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C_Police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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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學長好,小弟的同事和學長最近遇到一些實務上的問題,所以想請教學長姐們, 一、當事人駕駛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肇事,酒測值為0.25mg/l以上,依刑法 185-3 1項1款規定酒測值達 0.25 mg/l以上為公共危險,這部分依規定移(函)送沒有疑義。 但是當肇事後酒測值為 0.15 以上 0.24 mg/l以下,這時候就比較有疑義了,依據 刑法 185-3 1項2款規定,需致不能安全駕駛始能達公共危險,所以實務上發明了 生理平衡檢測表(或稱觀測表等),當觀測表三項檢測其一未通過,便有不能安全駕駛 的嫌疑,所以仍然會以 185-3 做移(函)送。 但若是觀測表全部通過,便不能證明他不能安全駕駛,且現場也無其他明顯情形(如 語無倫次、走路搖晃),而通常現場因為不可能有車禍初判表,所以不便認定肇事責 任,這時候應該直接放行嗎? 依據莫名其妙的檢警聯繫會議所作出的表格,對這部分僅說可不依 185-3 偵辦, 有回答跟沒回答一樣,所以說沒送(函、移送)沒有問題囉? 更別說有人翻出不知道民國幾年的函釋,寫說 0.15 mg/l 以上肇事就移(函)送。 我知道有些縣市以前做法是無論酒測值多少,只要有 0.1 mg/l,肇事就是給你送, 讓檢察官去認定(嗯...講的好像蠻有道理,但是有些偵查隊現在不這樣收了)。 二、這時候衍伸出一個很奇怪的問題,有些縣市是交通分隊製作單純交通事故與事故後 所提告的過失傷害,當發生一方酒駕公共危險時,全案就直接由派出所接手辦理 ,派出所製作雙方筆錄(嫌疑人、相對人或稱關係人),交通隊僅畫圖。 但是若一方有酒駕,A3肇事,酒測值為 0.15 - 0.24 mg/l,觀測表通過,這時候 仍然屬於交通分隊處理範疇,若相對人受傷未提告過失傷害,同樣是屬於交通分隊 處理範圍。 但若現場問相對人受傷是否要對酒駕者提出過失傷害,相對人表示提告,,這時又 突然變成刑案,由派出所接手辦理過失傷害,並且將 0.15 - 0.24 mg/l 部分作為 公共危險偵辦...(到底哪裡不能安全駕駛)。 若以極端的例子來看,駕駛酒後駕駛自小客車在停等紅燈,停得很完美,沒越線, 後面一位阿罵騎機車突然血壓低,撞到停等紅燈的自小客,阿罵受傷,自小客駕駛 酒測值 0.15mg/l ,阿罵說要告過失傷害,那自小客要一起辦公共危險? 三、接著是中部這邊的問題,一般單純攔查的酒後駕車,其車輛依據道交 35 條、道路 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第 4 條、警察機關取締酒醉駕車移置保管車輛 注意事項第 2 點 1項5款、臺中市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第 4 條辦理,將車 輛移置至公有保管場保管。 當駕駛人酒測值為 0.15 - 0.24 mg/l 時,應該要直接開單扣車,依據上述規定請 簽約拖吊車拖至公有保管車保管,待駕駛人繳納罰緩後,依據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 置保管及處理辦法第 12 條 1項2款,拿著繳納的收據,去保管場領車。 當駕駛人酒測值為 0.25 mg/l 以上時,涉及刑案,不只要移(函)送,且要開單扣車 ,但因為依據道路交通違規車輛移置保管及處理辦法第 12 條 1項2款後段,不需要 繳款收據便能領回,我想可能跟一事不二罰有關係,所以通常為了便利當事人, 有些學長姐會製作扣車單後,請其家屬或友人現場簽收扣車單後讓其領回車輛。 但問題來了,中部這邊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當車輛酒後駕車肇事,酒測值 為 0.15 - 0.24,觀測表通過無公共危險情事,依規定開單扣車,但是公立拖吊場 居然不收該車輛,其表示因為有肇事,所以不收該車,請單位自行保管,請問學長姐 ,此一作法的依據為何呢? 平常自小客、普重機我們就忍了,反正拖回派出所,請值班同仁幫忙,當事人若過 幾天繳款完,再幫忙檢視一下,發還予當事人,反正還沒遇過遭他人破壞保管的車輛 ,但是前陣子所內學弟遇到一件 A3,為拖車頭拖著拖板車停等紅燈,被旁邊的自小客 撞到,拖車頭駕駛酒測值 0.18 mg/l,觀測表通過,未涉公共危險,便開單,但扣車 因為公有停車場表示肇事不收...,派出所根本沒有地方能保管這龐然大物,後來現場 同事請駕駛將車輛開到較空曠的路旁,同事顧著車,請駕駛立馬去繳納罰款後回來 馬上領車...如果遇到不配合的駕駛呢? 不知道是否我們還太菜,這本來就是正常的作法,有所依據,不知道有學長能協助解答 嗎?感謝學長姐。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1.121.153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TPC_Police/M.1566987305.A.D90.html ※ 編輯: grantchiue (114.41.121.153 臺灣), 08/28/2019 18:22:57
1F:推 kuroobi: 我如果遇到這種問題會寄信去署長信箱甚至局長信箱答大隊 08/28 18:30
2F:→ kuroobi: 長信箱等有的沒的信箱,因為就算其他人在這邊跟你說他們08/28 18:30
3F:→ kuroobi: 單位怎麼做,你們單位也不見得能比照辦理,不如由內部管 08/28 18:30
