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jack8591 ()
看板TPC_Police
標題Re: [發問] 強制送醫?!
時間Fri Feb 23 22:05:24 2018
※ 引述《akizut (阿庭)》之銘言:
: 先講結論
: 正確做法就是精神疾病由衛生局相關人員來判定是否需要就醫,
: 如患者不願就醫,但有強制送醫的需求,由警察及消防協助處理。
: 如患者有自傷、傷人之虞但衛生局無法派員到場,
: 由警察執行警察職權行使法19條管束然後消防送醫。
: 實務面就是精神衛生法沒有明確表示消防可以管束患者
首先感謝隔壁朋友回覆 我的結論跟這位大大的結論大致相同
交給衛生單位認定 警(ㄗㄨㄛˇ)消(ㄕㄡˇ)只是輔助
阿你說非上班日怎麼辦?看著辦囉...或詳讀以下
阿如果你看到這 你不爽看 也沒關係啦...
小弟只是提供一點見解供參
大家執行職務不知道如何處理
不妨依照標準作業程序來執行
在警政知識聯網一定可以找到這則
“護送精神病患就醫作業程序”
內容是:
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
通知當地衛生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
→通知消防或衛生單位提供救護車護送就醫
再來看精神衛生法第32條:
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
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
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
療機構就醫。
好 講到這 先講一個重點
完全沒有講到強制力
完全沒有講到強制力
完全沒有講到強制力
你要用強制力只有依據警職法第19條、行政執行法第36.37條
其次衛生主管機關只要負責“被通知”
然後我們只能要求衛生機關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
這樣看下來 如果我沒有理解錯 皮球踢到警察與消防手上
所以實務上 你會遇到衛生單位的人不來
不來會怎樣?我也不知道 5樓你知道嗎?
個人認為
警消是否護送的重點在:
1.情況是否在執行職務中
2.對象是否為精神衛生法第三條第一款or病人
3.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
“其他情況能拖就拖,拖到衛生單位來”
基本上這三點都他媽的有問題啊
1.
如果一個民眾跑來跟你說
那個民眾剛剛在路上拿刀揮舞,但你到達沒看到
然後拿影片給你看
算執行職務中發現嗎?
2.
警消要如何認定是否為精神疾病或病人?
衛生機關解套做法為:提供專線提供諮詢
連來都不用來我跟你講= =
3.
“虞”這個字抽象到不行,我看比用槍時機還難懂
所以我的作法,沒有傷人或自傷 我都不會要求送
誰知道他的“虞”是三洨??
結論就是:
等衛生單位來,警消不要互推
要推就一起推給衛生單位好嗎
傳聞有公文說強制送醫交給消防認定
這我是沒看到啦 有的話 麻煩找出來讓大家看看
以上有錯麻煩各位大大補充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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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walkingdead: 感謝前輩這篇的講解02/23 22:16
2F:推 r5101333: 推講解 警消本來就是協助單位了02/23 22:56
3F:→ WiiSports: 台南的最雞巴,推給警察認定02/24 00:57
講認真的 很殘酷的 法規看起來 就是警消認定即可
4F:推 h081296: 推講解02/24 00:59
※ 編輯: hijack8591 (27.246.193.86), 02/24/2018 01:46:28
5F:推 ik201314: 高雄的說 你先送醫我們再來認定 科科 02/25 04:57
6F:推 idanny: 桃園衛生局很少出現,都我們現場自由心證… 02/25 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