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PC_Police 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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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太長所以吃光光~~ 我覺得這是適法性的問題 本來根據法律跟大法官解釋就不能隨機盤查 不可否認 的確有可能會盤查到犯罪者 但不能因此忽略一般人的權利 盤查本就應該依警察主管機關長官(謝版友指正)公告的時間與路段 抓犯人也不是只有路上隨機盤查這一手段 今天如果是正常臨檢 他不出示證件 帶回派出所合法 但若是一般巡邏 在路上看到一個刺龍刺鳳或是理平頭的人 就一定是壞人嗎? 我覺得對這些人很不公平 更別說要求被路檢的人背警察職權行使法跟大法官釋字535號 以下附上解釋文 警察勤務條例規定警察機關執行勤務之編組及分工,並對執行勤務得採取之方式加以列舉 ,已非單純之組織法,實兼有行為法之性質。依該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臨檢自屬警察執 行勤務方式之一種。臨檢實施之手段:檢查、路檢、取締或盤查等不問其名稱為何,均屬 對人或物之查驗、干預,影響人民行動自由、財產權及隱私權等甚鉅,應恪遵法治國家警 察執勤之原則。實施臨檢之要件、程序及對違法臨檢行為之救濟,均應有法律之明確規範 ,方符憲法保障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 締或隨機檢查、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 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 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 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臨檢進 行前應對在場者告以實施之事由,並出示證件表明其為執行人員之身分。臨檢應於現場實 施,非經受臨檢人同意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為之對該受臨檢人將有不利 影響或妨礙交通、安寧者,不得要求其同行至警察局、所進行盤查。其因發 現違法事實,應依法定程序處理者外,身分一經查明,即應任其離去,不得稽延。 前述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 於符合上開解釋意旨範圍內,予以適用,始無悖於維護人權之憲法意旨。現行警察執行職 務法規有欠完備,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二年內依解釋意旨,且參酌社會實際狀 況,賦予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應付突發事故之權限,俾對人民自由與警察自身安全之維護 兼籌並顧,通盤檢討訂定,併此指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0.66.243.242
※ 文章網址: https://webptt.com/m.aspx?n=bbs/TPC_Police/M.1438664282.A.A6C.html ※ 編輯: nnn2149 (210.66.243.242), 08/04/2015 13:00:07
1F:推 jjjjj18: 沒有違法盤查的問題,合理懷疑的解釋很寬,只是他不會說 08/04 13:09
2F:推 paulluke: 建議您看看警職法第六、七、八 條,這就是535衍生出的 08/04 13:18
3F:→ paulluke: 釋字位階很高,但警察行使法律是依警職法 08/04 13:19
警察職權行使法的確是特別法 但仍不得逾越憲法
4F:推 jasonking56: 學長常講:理論無法銜接實務 08/04 13:19
5F:→ paulluke: 還有就拿你畫的重點來說,不得要求同行至警局,你怎麼沒 08/04 13:19
6F:→ paulluke: 看到「或無從確定其身分或現場對現場..等等」 08/04 13:20
7F:推 paulluke: 第一句重點後段。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不知原po是否有讀到? 08/04 13:23
所以我說這規定的很籠統XDD 他口頭跟你說他是良好市民出來跑跑步 這也算不能確定 身分嗎?
8F:噓 chenyihfu123: 你書有讀完嗎?盤查本就應該依警政署公告的時間與路 08/04 13:43
9F:→ chenyihfu123: 段??這? 08/04 13:43
10F:推 Ouiful: 樓上? 08/04 13:46
11F:→ chenyihfu123: 再者,何謂正常的臨檢?你的意指是警職法6條6款還是 08/04 13:50
12F:→ chenyihfu123: 警察勤務條例11條3款所謂的臨檢呢?? 08/04 13:50
第6條第1項第6款 六、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因為你要說一個剃平頭經過便利商店的人有1到5款的嫌疑很困難吧XD
13F:噓 cywer: 所以犯罪者都懂得閃避,這並非全民之福! 08/04 14:25
14F:推 HLPT: 什麼時候盤查要依警政署公告時段…你平行時空喔 哪本書 你寫 08/04 14:33
15F:→ HLPT: 的小說喔? 08/04 14:33
16F:→ d9936679: 只有警職法第六條的第六款內容其指定才需要警察機關主 08/04 14:44
17F:→ d9936679: 管長官為之,請問你是在鬼扯什麼東西? 08/04 14:44
哈囉 或許是我用字不夠精準 是警察機關主管長官可以限定 還記得楊律師嗎? 君不見被告的警察不起訴的理由是"該地半年前"被台北市警察局指定為路檢點 大家覺得是平行時空 但這是檢察官的見解 但老實說 最根本的原因還是法條裡面的指定太籠統 導致大家都很難辦事 要解決這件事 根本的問題還是要推動修法 對於基層的法治教育也要加強
18F:推 sars7125889: 光是他沒告知事由就可以拒絕了吧 08/04 15:00
是的沒錯!
