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any (ja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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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版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進修學位學分實施要點
時間Tue Apr 23 14:49:59 2002
這是學校人事今天發的..
看版上很多人有興趣要考試
po給大家看看
請注意第四點...
Linway...
你就算考上先休學也不能去上課了
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進修學位、學分實施要點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第九一一一次局務會議修正通過)
壹、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教師在職進修,增進教師專業知能與提昇
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貳、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
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參、教師參加與教學或業務需要之各項進修﹝含出國進修﹞,悉由服務學校依權責審核。
肆、教師取得教師證書並在原校服務滿一年後,始得申請進修學位。但新進教師已在他
校申請進修核準者,不受此限。
伍、申請進修學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除由本局或務務學校依任務需要主動荐送者外,同意進修者進修系所需與本職工作
或專業發展相關,並由教師提出研究計畫報校長核定後存校備查。
二、進修學位,需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每學年以不超過編制內現有教師數百分之五
為限。
三、參加公餘進修及新進教師任職前已參加者,在不影響教學或行政工作原則下,不受
前款之限制。
陸、教師進修之給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本局或服務學校主動薦送或指派者全時進修者,視上課實際需要,給予公假。
二、經本局或服務學校荐送、指派或同意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週給予半天之公假兩
次,惟課務應自行詷整或補課,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三、經本局或服務學校同意全時進修者,得申請留職停薪。
四、報考前未經服務學校同意自行前往進修者,不得申請公假,但事後經服務學校同意
者,以事假或休假處理。
五、進修中之新進教師,除於招聘時另有約定者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惟荐送、指
派或同意單位,係指原服務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
柒、未經同意自行前往就讀者,經發覺勸阻未果或已完成進修者,依相關規定予以議處
。公費生服務未期滿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捌、教師進修期限屆滿或屆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立即返回原校
服務,不得稽延。全時進修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時間之二倍;留職停薪進修
或部份辦公時間以公假進修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或公假之相同期間。
玖、留職停薪進修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十日,以書面向學校申請復職,逾期經學校通知
仍未申請者,視同辭聘。留職停薪進修超過一年以上,如需提前申請復職者,應於學校
發聘前一個月,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請。
拾、教師申請進修或進修期間,得視實際需要申請變更進修方式,惟均須以學期為單位。
拾壹、部份辦公時間進修者,以修業年限為限,但不同學位之進修可分次申請,其期限
得分別計算。留職停薪者,以二年為原則,如須延長,須由指導教授出具證明,並經原
校校長同意,使得申請延長,為其期間合併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拾貳、教師履行進修之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調任或在申請進修。如因教學
或業務特殊需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服務學校同意者,不在此限。
拾參、依本要點進修者,於進修期滿後,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或續聘,除有不可歸責於
當事人之事由外,應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修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
拾肆、各校得依本要點規定訂定執行準據及納入教師聘約。
拾伍、本要點自函頒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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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進修學位、學分實施要點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第九一一一次局務會議修正通過)
壹、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教師在職進修,增進教師專業知能與提昇
教學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貳、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
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參、教師參加與教學或業務需要之各項進修﹝含出國進修﹞,悉由服務學校依權責審核。
肆、教師取得教師證書並在原校服務滿一年後,始得申請進修學位。但新進教師已在他
校申請進修核準者,不受此限。
伍、申請進修學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除由本局或務務學校依任務需要主動荐送者外,同意進修者進修系所需與本職工作
或專業發展相關,並由教師提出研究計畫報校長核定後存校備查。
二、進修學位,需不影響教學及行政業務;每學年以不超過編制內現有教師數百分之五
為限。
三、參加公餘進修及新進教師任職前已參加者,在不影響教學或行政工作原則下,不受
前款之限制。
陸、教師進修之給假,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經本局或服務學校主動薦送或指派者全時進修者,視上課實際需要,給予公假。
二、經本局或服務學校荐送、指派或同意部分辦公時間進修者,每週給予半天之公假兩
次,惟課務應自行詷整或補課,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請假手續。
三、經本局或服務學校同意全時進修者,得申請留職停薪。
四、報考前未經服務學校同意自行前往進修者,不得申請公假,但事後經服務學校同意
者,以事假或休假處理。
五、進修中之新進教師,除於招聘時另有約定者外,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惟荐送、指
派或同意單位,係指原服務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
柒、未經同意自行前往就讀者,經發覺勸阻未果或已完成進修者,依相關規定予以議處
。公費生服務未期滿者,依相關規定辦理。
捌、教師進修期限屆滿或屆滿前已依計畫完成進修或因故無法完成者,應立即返回原校
服務,不得稽延。全時進修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帶職帶薪時間之二倍;留職停薪進修
或部份辦公時間以公假進修者,其服務義務期間為留職停薪或公假之相同期間。
玖、留職停薪進修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十日,以書面向學校申請復職,逾期經學校通知
仍未申請者,視同辭聘。留職停薪進修超過一年以上,如需提前申請復職者,應於學校
發聘前一個月,以書面向學校提出申請。
拾、教師申請進修或進修期間,得視實際需要申請變更進修方式,惟均須以學期為單位。
拾壹、部份辦公時間進修者,以修業年限為限,但不同學位之進修可分次申請,其期限
得分別計算。留職停薪者,以二年為原則,如須延長,須由指導教授出具證明,並經原
校校長同意,使得申請延長,為其期間合併計算最長不得超過三年。
拾貳、教師履行進修之服務義務期限屆滿前,不得辭聘、調任或在申請進修。如因教學
或業務特殊需要,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及服務學校同意者,不在此限。
拾參、依本要點進修者,於進修期滿後,未履行服務義務或未或續聘,除有不可歸責於
當事人之事由外,應按未履行義務期間比例,償還進修期間所領之薪給及補助。
拾肆、各校得依本要點規定訂定執行準據及納入教師聘約。
拾伍、本要點自函頒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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