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da01988 (大大條) 看板:
TPC_Police標題[發問] 行政罰法異議紀錄表
時間Wed Apr 28 12:41:08 2021
想請問各位我們是否有行政罰法第35條之異議紀錄文書?
假定某甲今天闖紅燈為警攔下後
警方欲以道交條例依法舉發,但某甲拒絕出示證件
此時應適用行政罰法第34條第4項
令其隨同至指定處所查證身分
並同時告知提審法相關事由
但某甲拒絕時
此時應依第35條製作紀錄
還是依提審法相關事由辦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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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告而善導之,不可則止,毋自辱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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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qw5980162: 不關提審的事04/28 13:08
2F:→ stu020100: 又沒有逮捕拘禁04/28 13:15
3F:→ sfie: 提審的前提認真看一下好嗎?04/28 13:18
你確定某甲拒絕身分查證後,
令其隨同至指定處所查證身分時
沒有拘禁的問題嗎?
提審的前提認真看一下好嗎
4F:→ lxa699: 分局說有違規不用異議書 只要在罰單上寫異議就好04/28 13:46
學長你指的應該是違規案件實體本身不用異議書沒錯
但因為現在進入行政罰程序
如果某甲拒絕出示證件時應有行政罰法第34條第4項之適用
勸導無效後才可強制為之
此時某甲又因為前述強制作為
可依同法第35條第1、2項進行異議
但我們似乎沒有行政罰法的異議文書
所以是直接準用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嗎?
5F:→ ww08091011: 有。但警察體系獨樹一格。04/28 14:02
6F:→ ww08091011: 都要,一個即時、一個事後可用。04/28 14:08
※ 編輯: cda01988 (117.56.228.158 臺灣), 04/28/2021 14:14:16
※ 編輯: cda01988 (117.56.228.158 臺灣), 04/28/2021 14:23:28
7F:推 umaga1: 我覺得要 記得查證身分的表單有宣告提審權利 04/28 14:21
8F:→ umaga1: 只要強制帶返所都要 查證身分、保護管束04/28 14:21
9F:推 weapon690: 好問題,希望有實務上可以用的答案。04/28 14:40
10F:→ SIGSauer: 帶返所有個通知書要寫04/28 14:44
11F:推 t3080377: 在現行提審法的法制下,不管是運用警察職權行使法或行政04/28 14:49
12F:→ t3080377: 罰法的帶所查證身分,因已涉及拘禁的人身自由,是適用04/28 14:49
13F:→ t3080377: 提審法之規定04/28 14:49
14F:推 darkddtmk: 個人看法,先看刑法罰法ꜱ。違規應使用道交條例相關04/28 14:55
15F:→ darkddtmk: 規定。再看道交條例Ꜷ0不服稽查相關處罰,應該是直接04/28 14:55
16F:→ darkddtmk: 告發車輛所有人。有意見陳述,大略回車主應善盡保管使04/28 14:55
17F:→ darkddtmk: 用責任,應提供駕駛資料,移轉駕駛告發。04/28 14:55
※ 編輯: cda01988 (42.73.17.59 臺灣), 04/28/2021 15:10:17
18F:推 ww08091011: 理論上有這個東西,但實際上我從警以來沒看過,去問其 04/28 15:39
19F:→ ww08091011: 他非警政單位或法制局可能會比較有用。 04/28 15:39
20F:→ ww08091011: 另外,這兩個都是救濟所以要給予,因為是權利,民眾要 04/28 15:39
21F:→ ww08091011: 不要行使是他的權利。提審重在即時審查,就算我當下不 04/28 15:39
22F:→ ww08091011: 想浪費時間聲請提審,不代表我整個程序結束後,我就不 04/28 15:39
23F:→ ww08091011: 能與此事後爭訟,所以該給的還是要給。 04/28 15:40
24F:→ qw5980162: 道交條例 當然是適用行政罰法 不是警職法 你 04/28 15:42
25F:→ qw5980162: 要準用 看條文有沒有可以準用的條文 04/28 15:42
26F:→ qw5980162: 改個名稱就變行政罰法異議文書了xd 04/28 15:44
27F:→ qw5980162: 但是可以換個角度 若帶返所仍然他仍然消極不配合 其實 04/28 15:48
28F:→ qw5980162: 是也可以用妨害公務來處理 04/28 15:48
29F:噓 kuroobi: 樓上不要亂教好嗎 04/28 15:58
30F:推 tofu0208: 頂多是社維法第67條2款吧! 04/28 16:19
31F:噓 longlydreami: 24樓不要不懂裝懂好嗎 胡扯一通 04/28 18:06
32F:→ longlydreami: 依據署「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作業程序」 04/28 18:39
33F:→ longlydreami: 拒絕出示或陳述身份是以社維法67條1項2款處理 04/28 18:41
34F:推 weber16: 某Q妨害公務....@@ 04/28 18:57
35F:噓 qw5980162: 怎不能用 消極的不配合就不算施強暴脅迫? 誰說強暴脅 04/28 19:04
36F:→ qw5980162: 迫必定是積極的作為.. 04/28 19:04
37F:→ adoko: 直接把駕駛當車主 事後自己去歸責囉 04/28 19:11
38F:噓 qw5980162: 同一事實 評價每個人都不相同 說人鬼扯 恐怕自己才在 04/28 19:14
39F:→ qw5980162: 鬼扯還不自知 04/28 19:14
40F:推 water3063: 直接把駕駛當車主這個方法屌耶,學到一課 04/28 22:19
41F:推 sheen119: 你舉的例子若照取締一般交通違規sop來看感覺是要你用警 04/28 22:53
42F:→ sheen119: 職法第8條來處理 04/28 22:53
43F:→ sheen119: 拒絕出示後就用社維法處理,中間提到的異議單應該也只 04/28 23:15
44F:→ sheen119: 有警察行使職權民眾異議紀錄表 04/28 23:15
45F:→ longlydreami: 處罰駕駛人改成所有人應該是完全不符程序的... 04/29 01:42
46F:→ longlydreami: 這樣的罰單如果駕駛人簽收反而會有問題... 04/29 01:43
感謝大家踴躍討論
後來經過有人提點去查了一下判決書
若大家有興趣可至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09 年重秩抗字第 7 號刑事裁定」
已經有學長依照SOP表演給我們看了,只是細節怎麼操作應該要再請教那位學長...
