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jack8591 ()
看板TPC_Police
标题Re: [发问] 强制送医?!
时间Fri Feb 23 22:05:24 2018
※ 引述《akizut (阿庭)》之铭言:
: 先讲结论
: 正确做法就是精神疾病由卫生局相关人员来判定是否需要就医,
: 如患者不愿就医,但有强制送医的需求,由警察及消防协助处理。
: 如患者有自伤、伤人之虞但卫生局无法派员到场,
: 由警察执行警察职权行使法19条管束然後消防送医。
: 实务面就是精神卫生法没有明确表示消防可以管束患者
首先感谢隔壁朋友回覆 我的结论跟这位大大的结论大致相同
交给卫生单位认定 警(ㄗㄨㄛˇ)消(ㄕㄡˇ)只是辅助
阿你说非上班日怎麽办?看着办罗...或详读以下
阿如果你看到这 你不爽看 也没关系啦...
小弟只是提供一点见解供参
大家执行职务不知道如何处理
不妨依照标准作业程序来执行
在警政知识联网一定可以找到这则
“护送精神病患就医作业程序”
内容是:
有伤害他人或自己或有伤害之虞者→
通知当地卫生主管机关,并视需要要求协助处理或共同处理
→通知消防或卫生单位提供救护车护送就医
再来看精神卫生法第32条:
警察机关或消防机关於执行职务时,发现病人或有第三条第一款所定状态
之人有伤害他人或自己或有伤害之虞者,应通知当地主管机关,并视需要
要求协助处理或共同处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即护送前往就近适当医
疗机构就医。
好 讲到这 先讲一个重点
完全没有讲到强制力
完全没有讲到强制力
完全没有讲到强制力
你要用强制力只有依据警职法第19条、行政执行法第36.37条
其次卫生主管机关只要负责“被通知”
然後我们只能要求卫生机关协助处理或共同处理???
这样看下来 如果我没有理解错 皮球踢到警察与消防手上
所以实务上 你会遇到卫生单位的人不来
不来会怎样?我也不知道 5楼你知道吗?
个人认为
警消是否护送的重点在:
1.情况是否在执行职务中
2.对象是否为精神卫生法第三条第一款or病人
3.有伤害他人或自己或有伤害之虞者
“其他情况能拖就拖,拖到卫生单位来”
基本上这三点都他妈的有问题啊
1.
如果一个民众跑来跟你说
那个民众刚刚在路上拿刀挥舞,但你到达没看到
然後拿影片给你看
算执行职务中发现吗?
2.
警消要如何认定是否为精神疾病或病人?
卫生机关解套做法为:提供专线提供谘询
连来都不用来我跟你讲= =
3.
“虞”这个字抽象到不行,我看比用枪时机还难懂
所以我的作法,没有伤人或自伤 我都不会要求送
谁知道他的“虞”是三洨??
结论就是:
等卫生单位来,警消不要互推
要推就一起推给卫生单位好吗
传闻有公文说强制送医交给消防认定
这我是没看到啦 有的话 麻烦找出来让大家看看
以上有错麻烦各位大大补充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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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walkingdead: 感谢前辈这篇的讲解02/23 22:16
2F:推 r5101333: 推讲解 警消本来就是协助单位了02/23 22:56
3F:→ WiiSports: 台南的最鸡巴,推给警察认定02/24 00:57
讲认真的 很残酷的 法规看起来 就是警消认定即可
4F:推 h081296: 推讲解02/24 00:59
※ 编辑: hijack8591 (27.246.193.86), 02/24/2018 01:46:28
5F:推 ik201314: 高雄的说 你先送医我们再来认定 科科 02/25 04:57
6F:推 idanny: 桃园卫生局很少出现,都我们现场自由心证… 02/25 1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