19F:推 SPFH120: 對人身權益有侵犯的法條,沒有明文規定,以抽象作解釋 08/04 16:11
20F:→ SPFH120: 的結果就是這樣啊~累的倒楣的還不是執法人員 08/04 16:11
對啊 加上也沒有前例 真的遇上這問題很麻煩
21F:推 doyourwork: 同樓上,抽象概念10種人有10種解釋,這樣就算老爸老 08/04 16:27
22F:→ doyourwork: 媽生給我白眼輪迴眼,嘴不贏受盤查人也沒用啊 08/04 16:27
※ 編輯: nnn2149 (114.40.61.34), 08/04/2015 16:38:06
23F:推 loveway: 警署什麼時候規定過盤查的時間了??? 08/04 16:39
24F:→ loveway: 我笑翻了~~今年我遇到最好笑的 哈哈哈 08/04 16:39
25F:→ loveway: 還敢噓...... 08/04 16:41
26F:推 HLPT: 拜託 唸書好嗎 535主要是針對以前警察都用警察勤務條例裡面 08/04 17:12
27F:→ HLPT: 的籠統盤查臨檢來作為依據 警察勤務條例是組織法 根本沒有規 08/04 17:12
28F:→ HLPT: 定臨檢跟盤查發動的前提 導致警察任意盤查臨檢 有侵害人權 08/04 17:12
29F:→ HLPT: 之虞 後來因為535 所以立法 就是警察職權行使法 裡面規定 08/04 17:12
30F:→ HLPT: 盤查 臨檢的依據 535主要是要求訂立清楚的行為法 不要自己斷 08/04 17:12
31F:→ HLPT: 章取義 只看到無授權…任意… 就高潮了…那是指警察勤務條 08/04 17:13
32F:→ HLPT: 例無授權 警職法就有授權在特定情況下可以臨檢盤查 08/04 17:13
原來如此 受教了 無意引戰只是提出來讓大家交流 我有不足的地方會再加強!
33F:→ chenyihfu123: 你前言寫成這樣漏洞百出,你的法治教育也該加強了… 08/04 17:23
34F:→ chenyihfu123: … 08/04 17:23
35F:→ JohniRunner: 警職法就是釋字535出來才訂的啊 現當然依警職法 08/04 17:51
※ 編輯: nnn2149 (114.40.61.34), 08/04/2015 18:03:16
36F:推 wutaung: 盤查技巧懂? 08/04 18:12
37F:推 freedom56: 所以依照原原PO的情況那警察到底能不能這樣盤查? 08/04 18:23
38F:推 HLPT: 或許當下員警覺得你某個角度或背影很像某個監視器畫面的人 08/04 20:07
39F:→ HLPT: 或是某個通緝犯 或者剛好是犯罪熱點 所以他想盤查 我相信每 08/04 20:07
40F:→ HLPT: 個學長都沒那麼閒去亂盤查 本魯看到正妹還不敢盤查 怕長得 08/04 20:07
41F:→ HLPT: 不帥被控性騷擾 只好派帥學弟去 還被要line 08/04 20:07
42F:推 college5566: 學長拍拍 08/04 21:36
43F:推 bsjimmy: 推H大 08/05 03:02
44F:→ samnpc: 這問題根本想太多,實務上隨意盤查一個平頭有好什麼好處 08/05 10:48
45F:→ samnpc: 盤查是有很多風險的。再者,如果盤查技巧好,要滿足警職法 08/05 10:50
46F:→ samnpc: 的要件也不困難,也不會有違法的問題。 08/05 10:51
47F:推 t88965: 被告的時候,長官總說我又沒叫你盤查 08/17 08:36
48F:→ muxiv: 章取義 只看到無授權… http://yofuk.com 06/21 2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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