※ 編輯: cda01988 (117.56.228.158 臺灣), 04/29/2021 07:18:40
47F:→ violin37: 消極不配合叫做強暴脅迫 恐怕有些人不讀書濫用法律還自 04/29 15:53
48F:→ violin37: 我感覺良好還可以在網路上亂教影響學弟妹。所謂強暴,是 04/29 15:53
49F:→ violin37: 不法行使一切有形力的行為;脅迫,是以言詞或舉動對他人 04/29 15:53
50F:→ violin37: 通知惡害之事實。僅有消極不配合到底哪裡符合,道路交通 04/29 15:53
51F:→ violin37: 管理處罰條例和社會秩序維護法都有相關規定不用,去用什 04/29 15:53
52F:→ violin37: 麼刑法妨害公務,還說每個人認定都不同,那法律還他媽叫 04/29 15:53
53F:→ violin37: 法律嗎。近幾年害公務無罪的判例看了沒,光是駕車逃離衝 04/29 15:54
54F:→ violin37: 撞警方都要很細究是消極迴避還是積極攻擊來判斷有罪無罪 04/29 15:54
55F:→ violin37: 了,真是鬼扯一通。 04/29 15:54
56F:→ violin37: 取締交通違規不要再用警職法了 警職法查證身分的要件根 04/29 15:58
57F:→ violin37: 本不包含交通違規,不要再被一些積非成是的學長誤導,就 04/29 15:58
58F:→ violin37: 有人用這個理由,在民眾有言詞辱罵時以此辦妨害公務,後 04/29 15:58
59F:→ violin37: 來不起訴,就是因為盤查並無符合要件,你在不是「合法」 04/29 15:58
60F:→ violin37: 執行公務的時候要怎麼辦妨害公務呢?不是穿著制服就叫執 04/29 15:58
61F:→ violin37: 行公務。 04/29 15:58
62F:→ sheen119: 所以新北地院法官認知錯誤囉?那篇不就很奇怪的用了合理 04/29 16:18
63F:→ sheen119: 懷疑違規停車行為?? 04/29 16:18
64F:→ pkoo1012: 只要有限制人身自由的事情就適用提審法,警察職權行使法 04/30 20:15
65F:→ pkoo1012: 第七條帶往勤務處所查證身分以及十九條保護管束皆有提審 04/30 20:15
66F:→ pkoo1012: 法適用。 04/30 20:15
68F:→ darkddtmk: 這篇法官說的,跟我上面說的直接罰車主一樣。推文還有 05/01 20:42
69F:→ darkddtmk: 說簽收的,根本不會有簽收問題,不服稽查怎麼要簽收 05/01 20:42
70F:→ qw5980162: 他不是用行政罰法嗎.. 哪裡沒合法執行職務 不過勤查我 05/02 09:17
71F:→ qw5980162: 看也是一堆人在開單 但勤查開的紅單都是能被撤銷的 05/02 09:17
72F:→ qw5980162: 不過上面的消極不配合我承認 要以有形 小弟待在北部 05/02 09:32
73F:→ qw5980162: 學長說不配合就來製造妨害公務的情狀, 05/02 09:32
74F:→ qw5980162: 但是原文所說的 真的有達到情況急迫的程度嗎.. 05/02 12:23
75F:→ qw5980162: 實有些問題 05/02 12:24
76F:→ qw5980162: 倒不如直接開車主 反正事後要申訴也是他們去申訴 05/02 12:24
77F:→ qw5980162: 那這樣以後警察攔人民下車開單 不就每個都要告知提審 05/02 15:51
78F:→ qw5980162: 相關自由 人身自由不是這麼無限上綱.. 05/02 15:51
79F:噓 kingyes: 消極不配合就製造妨害公務的情狀? 誰教你的 你們警察都 05/02 22:30
80F:→ kingyes: 這樣做的? 05/02 22:30
81F:噓 kingyes: 難怪上次許炳文檢察官被你們保大的製造妨害公務 原來你 05/02 22:33
82F:→ kingyes: 們都這樣做的 05/02 22:33
83F:→ kingyes: 誘導 逼近 陷人於不義 05/02 2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