4F:→ kuroobi: 道詢問,必要的時候就會以主官的名字發通報了08/28 18:30
5F:→ grantchiue: 之前有規定上的疑義,我也是這樣問,不過有些會直接 08/28 18:36
6F:→ grantchiue: 來電跟你討論,有心一點的長官會很認真跟你討論,有些08/28 18:36
7F:→ grantchiue: 會先確認你是同仁,然後先念一下再講一些沒有重點的 08/28 18:37
8F:→ grantchiue: 想說這問題應該是蠻多人有遇到,看有沒有人剛好問過08/28 18:38
9F:推 wieter: 酒駕扣車的部分,如果是有移送公危,就可以直接領車發還, 08/28 18:53
10F:→ wieter: 在道交條例35條就有寫明了。08/28 18:53
11F:推 alex90291: 他指的是酒駕肇事還沒達成公危程度,只開單扣車但拖吊08/28 19:09
12F:→ alex90291: 場不收!!導致酒駕車輛沒地方移置,只能堆馬路上!08/28 19:10
13F:→ alex90291: 你一定講的是豐原分局對吧!我這邊有台車沒肇事也拒收08/28 19:11
14F:→ alex90291: 擺在路面快半年了~今天才來拖!08/28 19:11
15F:→ grantchiue: 原來豐分也是受害者,小弟是數字... 08/28 19:31
16F:推 alex90291: 臺中的交大超無能的!只會要績效,這些小事都不處理08/28 19:34
17F:→ grantchiue: 另外 kuro學長說的寫信箱,因為寫過去可能會轉到由交08/28 19:36
18F:→ grantchiue: 大回覆,但稍早已有學長直接警用去電交大詢問,得來的08/28 19:37
19F:→ grantchiue: 結果是講不出依據,所以才會想說先問問板上的學長姐,08/28 19:37
20F:→ grantchiue: 希望學長姐莫見怪...08/28 19:38
21F:推 luciful3: 實務上的問題要問問所長。 08/28 22:24
22F:推 rty4455: 看到一半就是在台中 這奇怪的檢警聯繫會議做成的結論很08/28 23:13
23F:→ rty4455: 怪 08/28 23:13
24F:推 rty4455: 變成「過失傷害」對方做筆錄要告,就要依照過失傷害準現08/28 23:17
25F:→ rty4455: 行犯逮捕,「公共危險」的部分也要「順便一起」辦,我不 08/28 23:17
26F:→ rty4455: 就不太懂,明明未達0.15或是以上未達0.24,觀測表也合格08/28 23:17
27F:→ rty4455: ,也沒有其他證據證明不能安全駕駛,結果只是對造想要提 08/28 23:17
28F:→ rty4455: 告,整個處理流程都不一樣了08/28 23:17
29F:推 rty4455: 實務上 有多少人當場逮捕過失傷害準現行犯(在沒有酒駕 08/28 23:22
30F:→ rty4455: 情事的前提下)08/28 23:22
31F:推 rty4455: 對於酒駕肇事未達0.25開單扣車的部分,我是覺得可以註明 08/28 23:34
32F:→ rty4455: 在紅單上,有移(函)送公危,應該就可以免繳納罰鍰直接08/28 23:34
學長剛好就是「沒有移(函)送」,但是酒後駕車,所以單純交通違規開單扣車,無法直接發 還。但保管廠又不收
33F:→ rty4455: 發還給車主,當然扣車單的部分就看各地方的作法,(有些 08/28 23:34
34F:→ rty4455: 一定要開扣車有些可以不用)08/28 23:34
35F:推 wieter: 法律沒有規定現行犯一定要逮捕,不要自己腦補了 08/29 01:04
36F:推 archer1991: 現行犯是得逮捕,不是應逮捕。覺得有疑義就函送就好,08/29 01:27
37F:→ archer1991: 起不起訴給檢座自己判斷。偵查隊如果擋你看誰擋的有 08/29 01:28
38F:→ archer1991: 事請他負責,卷宗照樣分局掛號出去。08/29 01:28
現在比較模糊的點是能不能連函送都不必做
39F:推 Igweit: 臺中市是死亡逕註、肇事車都不拖 08/29 04:27
對呀,但是依據是? ※ 編輯: grantchiue (111.82.48.62 臺灣), 08/29/2019 04:54:11
40F:推 rty4455: 我理解現行犯不一定逮捕 但是有個表格就是會議決議的結果 08/29 07:48
41F:→ rty4455: 上面就是標明「現行犯解送」對照表 所以看了挺無言的 08/29 07:48
42F:推 wieter: 沒有逮捕就沒有解送,瞭解? 08/29 11:22
43F:推 wieter: 方便的話,規定貼上來大家研究看看 08/29 11:25
44F:推 leasnar: 交通群組可以討論完,然後看能不能給大家解答嗎=v= 08/29 17:39
45F:推 derla: 0.15-0.24肇事就是移送啊,觀測表通過就不用送的依據是?求 08/29 20:05
46F:→ derla: 解 08/29 20:05
47F:→ grantchiue: 反了吧?移送的依據是? 08/29 23:41
48F:推 derla: 就是文中的不知道幾年的函律定的原則啊(查過是102年) 08/30 17:13
49F:推 zxc90147: 有疑義 請示檢察官 沒辦法請示 打公務電話問值日偵查佐 09/18 15:09
50F:→ zxc90147: ,他如果聽完覺得用函送 做公務電話紀錄自存 09/18 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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