:→ faruk: 一堆執法人員搞不懂程序發動依據我也是笑了 05/22 02:37
91F:→ pivd157: 警政署有什麼難處?當個正常人很困難是不是? 05/22 02:40
92F:噓 s921123456: 行政法部分用警執法發動 05/22 06:53
93F:→ s921123456: 要不要叫回去警專回去上良豪的課? 05/22 06:54
94F:→ ninichen128: 解釋性函示 無法成為行為法 之依據 05/22 07:04
95F:→ ninichen128: 說穿了 函示表示 警察=民眾=舉發人 05/22 07:07
96F:→ ninichen128: 違反之舉發人跟取締人差很多 05/22 07:08
97F:→ ninichen128: 舉發人=熱心的民眾(警察) 05/22 07:13
98F:→ halfofmoon: 這種警政鼠 臺灣警政真是前途堪慮 05/22 08:26
99F:→ wim1990: 陳良豪看到一定牙起來 05/22 09:37
100F:→ qw5980162: 警政鼠就是訂一堆低能sop來綁死自己 那話說想出這些sop 05/22 10:13
101F:→ qw5980162: 到底是哪個系畢業的 05/22 10:13
102F:→ qw5980162: xd用警職法第7條 帶回去 都不怕被告妨害自由欸 05/22 10:14
103F:噓 soul0531: 紅明顯 當作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假的? 龜山法學 05/22 10:24
104F:→ lolicon0101: 在網路上沒查到欸?有沒有來源? 05/22 10:27
105F:→ kaplooiewei: 這臨時趕出來的,公司群組也有po 05/22 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